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⒗潛肺�櫚氖率怠4罅咳吩淶鬧ぞ葜っ鰨�直敕錘錈��藕徒�嚳錘錈��牛�?971年9月林彪反革命集團謀殺毛主席,策動反革命武裝政變被揭露和粉碎以前,曾為了實現共同的反革命目的,或者是公開配合,或者是秘密勾結。他們有預謀地誣陷、迫害黨和國家領導人,鎮壓廣大幹部和群眾、顛覆政府,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在這些方面,江青一夥同林彪反革命集團是狼狽為奸、勾結在一起的,如果說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內部後來有矛盾,那不過表明他們是做賊是一夥,分贓有矛盾罷了。
江文說:江青在長達兩小時的所謂辯護髮言中,對指控她所犯的嚴重反革命罪行,沒有提出任何可以證明她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通篇不過是顛倒黑白、混淆視聽、轉移目標、掩蓋罪責的謊言和詭辯……江青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92條、第98條、第102條、第136條、第138條、第142條、第144條,犯有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罪、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誣告陷害罪、非法拘禁罪、刑訊逼供罪、非法搜查罪。被告人江青所犯罪行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為了鞏固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尊嚴,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我代表特別檢察廳再一次提請特別法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3條對被告人江青從嚴懲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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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江青第八次開庭 法庭辯論(二)(2)
江文發言結束後,審判長曾漢周問江青:“還有什麼話要講。”
江青向法庭提出要看“九大”、“十大”的報告。
審判長認為這一要求與本案無關,予以駁回。
被告人江青違犯法庭規則,不服從審判長的指揮,借題糾纏,並說法庭剝奪了她的發言權,審判長多次按鈴制止,她執意不聽,說:“江華瞭解我,問問江華我怕過誰?我就是和尚打傘,無法無天。”
審判長向被告人江青宣佈:“你在法庭辯論中,對指控你的犯罪事實不是進行陳述和辯護,而是利用法庭辯論的機會,進行誹謗、謾罵,法庭一再警告你,你不服從法庭的指揮,違犯法庭規則,現在宣佈法庭辯論結束。你還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被告人江青利用她最後陳述的權利,誹謗法庭“包庇、減輕真正的罪犯”,繼續攻擊、誣衊國家領導人。
審判長按鈴制止江青,江青仍不服從指揮。
最後審判長向江青宣佈:“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指控你的反革命罪行,本庭經過6次開庭,進行法庭調查,出示和宣讀了大量的證據、通知和傳喚了證人及同案被告人到庭作證,播放了你誣陷、迫害幹部的講話錄音,事實已經調查完畢。法庭給了你陳述和辯護的權利,給了你充分陳述和辯護的時間。但是,你迴避指控你的罪行,不按照起訴書指控你的犯罪事實進行陳述和辯護。反而利用法庭辯護和最後陳述,繼續誣衊、誹謗黨和國家領導人,誣衊法庭和法庭組成人員、誣衊公訴人,公訴人已指控你繼續犯罪,特別法庭在評議時,將予以考慮。”
審判長曾漢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定,宣佈責令被告人江青退出法庭,等候宣判。
女法警將被告人江青押出法庭後,休庭。
甘雨霈、傅志人律師會見陳伯達
1980年12月27日上午,根據律師小組的安排,甘雨霈、傅志人律師前往復興醫院,第八次會見陳伯達。與過去7次不同的是,這次會見由中央新聞紀錄電影製片廠的3位攝影師和記者攜帶攝影機一同前往。兩位律師先於陳伯達到達復興醫院事前安排的會見室。室內佈置非常簡單,只有1張桌子,3把椅子。律師坐下幾分鐘,管理人員將陳伯達帶到,傅志人律師即讓陳伯達坐在他們對面。這時攝影師將錄影機對準律師和陳伯達錄影。陳伯達看到錄影機對著他時連聲說:“別照!別照!照來照去還是個罪犯。”當陳伯達坐下後,甘雨霈律師向陳說明這次會見,意在聽取他對律師辯護的意見,請他有什麼話儘管說。陳伯達聽後立即說:“你們的辯護為我減輕了罪責,我很感謝。”接著一再說:“謝謝你們!謝謝你們!”而沒有發表別的評論。律師與陳伯達也沒有多談,會見很快就結束了。攝影師沒有理會陳伯達的“別照,別照”,一直錄影不停,直至陳伯達離去,錄影成果成為《律師會見被告》紀錄片的一部分。這次兩位律師會見陳伯達的時間雖短,任務仍圓滿完成。
馬克昌、周亨元律師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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