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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為的農場幹部,無疑是有震懾威力的,但它畢竟不是法規,而且下面一旦具體執行,就有松有緊了。
從1965年農墾部黨組向中央所作的關於湖南省湘陰楊林寨、江永縣回龍圩、銅山嶺、桃川等4個農場歧視、虐待和侮辱下鄉青年的嚴重問題的檢查報告來看,這一規定並未能有效制止該部所屬農場中此類犯罪事件的發生。當時中央對此問題所作的批示說:
農墾部這個檢查報告所反映的情況,主要是嚴重違法亂紀、幹部壓迫、剝削青年,對下鄉青年生活漠不關心。這是嚴重的官僚主義者,如果不把這些同志們,亦即官僚主義者整好,那麼,這些農場的領導,就永遠會同貧下中農、同下鄉勞動的青年處於尖銳的對立狀態中,就不會辦好社會主義農場。
靠什麼來保護自己(6)
批示還要求各地把所屬農場的工作都檢查一次,對這類違法亂紀的行為,應在查實後嚴肅處理《###中央批轉農墾部黨組關於湖南有些農場幹部###下鄉青年問題的調查報告的批示》,1965年5月20日。。
從這份批示看,即使是中央,對下面幹部的這些作為,也沒有明確認為是在犯罪,而是當作人民內部矛盾來處理的,既然嚴重違法亂紀、壓迫剝削青年的行為,都只不過是“官僚主義”,至多也不過是“嚴重的官僚主義”的話,那麼幹部們還有什麼可怕的呢?
農墾部對於這類問題,還是重視的。它所屬的國營農場,畢竟屬於“王法”可以管得到的地方,而在一些農村和偏遠地區的地方農場,問題則更為嚴重。即使在中央有關檔案釋出之後,仍然是“尚未引起領導重視”。按照中央安置城市下鄉青年領導小組於1965年4月向中央作的關於安置工作會議的報告中說,“更嚴重的是有些地方既不上報,也不檢查處理。還有些地方的檢察機關和法院,對嚴重汙辱和###下鄉青年的案件,不告不理,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會議認為,這些都是階級鬥爭的反映。”
可見,在其他有些地方,問題可能比農墾部所屬各國營農場更嚴重。
這類問題在農村生產隊也同樣存在,只是表現方式略有不同而已。除了像農場一樣對知青政治上歧視之外,主要表現在與社員同工不同酬、勞動強度大和女青年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等幾個方面。亦即如當時中央檔案所指出的,有相當一部分青年勞動“底分”過低,加之生產隊派工不合理,同工不同酬,生活不能自給;有些年少體弱的青年,因勞動強度大,休息時間少而影響健康,特別是有些水田地區,百分之###十的女青年患婦女病,甚至發生死亡事故。這是在全國普遍存在的問題。
農民的物質生活在當時已經十分貧困,但有些地區的知青,甚至達不到一般農民的水平,這一方面是因為農民不願知青分沾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出於對“城裡人”的一種敵視心理。有的地方對知青在勞動上要求過急過高,甚至專派重活給他們幹,理由便是“讓他們嚐嚐當農民的味道”。據各地反映的情況看,如陝西扶風縣黃浦公社89%的回鄉青年口糧都比一般社員低,而且質量差。又如不少地方給知青的自留地分得很少甚至不分,有的地方按社員一分五、知青一分的標準分配自留地,甚至如安徽肥東縣電站大隊從1963年冬到1964年春回鄉的4名知青,到5月還沒分到自留地。還有很多地方的知青,住房問題遲遲得不到解決,只能住到生產隊的辦公室或倉庫甚至馬棚裡。
插隊女知青與農場女知青面臨的,是同一個問題,中央檔案談到:
現在,有不少下鄉青年,尤其是女青年,早婚的很多,對他們的進步、勞動影響很大。應該加強晚婚節育的教育。有的地方發生過逼婚、騙婚、汙辱婦女的現象,應當及時處理,並防止今後再發生這類問題。《###中央批轉共青團中央書記處關於組織城市知識青年參加農業社會主義建設的報告》,1964年4月24日。
如果說國營農場尚有國家的紀律管束的話,對於農民,則連這點約束都難以奏效,事實上直到“###”以後,對於下鄉插隊知青的處境,始終無人能拿出真正有效的解決辦法。
靠什麼來保護自己(7)
總之,從上山下鄉運動一開始,為了能夠將這場運動順利地、長期地進行下去,國家就十分重視解決在這一過程中所出現的各種具體問題,但是始終收效甚微。究其原因,除了受當時種種政治、經濟的大原則的制約之外,關鍵在於沒有健全的法律法規,也就是說,知青無法將保護自己的“武器”掌握在自己手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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