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辯護: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辯護紀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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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部分(第1/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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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人權的要求。就刑事案件而言,“律師是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專業人員,較之其他人員充當辯護人有其優勢。它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和辯護經驗,有較多的訴訟權利和有利條件,熟悉刑事訴訟程式,因而由律師擔任辯護人,可以更加有效地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協助司法機關全面查明案情,正確適用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判,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②可是,如前所述,我國1954年建立律師制度不久,1957年它就受到毀滅性的打擊。在二十年的時間裡,律師一直銷聲匿跡,刑事案件長期沒有律師出庭為之辯護。這種情況與現代司法理唸完全背道而馳。1980年國家不僅將林、江反革命集團案交付法庭審判,而且讓被告人委託或經法庭指定律師出庭為之辯護。這是二十年來所沒有的舉措。從律師制度來說,它成為律師事業發展的里程碑,就整個司法而言,它使我國刑事訴訟符合現代司法理念,並開始同國際接軌,無疑顯示出我國司法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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