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部分(第2/4 頁)
現。①在《大同書》關於家庭的部分中(上述手稿是這些部分最
① 劉師培:《人類均力論》,《天義》,第 27—28 頁。
① 李三寶:《康有為對傳統觀念的攻擊:其早期著作的解釋和翻譯,1884—1887 年》,加利福尼亞大學博
早的來源),康從未否認強加給子女的孝道是回報父母養育他們的一種絕對
的道德義務。但是,他把這種義務看成沉重精神痛苦的根源,只有當“人無
出家之忍而有去家之樂”②時,這種痛苦才能減輕。康的烏托邦的許多重要社
會事業機構,如它的公共託兒所、醫院、學校和養老院,都是一些起替代作
用的組織,這些組織將以一種避開私人依賴、因而只留下普及了的公共情義
感的方式,提供歷史上由家庭履行的服務。“未曾施恩受恩,自不為背恩”。
①
康有為認為,如果心理上不能忍受不相稱的賜惠和受惠的關係,那麼道
義上的束縛就將導致人際關係中的等級制度。這就是他譴責儒家的基本道德
“義”是所有不平等的根源所包含的意義。②另一方面,譚嗣同把儒家的家庭
率直地描述成一種“上以制其下”的壓迫制度。③兩人都把家庭中身份尊卑不
同的相互依存關係看作道德的敗壞,只不過對康來說,這種敗壞是以內疚為
基礎,而對譚來說其根源則是暴虐。康呼籲從相互義務的負擔中獲得自由,
譚呼籲從奴隸從屬關係中求得解放,其間存在著心理反抗和政治造反之間的
潛在差別。
雖然這兩種原理都存在於無政府主義者對家庭制度的攻擊中,但後來的
烏托邦主義者傾向於遵循譚關於家庭關係的政治模式。他們斷言,家庭關係
與其說是基於正常的道德情感,不如說完全是事實上的安排。“故父願其子
孝,且用強迫威駭以得之,而子變為奴隸禽獸矣。故孝者,父之利也。子欲
其父慈,欲其有利於己……則父母為馬牛……故慈者,子之私利也。”④按照
李石曾所指出的,這是親屬關係的功利主義的本質,儒家主義者卻習慣於以
談論“恕”和“人情”來掩飾這種本質。而且,這些相互依賴和奴役的功利
主義安排是建立在“強迫威駭”基礎之上。因此,家族主義的政治化模式作
為一種嚴酷的壓迫,必須透過號召反叛,透過肯定“強權”是外在和人為地
強加的信念,加以對抗。在這種意義上,當前這種強與弱為了霸權而揪扭在
一起相互野獸般鬥爭的霍布斯式社會,被視為只是這樣一個時代的序幕,那
時“人類情感”在一個只由“公道真理”之光普照的世界中可能再一次開放
出花朵。
所有視家庭的改造為最基本的社會目標的烏托邦主義者,都為這一要務
的說服力量所推動而提倡某種女權運動。有些人如李石曾,追隨譚嗣同,認
為婦女在家庭主義等級制度中是所有人中的最弱者,因而也是這種制度的十
足的受害者。作為男性的激進主義者,他們就像年輕人在長輩面前作為他們
自己的代表那樣,論述婦女的苦難。他們鼓吹婦女需要自我改進以克服對家
長統治的依賴,家長制統治因她們自己只不過是親屬的優越感而被緩和了。
其他的人在思考婦女問題時,則更多地受到康有為的理論影響:如果家庭作
為生物學上的統一體應該廢除,那麼它易受到的最大責難是在婚姻關係方
面。透過教育和工作而使婦女為自主作好準備,成了從家庭關係網路中擺脫
士論文,1978 年。
② 《大同書》,湯普森譯本,第 184 頁。
① 《大同書》,湯普森譯本,第 184 頁。
② 李三寶:《康有為對傳統觀念的攻擊:其早期著作的解釋和翻譯,1884—1887 年》,第 2 章。
③ 《譚嗣同全集》,第 14 頁。
④ 李石曾:《三綱革命》,《新世紀》,11(1907 年 8 月 31 日),第 1 — 2 頁。
生育負擔的主要先決條件。不過,對於劉師培和何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