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部分(第2/4 頁)
王府飯店告訴我李紀周要向我要300萬港幣,我考慮到我是生意人,也要面子,李紀周又是那麼大的官,管邊防、交通等六七項工作,我以後做生意還要找李紀周幫忙,而且已經說到這一步了,我也迴避不了,只有答應給……湯松新告訴我後,我就去了李莎娜住的房間,進了李莎娜房間,只有李紀周和李莎娜在。進去後,李紀周就跟我說:‘梁耀華你先拿300萬港幣給我,以後公司賺到錢再還給你’。我說沒有必要了,就是不用還了。李紀周叫我把錢交給李莎娜,我說好。我當時對李紀周說沒有必要還了,意思就是給李紀周了,我以後的生意發展還要靠他。說實話他也還不起,我也不敢叫他還。
“我既然答應了,李紀周又叫我把這筆錢給李莎娜,他們什麼時候要,我什麼時候給,所以在1995年8月份,李莎娜在辦好去香港的單程證後,她向我要這300萬港幣,我就從我的基傑公司劃了300萬港幣給李莎娜,後來我聽李莎娜講在香港買了房子……我在1996年底或1997年初,我向李莎娜借過300萬港幣,當時基傑公司沒錢了,要還貸款,所以找李莎娜借了300萬港幣,借期是3個月,到期後我連本帶息還給了李莎娜……這兩筆300萬是兩碼事。借李莎娜的300萬港幣我已經還她了。我給李紀周的300萬港幣,雖然是交給李莎娜的,但我是給李紀周的,至今也沒有退給我,他也不可能退給我。當時就明確了是給李紀周的,是李紀周向我要的。”
對於這300萬港幣的效用,從梁耀華交待中可見一斑:
“新英豪公司是在1995年初正式成立的,成立後主要是做汽車生意,還有建保稅倉、搞運輸業務。新英豪公司所做的汽車生意擺在法律上嚴格地講都是不合法,主要是偷逃關稅。採取以多報少,就是把拆開的汽車部件的數量在報關時少報。還有以新報舊,就是把進的汽車部件本來是九成新在報關時報成七成新。把整車拆成兩三塊,以汽配方式報關,採取這些方式主要是偷逃關稅賺錢。我記得在1995年1月份,新英豪公司從香港進了一批汽車配件,在深圳被查扣。我們在中國大酒店商量解決辦法,我們沒有能力解決,只有透過李莎娜找李紀周協調解決,李莎娜當著我們的面給李紀周打電話,當時沒和李紀周聯絡上。第二天李莎娜、湯松新告訴我,李莎娜當晚9點多和李紀周聯絡上了,李莎娜把新英豪公司的貨物被查扣的事給李紀周講了,要李紀周協調解決放貨。李紀周當時在上海開會,他跟在那裡的深圳公安局的領導講了,說新英豪公司是新成立的公司,是公安部下屬的公司。我記得在李紀周的過問下,當天晚上被扣的貨就退回公司了。
“1995年3月底,新英豪公司從香港進了一批汽車,有12個貨櫃,在深圳被蛇口公安分局查扣,蛇口分局查扣的原因是我們這批貨的汽車總成超過60%,而且有3�0以上的寶馬、賓士。這次李莎娜也找了李紀周幫忙放貨。為這事我還陪李莎娜、陳彪他們一起去了北京找李紀周幫忙。具體事宜是李莎娜與李紀周聯絡的。當時我們要求李紀周派人去廣州處理。李紀周派了王振慶到廣州去處理這事。我以前說過,李紀周是公安部的副部長,他有這個權,他小老婆李莎娜在新英豪公司有股份,有他的利益了。李莎娜還在公司拿了100萬,還分了房子,李紀周在我這裡拿了300萬。他肯定要幫忙了。他有權可以解決問題。只要我們通知李莎娜貨被扣,她肯定會找李紀周的。
“1995年10月份,新英豪公司的貨被深圳蛇口公安扣了,說我們涉嫌走私。我給李莎娜、陳彪說了,叫李莎娜趕緊找李紀周協調解決。我還聽陳彪講過,為這事李紀周還找過深圳市領導。經過多方協調,這批貨最後發還給我們公司了。”
至此,三堂對證,李紀周收受梁耀華300萬港幣賄賂,利用職權為其謀取非法利益的犯罪事實,細節已相當清楚了。
夫人的交待
廈門遠華特大走私集團案,中外關注。賴昌星與李紀周的密切關係,自然成為焦點中的焦點。雖然李紀周對收受賴昌星鉅額賄賂併為其謀取非法利益基本承認,一向謹慎的方工還是告訴同伴這些距離“證據確實、充分”還差許多。“遠華案”和李紀周案中的關鍵人物,被李紀周認為比梁耀華能量更大、做派更豪爽、說話辦事更有技巧,頗得李紀周欣賞的大私梟賴昌星,已畏罪潛逃加拿大。李紀周的夫人,既是李、賴關係的參與者、受益者,也是最有力的見證者,當然她也因涉案在押。王忠華帶領書記員王大東先後幾次趕到看守所,就李紀周收受賴昌星賄賂問題,找她核實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