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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部分(第4/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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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司奏:“東平衝王年稚無後,唯殤服五月。雖不殤君,應有主祭,而國是追贈,又無其臣。未詳毀靈立廟,為當它祔與不?輒下禮官詳議。”太學博士臣徐宏議:“王既無後,追贈無臣,殤服既竟,靈便合毀。《記》曰:‘殤與無後者,從祖祔食。’又曰:‘士大夫不得祔於諸侯,祔於祖之為士大夫者。’按諸侯不得祔於天子,衝王則宜祔諸祖之廟為王者,應祔付長沙景王廟。”詔可。

大明四年丁巳,有司奏:“安陸國土雖建,而奠酹之所,未及營立,四時薦饗,故祔江夏之廟,宣王所生夫人當應祠不?”太學博士傅鬱議:“應廢祭。”右丞徐爰議:“按《禮》,‘慈母妾母不世祭’。鄭玄注:‘以其非正,故傳曰子祭孫止。’又云:‘為慈母后者,為祖庶母可也。’注稱:‘緣為慈母后之義,父妾無子,亦可命己庶子為之後也。’考尋斯義,父母妾之祭,不必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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