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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妾之間的不平等,實際上只是男女不平等的一種現實性反映,不僅決定著她們自己在家庭中的地位,而且也影響到她們子女應有的權利。這樣,即使以實瑪利是長子,以撒是幼子,但由於以實瑪利是妾的兒子,即庶出之子,而以撒是妻的兒子,即嫡出之子,因而在長幼嫡庶之間,依然是按照男女之間所謂的名分,也就是根據男人與女人關於家庭婚姻如何立約來決定的,實際上成為神人之間立約的塵世翻版。這是丈夫與妻子的立約,而妾成為兩者共同支配的生育機器。所以,庶出長子的家庭地位,要遠遠低於嫡出的幼子,因而以撒被耶和華看作是亞伯拉罕的獨生兒子,也就不足為怪了。
當然,兒子畢竟是兒子,亞伯拉罕仍然向耶和華為以實瑪利請求恩賜,而耶和華答應了他的請求:“至於以實瑪利,我也應允你,我必賜福給他,使他昌盛極其繁多,他必生十二個族長,我也要使他成為大國。”只不過,耶和華準備立約的選民是以撒,而不是以實瑪利,所以,以撒成為以色列人的祖先,而以實瑪利則成為阿拉伯人的祖先,從而使亞伯拉罕成為以色列人與阿拉伯人的共同始祖。在這種貌似平等的民族生成狀態之中,可以看到民族宗教中存在著的某種偏見,因而在《聖經》裡面自然就會缺少關於以實瑪利的較為詳細的記載。
然而,在《古蘭經》之中,記載較少的恰好是嫡出幼子的易司哈格,即《聖經》裡面的以實瑪利;而庶出長子易司馬儀的事蹟,則得到了詳細的描寫,如同《聖經》裡面的以撒。在《聖經》與《古蘭經》之間出現了互文性的改寫,特別是易司馬儀的事蹟更是以實瑪利與以撒兩人的故事合二而一的:女傭人的兒子易司馬儀被作為祭品,來幫助父親易卜拉欣透過真主的考驗,於是,父親把刀對準兒子的咽喉用力砍去,但是砍不動,原來真主已經退去了刀刃。真主默示:“你們已經遵從了我的旨意,我將犒賞一切為善的人。”結果,易司馬儀成為阿拉伯人的祖先。
這種只分長幼,而忽略嫡庶的家庭地位秩序,是與《古蘭經》對於女性在家庭中地位的描寫直接相關的:易卜拉欣的妻子薩拉因為自己不能生育,於是勸告丈夫娶女傭人哈吉爾為妻。這就影響到後來的伊斯蘭教法規,它規定男性穆斯林可以娶四個妻子,她們的地位與權利彼此相等。儘管如此,即使在女性之間有著某種表面上的平等,但在男性與女性之間,不平等的等級次序依然保留,不然的話,易卜拉欣就不會娶兩個以上的妻子,而亞伯拉罕也不能妻妾成群。
同時,即使妻子在家庭裡所有女性中地位是最高的,也同樣無法與丈夫相比,因為妻子始終都是丈夫的附屬品。因此,無論是古老的民族習俗,還是最早的成文法典,都同樣規定著妻子對於丈夫的絕對服從:不僅存在著丈夫可以任意處置妻子的習俗,即使丈夫把自己的妻子當做禮物送給別人,也不足以大驚小怪;而且在漢漠拉比法典裡面甚至還出現了這樣的條文,只要得到丈夫的允許,妻子與人通姦也並不令人感到有什麼恥辱之處,從而也就不存在貞節,乃至亂倫的觀念。
這樣,亞伯拉罕居然兩次讓自己的妻子撒拉,冒稱是自己的同胞妹妹,去取悅於國王,以免除自己可能遭到的危險,也就顯得自然而正常了。不過,這兩次讓妻子到國王的宮殿裡去,情況是有所不同的,從中可以看出民族宗教對於信徒行為及塵世秩序的多重影響來:第一次讓妻子進國王的宮殿是在亞伯拉罕與耶和華立約之前,是亞伯蘭主動叫撒拉假裝自己妹妹的;而第二次讓妻子進國王的宮殿則是在亞伯拉罕與耶和華立約以後,是亞伯拉罕被迫允許撒拉假裝自己的妹妹,從而表明耶和華的在場,將使整個事件的過程發生戲劇性的變化。
第一次撒拉到國王宮殿裡面去,是在亞伯蘭離開哈蘭不久之後發生的。因為遇見饑荒,亞伯蘭不得不暫居埃及,“將近埃及就對他妻子撒拉說:'我知道你是容貌俊美的婦人,埃及人看見你必說這是他的妻子?他們就要殺我,卻叫你存活。求你說你是我的妹子,使我因你得平安,我的命也因你存活。'及至亞伯蘭到了埃及,埃及人看見那婦人極其美貌,就被帶進法老的宮去。”果然不出亞伯蘭所料,將妻子當做禮物送給法老,他不僅保全了性命,而且得到大量賞賜,真是一個工於心計並十分善於適應環境的男人。
不過,耶和華因此“降大災與法老和他的全家。法老就召了亞伯蘭來,說:'你這向我作的是什麼事呢?為什麼沒有告訴我她是你的妻子?為什麼說她是你的妹子?以致於我把她取來要做我的妻子,現在你的妻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