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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青政策的調整(4)
當主張改革的中央領導人預言在不久的將來給上山下鄉運動打上一個沉重的句號的同時,有關部門對知識青年上山下鄉政策做了新的調整,主要宗旨是逐步縮小上山下鄉的規模。
首先,適當調整中學畢業生的分配政策。“###”以來,上山下鄉始終被當作畢業生分配的主要方向。1978年5月,國務院知青辦就有關應屆畢業生的分配方針問題通知各地說:今年應屆畢業生分配,請各省、市、自治區黨委從實際出發,按照“四個面向”的原則統籌安排。方法上可考慮採取逐步、適當擴大留城的辦法,是選留或是放寬留城條件由各省、市、自治區定黑龍江省知青辦:《情況反映》第2期,1978年5月29日。。各地相繼做出了一些新規定:
四川省規定,年滿17週歲的高小畢業生不再列入動員下鄉物件,也不辦免下手續;一些少數民族地區的知青不再下鄉;兩千人以下未正式成立相當於公社一級鎮革委的場鎮中學畢業生,可以不再下鄉;一戶有兩個子女下鄉,可再留一個子女;一產有兩個子女在鄉,同時又有兩個年滿17週歲的中學畢業生,都可留城。
吉林省確定,應屆畢業生分配,實行升學一部分,城市安排一部分,下鄉一部分的辦法,避免過去的“大上大下”;同時放寬留城條件,擴大留城比例;林區、礦區、野外地質勘探部門、鐵路沿線小站及小三線工礦企業職工子女中學畢業生不列為下鄉物件,由本部門自行安置;機關、企業、部隊自辦的農副業基地安置知識青年。
遼寧省知青辦規定:按中發〔1973〕30號檔案中規定的4種人,不動員下鄉。其中凡屬明殘(如盲、聾、啞、四肢殘廢),生活不能自理者,發給“明殘留城證”,不按父母身邊有子女對待。凡患有各種較嚴重疾病的,可緩期下鄉;如因病不宜參加農業勞動,可以給“因病留城證”,一年以後安置適當工作,按父母身邊有就業子女對待;長子長女中弟妹都在12週歲以下的,不動員下鄉;有一個以上子女下鄉在農村,又無子女就業的,不動員下鄉;畢業生中家庭屬“特困”的,以及本身是孤兒的,不動員下鄉;已有三個子女下鄉的,應屆畢業的子女允許留城。
貴州省委以省發〔1978〕61號檔案轉發了《地、州、市知青辦主任會議紀要》,按照“四個面向”的原則,對畢業生的留城條件進行了調整,擴大了留城面。除原規定不動員下鄉的“四種人”外,無子女工作的多子女家庭,一戶可選留一個年滿16週歲、中學畢業的子女;有兩個上山下鄉子女的家庭,也可選留一個子女留城;多子女家庭雖已有病殘留城子女的,還可另留一個健康子女;孤兒不動員上山下鄉。
從四川、吉林、遼寧、貴州4省的規定可以瞭解到,各地在掌握留城條件的寬嚴程度時是因地制宜的,但總的變動趨向又是一致的:其一是按照“四個面向”的原則,通盤考慮,統籌安排,多渠道安置,不再把上山下鄉作為畢業生的主要分配方向;其二是普遍放寬了留城的條件。1977年,全國城鎮中學68%的應屆畢業生上山下鄉,1978年,這一比例縮小到19�2%畢業生數字據《中國教育年鑑》,第1006頁;上山下鄉人資料國務院知青辦編:《全國城鎮知識青年上山下鄉統計資料》,第13—14頁。。政策調整幅度之大,據此可知。
國家調整中學畢業生分配政策的出發點,是既要考慮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又要照顧上山下鄉政策的連續性,儘管上山下鄉的方向還沒有被放棄,但是重提“四個面向”的分配原則,明確“逐步、適當擴大留城面”,都使人們感受到政策的明顯變化。
在大力縮小上山下鄉規模的同時,國家開始多方疏通在鄉知青的返城渠道。重要措施之一,放寬病、困退條件。1977年11月8日,國務院批轉了公安部《關於處理戶口遷移的規定的通知》。通知規定,上山下鄉知識青年,因病殘或家庭有特殊困難,符合國家規定,需要返回市、鎮家中的,經市、縣知識青年上山下鄉辦公室審查同意,准予落戶。在此以前,病、困退制度雖然行用有年,都是各地自行其是。由中央正式形成檔案,還屬首次。通知下達後,各地陸續放寬了知識青年病、困退條件。1978年,國家又陸續採取招收退休退職工人子女(簡稱子女頂替)、擴大。“兩招一徵”名額等措施,為下鄉知青返城和就業提供更多的機會。
由於採取了上述措施,使一大批本人或家庭有困難的知青,年齡偏大的老知青,人多地少或生存條件惡劣地方的知青,調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