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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東西,儘管純粹義務據說是行為的用意之所在。——與此相反,良心則是這樣一種意識,它知道當道德意識說純粹義務是其自己的行為的本質時,其所說的這種純粹目的乃是對事情的一種顛倒;因為事情自身是這樣的:純粹義務是由純粹思維的空虛的抽象構成的,它只以一種特定的現實為它的實在和內容,而這種特定現實,乃是意識自身的現實,更確切地說,這個意識乃是作為一個個別事物而非作為一個思想事物的意識。——良心,對其自己來說,其真理性就在它的自身直接確定性那裡。這種對它自身的直接的具體的確定性,就是本質;如果按照意識所包含的對立來考察這種直接確定性,則固有的直接的個別性就是道德行動的內容;而道德行動的形式,正是作為純粹運動、亦即作為知識或自己的信念的這個自我。
如果就其統一性和環節的意義來仔細考察這個自我,則我們發現,道德意識只把它自己瞭解為自在'存在'或本質;但當它作為良心,它就瞭解到它的自為存在或它的自我。——道德世界觀的矛盾自行消溶,意思就是說,道德世界觀的矛盾所根據的區別,已經表明自己不是區別,區別歸結為純粹的否定性;但純粹否定性恰恰就是自我;這是一種簡單的自我,它既是純粹的知識,又是關於它自己這個個別意識的知識。這個自我於是成為以前的空虛本質的內容,因為它是現實的東西,這個現實不再意味著是一種對本質而言外來的並具有自己的規律的獨立的自然。這個自我,作為否定性,是純粹本質的區別,是一種內容,確切地說,是一種自在而自為地有效準的內容。
此外,這個自我,作為純粹自身等同的知識,就是絕對的普遍,所以正是這個知識,作為它自己的知識,作為信念,構成著義務。義務已不再是出現於自我之對面的普遍,勿寧已被認識到在這種分割之中是無效準的東西。現在是,規律為了自我而存在,而不是自我為了規律而存在。但是這樣,規律和義務就不僅意味著是自為存在,而且意味著是自在存在;因為這種知識由於它的自身等同性的緣故正就是自在存在。
這種自在存在在意識中也把它自己從上述它與自為存在的直接統一那裡分離出來;在這樣分離對立的情況下,它就是存在,就是為他存在。——正是在這個時候,義務,作為被自我所拋棄的義務,被認識出只是一個環節;它本來意味著是絕對本質,現在已下降而成為這樣一種存在,這種存在不是自我,不是自為的,這就是說,它已下降為一種為他存在。但是這種為他存在始終還是一種本質性的環節,這是因為,自我,作為意識,構成著自為存在與為他存在的對立;而現在義務,既然它本身直接是現實的東西,就不再僅僅是抽象的純粹意識。
'2.對信念的承認'
因此,這種為他存在就是自在地存在著的、與自我'或主體'有所區別的實體。良心並沒揚棄掉純粹義務或抽象自在存在,而純粹義務倒是本質性環節,在對待別的環節時是以普遍性自居的。良心是不同的自我意識的公共元素,而這個公共元素乃是行動在其中可以取得持續存在和現實性的實體;它也是被別人承認的那個環節。道德自我意識並不具有被承認這一環節,並不具有特定存在著的純粹意識這一環節,所以它根本不是一種有所行動的意識,不是一種有所實現的意識。它的自在存在,對它說來,要麼是抽象的非現實的東西,要麼是一種無精神的現實、存在。但良心所具有的存在著的現實,則是這樣一種現實,這種現實是一個自我,這就是說,它是對自己有所意識的特定存在,它是受到承認這一精神元素。行動因而只是一種翻譯,只是把它的個別的內容翻譯成為物件性的元素,而在這種物件性元素中,個別的內容成了普遍的和得到承認的,而且,正是由於內容得到了承認,所以行為才成為現實。行為所以是被承認的從而是現實的,乃是因為特定存在著的現實是直接與信念或知識結合著的,換句話說,有關一個人的目的的知識直接就是特定存在元素,就是普遍承認。因為,行為的本質、義務,是由良心對義務的信念構成的;這種信念正是自在存在本身;所以行為的本質就是自在地普遍的自我意識,換句話說,就是得到承認從而就是現實。根據對義務的信念而做出來的行為,因而直接是一種具有持續存在和特定存在的東西。
因此在這裡,根本再也不能說什麼善意沒得實現或好人遭遇厄運等等了;相反,被認識出是義務的東西得到了完成、成為了現實,因為符合於義務的東西正是一切自我意識所共有的普遍的東西,被承認的東西,因而是存在著的東西。但是如果割裂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