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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情況,發生的結果是相同的。即是說,意識經驗到的意義都不同於當初所設想的和認以為真的那種意義。意識經驗到,事情與行動這兩個方面同樣是本質的環節,事情自身按其本性來說,既不只是事情也不只是行動,因為事情彷彿與一般行動和個別行動相對立,而行動則作為獨立於它的種的環節之外的類而與持續存在相對立;事情自身勿寧是這樣一種本質,這種本質的存在是個別的個體和一切個體的行動,這種本質的行動是直接為他的存在或是一種事情,因為只有事情才可以說是每個個體和一切個體的行動;這種本質,是一切本質的本質,是精神的本質。
意識經驗到,上述的那些環節都不是主體,它們都消溶於普遍的事情自身之中;個體性的諸環節,在這個意識的無思想階段曾經先後充當主體,現在則結合成為簡單的個體性,而簡單的個體性,作為某個特定的個體性,同時又直接是普遍的。
這樣一來,事情自身就喪失了它作為賓詞的關係以及它作為無生命的抽象普遍性的規定性:它勿寧是為個體性滲透了的實體;它就是主體,在這種主體中個體性既是作為它自己,換句話說作為某個特定的個體,又是作為一切的個體;它就是普遍,普遍作為每個個體和一切個體的這種行動時乃是一個存在;它就是現實,每個意識都知道這種現實是它自己的現實又是一切意識的現實。這樣,純粹的事情自身就是上面被規定為範疇的那種東西,即是說,它是存在,而這個存在即是自我(Ich),或,它是自我,而這個自我即是存在;但這樣它就等於被規定為一種與現實的自我意識還有所區別的思維;不過在這裡我們須知,現實的自我意識的諸環節,如目的、行為、現實既然被我們稱為意識的內容,而自為存在與為他存在又被我們稱之為意識的形式,那麼現實的自我意識的環節就已經與簡單的範疇本身合而為一,即是同一個東西,所以簡單的範疇同時即是一切內容。
(b)立法的理性
精神的本質,就其簡單的存在來說,是一種純粹的意識和某個特定的自我意識。個體的原始的特定的本性已經喪失了它的積極意義,已不再潛在地是個體活動的原素和目的;它僅僅是一揚棄了的環節,而個體則是一個自我(Selbst),一個普遍的自我。反過來看,形式的事情自身卻在行動著的自身區別著的個體性那裡獲得了它的完滿實現;因為這個個體性的諸差別構成那個普遍自我的內容。範疇是自在的,因為它是純粹意識的普遍;它又是自為的,因為意識的自我同樣也是它'範疇'的環節。範疇是絕對的存在,因為它的那個普遍性乃是存在的簡單的自身等同性。
這樣,凡對意識而言是物件的東西,就意味著是真實的東西,真實的東西是存在著的和有效準的,意思是說它自在而自為地存在和有效;它是絕對的事情,它不再受確定性及其真理性、普遍與個別、目的及其現實等等的對立所困惑,它的實際存在就是自我意識的現實和行動;因此,這個事情就是倫理的實體;而對這個事情的意識就是倫理的意識。對倫理的意識而言,它的物件同樣也是真實的東西,因為它把自我意識與存在在一個統一體裡統一了起來;它成了絕對的東西,因為自我意識不能也不想再去超越這個物件,因為在物件中自我意識就是在其自身中。自我意識所以不能,乃因為物件是一切存在和一切力量,它所以不想,乃因為物件是自我,或自我的意願,物件在作為物件的它自身那裡,是真實的物件,因為它自身裡含有著意識的區別;它將自己劃分成一些集團,這些集團就是絕對的本質的一些特定的規律。但這些集團並不使概念模糊不清,因為存在、純粹意識和自我這種種環節都繼續包含在概念之內,——概念是一個統一體,它構成這些集團的本質,並且在這種區別中不讓這些環節再分離開來。
倫理實體的這些規律或集團都是直接被承認了的;人們不能去追問它們的起源和論據,也不能去尋找一種別的起源和論據,因為一種不同於這自在而自為地存在著的本質的東西,只能是自我意識自身;但自我意識不是別的只是這個本質,因為它自身就是這個本質的自為存在,而這個自為存在之所以是真理,恰恰因為它既是意識的自我又是意識的自在或純粹的意識。
由於自我意識知道自己是這個實體的自為存在這一環節,於是它就把在它自身中的規律的實際存在表述為:健康的理性直接知道什麼是對的和什麼是好的。
健康的理性是直接知道規律,同樣,規律對健康的理性也是直接有效準,理性直接地說:這個是對的和好的。而且它所著重說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