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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tt; Verfassungslehre; 1928; S。 127。並見於The Federalist; No。 47; p。 319。。Massachusetts一七八○年六月十六日《憲法》第一篇《權利宣言》第三○條雲:“本國政府乃法治政府,不是人治政府(a government of laws and not of men),故立法部絕不行使行政權與司法權或二者之一;行政部絕不行使立法權與司法權或二者之一;司法部絕不行使立法權與行政權或二者之一。”引自H。 Finer;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Modern Government; Vol。 I; 1932; p。 162; n。 1。美國聯邦憲法也本此宗旨,採用三權分立之制,立法權屬於國會(憲法第一條第一項),行政權屬於總統(第二條第一項第一目),司法權屬於法院(第三條第一項)。
第三部分 孫行者與緊箍兒第10節 孫行者與緊箍兒(2)
制衡原理比之唐僧之控制孫行者似更進步。何以說呢?唐僧能夠控制孫行者,孫行者不能控制唐僧。孫行者神通廣大,識皂白,辨邪正,唐僧西行求經,一路遇到魔障,理應接受孫行者的意見,不宜自作主張,猶如“漢典故事,丞相所請,靡有不聽”(《後漢書》卷七十六《陳忠傳》)一樣。但是漢時皇帝有任免丞相的權,丞相無拘束皇帝之力。丞相所請求的,皇帝不予批准,丞相所反對的,皇帝必欲施行,丞相亦莫如之何。漢在武帝以前,丞相確有牽制皇帝之力。
(周亞夫為丞相,)竇太后曰:“皇后兄王信可侯也。”上(景帝)曰:“請得與丞相計之。”亞夫曰:“高帝約‘非劉氏不得王,非有功不得侯,不如約,天下共擊之’,今信雖皇后兄,無功侯之,非約也。”上默然而沮。(《漢書》卷四十《周亞夫傳》)
可以視為一例。丞相有此權力,一因天子選用丞相的權受到相當限制,二因丞相自己有其社會的勢力以做後盾。所以天子雖尊,亦不敢任用佞幸為丞相,並以丞相為傀儡,任意施行不合理的政策。漢高祖奮身於隴畝之中,其登帝位,是由群臣推戴,功臣宿將“心常鞅鞅”《漢書》卷一下《高祖紀》十二年,呂后曰:“諸將故與帝為編戶民,北面為臣,心常鞅鞅。”。高祖為了安慰他們,不能不剖裂疆土,封為列侯。列侯衣租食稅,固然和王國不同,不足成為反抗中央的勢力,但是其勢亦足以迫主。諸呂作亂所以失敗,就是因為列侯不與外戚合作。文帝由外藩入承大統,也是由於列侯迎立(參閱《漢書》卷四《文帝紀》)。列侯在政治上不但成為一個勢力,且成為對抗天子的一個勢力。漢興,丞相必以列侯為之(《漢書》卷五十八《公孫弘傳》)。這個制度繼續到武帝元朔五年公孫弘為相之時才見撤銷(同上)。在其尚未撤銷以前,天子須於列侯之中選擇丞相,而列侯之力又可以拘束天子,所以西漢初年丞相是代表列侯統百官,總百揆,藉以牽制天子之專制。“丞相所請,靡有不聽”,這唯在丞相有其獨立的社會背景之時才能做到。丞相沒有獨立的社會背景,而天子若有任免丞相之權,則天子自可控制丞相,以丞相為傀儡。漢初,列侯盡是功臣,列侯衣租食稅,其所食的租稅稱為戶稅,每戶一歲二百(《漢書》卷九十一《貨殖傳》)。最初大侯不過萬家,小者五六百戶。文景之世,流民既歸,戶口亦息,列侯大者至三四萬戶,小侯亦倍,富厚如之(《漢書》卷十六《高惠高後孝文功臣表》)。但是物盛必衰,農村之中乃發生了兼併的現象,土地漸次集中起來《漢書》卷二十四上《食貨志》雲:“於是罔疏而民富,役財驕溢,或至併兼,豪黨之徒,以武斷於鄉曲。”。土地兼併,農民流亡,稅戶當然減少,而列侯的戶稅也就隨之銳減。他們最初因為收入增加,不免窮奢極侈。戶稅減少之後,他們還是奢侈,入不敷出,只有借債。他們向誰借債?向富商巨賈借債《漢書》卷二十四下《食貨志》雲:“而富商賈或墆財役貧,轉轂百數,廢居居邑,封君皆低首仰給焉。”。但是借債只能挽救一時之急,接著而來者則為更甚的貧窮。這個時候,國內又有七國之變,中央政府為了討伐七國,乃使列侯從軍,令其齎糧而出。列侯貧窮,又須借債,其息十倍《漢書》卷九十一《貨殖傳》雲:“吳楚兵之起,長安中列侯封君行從軍旅,齎貸子錢家。子錢家以為關東成敗未決,莫肯予。唯毋鹽氏出捐千金貸,其息十之。三月吳楚平,一歲之中,則毋鹽氏息十倍,用此富關中。”。亂事平定之後,不但藩國失去勢力,便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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