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部分(第3/4 頁)
檢察員出庭,檢察員孫樹峰、馮長義支援公訴。律師馬克昌、周亨元出庭參與法庭調查。法庭在對邱會作進行調查完畢,讓法警將邱會作帶出法庭後,將吳法憲帶到法庭被告人席,然後開始對他進行庭審活動。這次庭審活動是圍繞周宇馳劫持飛機外逃和在上海對鄭君裡等人抄家進行調查。
法庭首先就起訴書第42條指控林彪、葉群、林立果叛逃以後,周宇馳等人劫持直升飛機外逃,與吳法憲有關的事實進行調查。
吳法憲矮胖的身軀在被告人席上剛剛落座,審判員寧煥星就向他發問:“1971年9月13日中央是什麼時候下達全國禁航令的,內容是什麼,你當時在哪裡?”吳法憲回答說:“1971年9月12日晚上24點前,我就到了西郊機場。周總理給我打電話,命令現在任何飛機都不準到北京來。第二次又打電話,命令全國所有的飛機,包括空軍、民航、海軍的飛機都不準起飛一架飛機。如果要起飛,要有毛主席、周總理、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5個人聯合命令才能起飛。周總理要我傳達下去。聽到後,我就告知梁璞,又找值班的參謀長,要他轉告全國,又通知全國各地空軍司令員,並說如果起飛了,你我都要掉頭。”這時法庭宣讀和投影1971年9月13日凌晨周總理代表黨中央向吳法憲下達的全國禁航命令的記錄。接著審判員問吳法憲:“中央的禁航令下達1個多小時後,為什麼還能劫持到直升飛機逃跑呢?”吳法憲回答:“沒有想到周宇馳劫持飛機逃跑。”隨後,法庭傳喚李偉信出庭作證。李偉信是和周宇馳、於新野一起劫持直升飛機外逃的人員之一,當駕駛員不聽指揮,往回飛著陸後,3人相約同時開槍自殺,周宇馳、於新野兩人自殺身亡,李偉信沒有開槍自殺而被活捉。他對事件的經過十分了解。他證實了當時他和周宇馳、於新野等人劫持直升飛機外逃的事實,並說:“吳法憲的‘兩個一切’為這次事件創造了條件。”這時法庭又出示有關這次事件的證據。吳法憲看過法庭出示的上述證據後說:“這和我的‘兩個一切’有直接聯絡,是我的‘兩個一切’的罪責,是我批准周宇馳學開直升飛機的,不然他怎麼能找到直升飛機?”法庭又傳喚陳士印出庭作證。陳士印陳述了周宇馳劫持飛機起飛後,即威逼陳修文保持320度航向,陳修文不聽周宇馳的指揮,扭轉航向往回飛,當快要著陸時,陳修文被周宇馳開槍殺害。
這一事件調查結束後,又轉向對5個人逃跑廣州的調查。審判員問吳法憲:“1971年9月13日,空司機關還發生了什麼事情?”吳法憲回答說:發生了5個人逃跑到廣州的事。這件事我不知道,是周總理告訴我的。周總理要我讓廣州空軍查明,把他們抓回來。接著又說:“根子在‘兩個一切’,我把空軍的權都交給了他們,我說話都不靈了。”這時法庭傳王永奎到庭作證,王永奎是空軍機關中逃跑到廣州的5個人之一。他說:由於“當時的錯誤判斷,認為林立果已經到了廣州,周宇馳等人正向廣州去,我們就跑到廣州去找他們。”
對周宇馳等人劫持直升飛機逃跑一事,吳法憲應否負刑事責任,關鍵是吳法憲事前對此是否知情,這需要在法庭調查中查明。於是律師馬克昌問吳法憲:“周宇馳等人劫持直升飛機逃跑,事前你知道不知道?”吳法憲明確回答:“不知道,確實不知道。”
在法庭就起訴書第44條指控吳法憲在1971年9月13日林彪叛逃後,銷燬罪證的事實進行調查後,副庭長黃玉昆宣佈:“起訴書指控林彪叛國外逃以後,周宇馳等人又劫持直升飛機外逃等犯罪活動,已經調查完畢。”
接著法庭對起訴書第35條指控江青勾結葉群,於1966年10月,透過吳法憲把江騰蛟叫到北京,佈置搜查上海文藝界人士的家這一事實進行庭審調查。
二審吳法憲 法庭調查(二)(2)
審判員翟學璽問吳法憲:“葉群向你佈置搜查上海文藝界鄭君裡、趙丹、顧而已、陳鯉庭、童芷苓5位人士的家,你是怎麼把江騰蛟叫來北京的?”吳法憲回答說:“葉群打電話要我叫江騰蛟馬上坐飛機到北京來,她說有事情要向江騰蛟交待。江騰蛟什麼時候到葉群那裡去的,我確實不知道。他在上海抄家後沒有通知我就來到北京,打電話叫我到東交民巷去。他告訴我,葉群叫他為江青去抄上海幾位文藝界人士的家,他組織一批幹部子弟冒充紅衛兵,由張彪帶領去抄的。他還叫張彪開啟箱子給我看,我看到江青的一封信和一些筆記本。我正看江青的那封信時,葉群就到了,說不要看,就把箱子提走了。”吳法憲在敘述完事情的經過後說:“1976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