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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管理理念等很多方面還存在著很大差異,省級青基會更依賴於行政體制。
現實情況是,在團省委所管的單位中,青基會機關化色彩最濃,自主權最小,事業化程度最低,社團的概念談之又淡。地方青基會的行政化傾向與國家青基會的自治化傾向所形成的反差勢必會影響中國青基會的長遠發展。
國家青基會充分利用希望工程的巨大影響力,有效地加強了對地方青基會的掌控。
譬如曾有某省級團委建立“希望工程”基金會不願納入全國青基會系統,經團中央調解仍無效果,國家青基會採取的辦法不是透過強制手段解決,而是在《人民日報》上刊登了全國“希望工程”合法募捐機構名單,這個名單中沒有該省團委。名單公佈以後,該省團委立刻陷入不利的公眾輿論之中,最後自願歸於國家青基會的管理之下。
柳俊笑著說道:“將希望工程進行服務性商標註冊,不愧是神來之筆!”
聽柳俊說起這個,陳雲路也笑了起來,臉上略略浮現起一絲矜持的神色。誠如柳俊所言,這個動作,確實是神來之筆,是最具革命性的突破。
九五年中,陳雲路就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正式提出國家青基會“希望工程”服務商標的註冊申請。經過多次協商,於九六年底,國家工商局釋出《關於對在經營活動領域使用“希望工程”名義加強管理的通知》,使青基會對“希望工程”的所有權得到了行政保護。九七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向國家青基會頒發了“希望工程”服務商標註冊證,標誌著國家青基會對“希望工程”的所有權得到了法律保護。將一項公益性社會活動的名稱註冊為服務商標,納入智慧財產權保護法律體系,在我國尚屬首創。這一舉措的重要意義在於,使得國家青基會透過法律手段得到了對各省級基金會的控制。在此之前,由於各級基金會與中國青基會是相互獨立的,雖然出於對國家青基會的信任,自覺接受國家青基會的領導,但是這種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是軟性的。而在此之後,國家青基會與各省級基金管理機構之間簽署的協議,具有了國家機器提供的法律約束力。
早在六年前,陳雲路就有如此遠見,可見也是很難得的人才,頗具創造性思維。
“雲路同志,青基會和希望工程,為我們國家的公益事業,做出了傑出的貢獻,我很想知道,你和青基會的同志們,對下一步工作的安排和籌劃。”
柳俊對青基會的工作,給予了很高的評價。
陳雲路忙即說道:“因為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全國各地的中小學生上學的權利,得到了很大的保障和提高,所以,希望工程也應該隨之進行轉型,即由對貧困地區失學兒童的普遍救助轉移到對‘希望工程‘優秀受助生的跟蹤培養和對希望小學校的後續扶持上來。青基會不再直接接受救助失學兒童的捐款。希望小學由硬體建設為主轉向以教師培訓、現代化教學設施配置等軟體建設為主。上世紀九十年代,正是我國政府致力於扶貧攻堅和實現普九目標的十年。政府扶貧的力度不斷加大,透過財政撥款用於資助失學兒童和貧困地區教育的專款數額已遠遠超過我們所籌集的資金;‘春蕾計劃’、‘燭光工程’等公益專案和社會上自發性的捐資助學、助教活動廣泛出現;貧困地區經濟、教育水平和人民生活發生了巨大變化。在這種情況下,‘希望工程’籌集資金救助的效用和地位已經弱化,繼續把‘救助因貧失學兒童’作為全域性性的工作目標也已不合時宜。很顯然,‘希望工程’已經渡過了它的鼎盛期,如果繼續一味去追求籌資資助規模,不能增添新的光彩,而只會不可避免地面對管理成本的加大而邊際效應遞減的現實。更為嚴懲的是,由於隊伍疲憊而出現的管理懈怠,捐款‘體外迴圈’,管理不善而使‘希望工程’蒙辱,加上如香港某些雜誌的惡意誹謗和凱覦,這些都是懸在我們頭頂上的達摩克利斯劍。直到今天,‘希望工程’在人們心中還是比較完美社聖的事物,在社會對‘希望工程’管理質量的要求近乎苛刻的背景下,任何一個區域性的惡性事故的出現,都可能使‘希望工程’的崇高聲譽毀於一旦,萬劫不復!假如真像一些媒體渲染的那樣,‘希望工程’成了‘豆腐渣’,那時候,我們就不再是成就了一項光輝事業的功臣,而是毀滅了一種神聖的罪人……”
陳雲路說著,神情嚴肅起來,也很有一些感慨。
柳俊點了點頭,臉上的笑容也逐漸斂去,說道:“雲路同志,你和同志們對希望工程的考慮,是很全面的。我對你們提出希望工程戰略轉型的方式,表示認同。不過,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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