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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物都在它面前顯示了規律現象,這才算是具有普遍性。比如說,被舉離地面的石頭鬆手以後墮落地面,這條規律決不要求把所有的石頭都拿來做過這個實驗以後才成立。意識也許會說,這條規律的成立,必須至少先用大量的石頭做過了實驗,然後才能根據最大的或然性或充分的權利以類比法推論其餘的石頭也是如此。但是類比法不僅不給予任何權利作此推論,而且由於它的本性的關係它時常反對以類比法來做推論,類比法毋寧是不容許據以得出任何結論的一種方法。類比法的結果,歸根到底只是或然性,但無論較大的或然性也好,較小的或然性也好,一旦與真理性對待起來看,其大點小點就可說毫無差別了;不管它有多大,只要它是或然性,它與真理性比較起來就算不得什麼了。然而事實上理性本能是把這樣或然的規律當作真理看待的,它只於找不到規律中的必然性時,才來這樣地加以區別,把事物的真理性本身降為或然性,用以表示還沒認識到純粹概念的意識所承認的那種真理性是不完全的;因為對於還沒認識到純粹概念的意識來說,普遍性就只是簡單的、直接的普遍性而已。
但同時正是由於這種簡單的直接的普遍性,規律才對意識具有真理性;因為石頭墮地之所以對意識來說是真的,乃是因為石頭對它而言直接是重的,這就是說,石頭在其重量自身就具有著它自己與地面的本質關係,重量裡自在自為地就包含著“墮地”。因此,意識經驗到規律就是存在,但同樣地也經驗到規律就是概念,而只在這兩種情況相結合時,即既是存在又是概念時,規律對於意識才是真的;規律所以為規律,因為它既顯現為現象,同時自身又是概念。
'(2)實驗'
由於規律同時也自在地就是概念,這種意識的理性本能就必然地但不自覺地要去純化規律及其環節,使之成為概念。理性本能對規律進行實驗。最初顯現出來的規律是很不純粹的,是糾纏在個別的感性存在裡的,構成著規律的本性的概念是沉浸在經驗材料裡面的。理性本能在做試驗的時候,要想發現在什麼情況下會發生什麼現象,因此從表面上看,好象規律只會因實驗而愈來愈深地沉入於感性存在裡去;但感性存在毋寧在試驗過程中消失了。因為,這種實驗的內在意義在於發現規律的純粹條件,而所謂發現規律的純粹條件是什麼意思呢?儘管說這句話的意識可能以為這句話另有含義,但實際上這只不過是說,實驗是要把規律整個地純化為概念形式的規律並將規律的環節與特定的存在之間的一切關聯完全予以消除而已。舉個例子,陰電當初被認為是麼什樹脂電,陽電被認為是玻璃電,經過實驗以後,樹脂電和玻璃電的原義完全喪失,變成不再屬於任何一種特殊物體的、純粹的陰電和陽電了:同時也不能再說有專屬於陽電的物體和另外專屬於陰電的物體了。同樣地,酸性和鹼性的關係及其相互運動所構成的規律,也是一條以物體來表現其對立關係的規律。不過,被分解出來的這兩類東西並沒有現實性;我們可以用暴力把它們分離開來,但不能阻止它們不立即重新出現於一個化學過程;因為它們僅僅就是這個對立關係;它們不能象一顆牙齒或一隻腳爪那樣自為地存在著,我們也無法這樣地指示出它們來。它們以直接過渡為一箇中立性產物為它們的本質,這就說明它們的存在是一種自身揚棄了的存在或一種普遍的存在;而酸性和鹼性只作為兩個普遍的存在才具有真理性。所以,正如樹脂和玻璃都既能是陽電的又能是陰電的一樣,酸性和鹼性也都不是附著於任何一種現實的屬性,任何東西都只相對地是酸的或鹼的;我們以為絕對酸性的東西或絕對鹼性的東西,在所謂攙合作用裡對於另外一種東西來說可以具有完全相反的性質。——這樣,實驗的結果就把作為一定物體的屬性的那種環節揚棄了,就使賓詞從它們的主詞那裡解放出來了。按照它們的真實情況來說,這些賓詞都僅只是作為普遍的東西而存在著的;由於它們具有這種獨立存在,它們就獲得了一種稱號;不叫物體,也不叫屬性,而叫物質;象氧氣(酸性的物質)這類東西,以及陰電陽電和熱等等,人們通常都避免把它們稱為物體。
'(3)物質'
與物體對照著說,物質不是一種存在著的東西,而是一種象共相那樣的存在或象概念之為存在那樣的存在。理性作了這樣一個正確的區別。可是當還沒超過本能階段的理性作此區別的時候,它並沒意識到,它利用一切感性存在來試驗規律,結果它所揚棄的竟恰恰是規律的感性存在,它也並沒意識到,由於它把規律的環節理解為物質,這些環節的本質性已經變成了普遍或共相,而既然稱為共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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