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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林福久在擔任稅檢處長之前,就已經攫取了2000萬元橫財。
是的,如果他沒有升官,也許會像其他一些灰色小人物一樣,利用社會轉型期的法律和制度的空隙,鑽國家的空子而發大財,然後及早收手保住平安,在浩浩蕩蕩的時代潮流中暗自慶幸、孤芳自賞。
然而,大概正是他這樣的人也能升官,才使他更加有恃無恐地“官場尋租”,使他更能敏銳地尋找到可以利用職權的發財空隙。
他很快發現獲得財富的空隙——當時稅務檢查還沒有實行“兩權分離”制度(即執法權和行政管理權分屬不同部門)。這意味著他在某種意義上執掌著企業的“生殺大權”。換句話說他既可以判定哪家企業違規,又可以決定對其如何罰款。無疑,這個空隙,使他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當時當地的潛在的“官商交易”體系。大量企業均存在稅務問題,又使他的權力,具備了無所不在的廣泛力量。而改革初期正常經濟秩序沒有建立起來,管理非常混亂,又導致了即便是沒有問題的企業,也不得不臣服於權力的濫用。因此,在這個容易導致腐敗發生的體系中,儘管存在著明顯的甘願與不甘願之分,但索賄者和行賄者,都難以避免地登臺,扮演自己的角色。
還是1993年,經鞍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當時的隊長邵正傑同意,林福久壟斷了在交警支隊車檢科的檢車線上為受檢車輛安裝汽車防盜報警器的生意。每安裝一臺防盜器就收取898元,每臺淨賺500多元。他有了這樣的“名正言順”的機會,有了領導授權的上方寶劍,豈能裝聾作啞?豈能不大撈一把?於是,這筆持續一年多的生意,幫他賺到了50多萬元。
邵正傑升任鞍山市公安局副局長後,2001年因涉嫌貪汙、受賄受到紀委調查。奇怪的是,在司法部門嚴密關注下,他卻在一個凌晨逃跑了,逃得無蹤無影,至今仍被公安部門通緝。
事實的真相很容易發現,那就是林福久利用職權之便,參與各種生意,是發財致富的主要渠道。而公訴方用以起訴他的索賄、貪汙事實,並非其主要財源。但是,他似乎並不僅僅滿足於金錢,在索賄的同時,他更要發洩昔日的鬱悶,享受凌駕他人之上的快感。
為了追求這種快感,他從來不尊重他權錢交易的對手。他就像在部隊時發號施令一樣,要求對方只能執行命令。不通融,不談判,不給對方留下思考的時間,每一句話都是指令。因為他發現這是掌握實權的小官們,最便捷、最省時、最減少麻煩、最講效益的手段。
當然,這也成了被索賄者們對林福久的印象最深刻之處。無疑,他以一種“居高臨下,指點江山”的氣勢索要賄賂,對企業恩威並重,威過於恩,惟我獨尊。這在許多企業經營者看來,早就超出了他們能夠承受的極限。但是,他們又無能為力,只要林福久在國家權力機關管事,大家就只得忍氣吞聲。否則,就會遭遇更大的麻煩。
鞍山市建築工程開發公司總經理曲繼成說:“林福久這個人太惡劣,他太黑,不是一般的黑,是過分的黑。”
1994年9月,鞍山市銀達房地產公司的總經理黃鎮,曾經被林福久叫到檢察院稅檢處的辦公室。一進屋,林福久根本沒打一點伏筆,就開門見山直截了當地說:“我看你的房子蓋得挺好啊,給我弄幾套行不行?”無疑,面對強權豪奪,黃鎮像大多數後來被索賄的企業家一樣,只能無奈地先答應著說:“那你什麼時候看看房子吧。”
林福久根本沒有耐心,因為耐心降低了索賄的效率。為此,他拿出早已寫好房號的紙條說:“不用了,你照這個單子辦。”
如果對方不屈服,他就會牢記在心,三天兩頭派人到企業找小腳,鬧得你無法正常生產;如果你屈服了,那更麻煩,他會變本加厲對那些屈服於他的企業負責人,開口就罵,稍有不遜,就以罰款懲戒。
於是,林福久以這種“黑酷吏”的方式,非常迅速地向鞍山市第四建築工程開發公司,索要了一套219平方米的房子,價值72萬元;又以一套60平方米的舊房,“換”到了銀達房地產公司三套面積共255平方米、總價91萬元的新房。
鞍山市銀座集團的總經理王金昌,也曾深受林福久的訛詐之苦。1995年初,林福久看上了長城房屋開發公司的4套住房,他依靠自己算計精準的天賦,又聯想到了銀座集團。銀座集團和長城房屋開發公司都涉嫌偷稅,前者尚未受到林福久的查處,後者則已被查處。
於是,林福久採取了“隔山打虎”的策略,先找到已經臣服的長城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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