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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新的工資標準。而且,目前的形勢又不允許我們召開帶全國性的會議來通盤解決這一問題。因此,凡留任原職的職工和公教人員,只有暫時一律照舊支薪,即按解放前最近三個月內,每月所得實際工的平均數領薪。只有在個別地方三個月的平均數仍嫌太高或太低,才可以稍為削減或增高。”
一般說來,對於留用的公教人員、國民黨軍政人員實行統統“包下來”的政策;而所發薪金,相當於戰亂期間的最低薪金。
1949年3月,中共中央發出《關於改造舊職員問題給中共北平市委的指示》中指出,“對於企業的舊職員,在原封不動的接收以後,一俟生產恢復,秩序安定,在薪資待遇上就要著手進行一些必要的改革。對一些技術不高,工作能力不大,但因接受國民黨負責人而佔著高階位置、領取高薪的,則應降低其位置和薪水。”
與此同時,對國民黨公務員的薪資政策,中央也作了明確規定,指出:“舊職員加入我們行政機關工作者,原則上和我們工作人員同等待遇,實行供給制。但有特殊技術的人員,原有高薪,又為我們必須任用的,則需要以高薪,繼續任用。決不可向這些舊職員提出原職原薪的口號。”
“薪資”或“工薪”是薪水(即薪金)和工資的合稱。兩者本來是有區別的。通常,“薪水(金)”是付給職員、教師、公務員等腦力勞動者的報酬;“工資”是付給工人、體力勞動者的報酬。“薪水”按聘用合同付給,計算方式分為年薪和月薪;工資分為計件工資和計時工資等。1950年以前的檔案稱為“薪資”或“工薪”;1950年以後,就一律稱為“工資”了。
解決薪資問題的兩種辦法
根據中共中央的一系列指示,除少數地區發放生活維持費外,一般採取了兩種辦法來解決當時的薪資問題:一種辦法是實行“原職原薪”政策;另一種辦法是在“原職原薪”的基礎上,對工薪進行適當調整,規定新的工薪標準。
北京、上海、天津、廣州等經濟文化事業集中的城市,基本上實行第一種辦法,一般只是以解放前三個月的平均薪水為標準,舊的獎勵制度也加以保留。只對顯著不合理的作了個別調整。例如,對於不學無術、依靠親朋勢力和裙帶關係領取高薪者,或具有較高技術能力而同主管要員不合,遭受打擊,薪資特低者,分別給予適當降低或提高。在群眾要求下,還取消和降低了一些高階職員不合理津貼。
太原採取了第二種辦法,由於該市解放前職工的薪資過低,至解放前夕,大多數職工的薪資 已經不能維持最低生活。1949年4月太原市解放後,於同年5月,即參照當地原有的薪金制度 ,擬定了各部門臨時的薪資辦法。其標準為:技工197…288斤小米;正工149…192斤小米;副工108…144斤小米;徒工80…96斤小米 (1斤小米摺合今日人民幣1元5角左右)。
1949年9月,太原市軍事管制委員會又公佈了新的工資標準:重工業工人從300斤小米到320 斤小米;輕工業工人從270斤小米到285斤小米。
武漢市1949年5月解放後,市軍管會決定暫發生活維持費,分別為5銀圓、8銀圓、10銀圓等三個標準,按照人民銀行公佈的銀圓牌價發給。(注:1 銀圓約合今人民幣30元。)
1950年3月中共中央公佈了《關於統一國家財政經濟工作的決定》,實行了“三個統一”即統一全國財政收支,統一全國物資排程,統一全國現金管理;開始扭轉經濟困難的局面,使財政收支逐步接近平衡。為了保證職工的實際收入基本穩定,在發放工薪時,大都採用實物(如北方用小米、麵粉,南方用大米)以及“折實單位”來計算,收到了較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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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組緗、宋雲彬、何茲全的薪給
我查閱到1949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給清華大學的通知,為該校新聘教授吳組緗重評薪給:“華北高等教育委員會移交未了案內,……你校新聘教授吳組緗前次呈報,已經前華北高教會核准,薪給評定數因年資計算略有差誤而重評,改定為小米985斤(注:合今人民幣約1478元),應予照準;前送評定薪給數准予登出,望即按重評數發給。特此通知。”
1949年7月開始,“教科書編委會”的待遇從供給制改為薪給制。在編委會工作的宋雲彬先生6月29日有日記雲:“本會同人待遇將改供給制為薪給,上午與金燦然等共同商討,大抵以北平大學教授為標準,餘可得小米千斤有餘。”我考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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