63 田邊斷案(上)(第3/3 頁)
對時尚說道:“不意此案竟有此曲折。……,時君,聞聽你是鄉父老宣公門下的高才弟子,學的是陽翟郭氏家法,必然精通法律,以你看來,此案該如何判定?”
“‘毆父’所以是重罪,是因大逆不孝,天地不容。可這程三之子之所以打了他的父親,卻並非是因為不孝,恰恰相反,反而是出於孝心,是為了救他的父親。此案、此案,……。”
“此案如何?”
時尚沉吟片刻,想起來了一件事,說道:“我記得前朝董仲舒所作的《春秋決獄》中有一案與此相似。”
《春秋決獄》是一本判例書,共計有二百三十二事,通篇以“《春秋》之義”來判案定罪,將《春秋》大義當作司法裁判的指導思想,也即“經義定罪”。和正統的法家相比,二者的區別在:法家完全依照律法斷案,而春秋決獄則主要是根據犯罪人的動機來判案,也就是說:如果出發點是好的,那麼即使觸犯了律法也可以不予追究或減輕處罰。
《春秋決獄》是前漢的書,董仲舒的名聲雖然很大,“經義定罪”的說法也早就風行兩漢,但當世書籍傳播不易,不是搞律法這個專業的也不一定看過這本書。那個功曹書佐就沒看過,他驚訝地說道:“《春秋決獄》裡有類似的案例?……,時君連《春秋決獄》都看過麼?果然博學。”
時尚慚愧地答道:“《春秋決獄》一書,我並沒有看過原文,只是早幾年前在聽先生講課時,聽先生提起過。”
“怎麼判的?”
“董仲舒說:‘君子原心,赦而不誅’,認為不當坐。”
“‘君子原心,赦而不誅’?”這個功曹書佐是標準的儒家子弟,對這句話非常贊同,點頭說道,“不錯不錯,正該如此!”心中想道,“縣中有人說荀君刻薄好殺,任鄉有秩不足一月便盡滅第三氏,——他恐怕是不會贊成君子原心的,也不知會不會將這程三之子赦而不誅?”
——
1,判例。
判例即表示將某一判決作為審理同類案件的前例。
在我國早在周朝,就有用“判例”斷案的事例。秦的律法中有“廷行事”一說,廷行事即判案成例。漢承秦制,在除了依法斷案外,也有很多依“判例”斷案的案例。西漢孝武帝時,“死罪決事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比”,就是故事、前例的意思,也即“判例”。
兩漢有不少判例書,影響較大的大約有兩本,一本即《春秋決獄》,另一本是東漢的《法比都目》。《法比都目》共有九百六篇,是當時法定的判例彙集。
本節中的“二人爭縑”案即是出自《法比都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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