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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部分(第3/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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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0日 四人幫〃 宣讀起訴書。

1980年11月27日 張春橋 〃長沙告狀〃;

誣陷朱德、陳毅;提出〃改朝換代〃;

指使、煽動〃打倒劉少奇〃。

1980年12月4日 張春橋 指揮〃遊雪濤小組〃從事特務活動;

製造上海康平路事件;

支援濟南〃五·七〃武鬥事件。

1980年12月13日 張春橋 組織第二武裝;策動上海武裝叛亂。

1981年1月25日 〃四人幫〃 法庭宣判。

在被告席上,江青依然〃和尚打傘……無發(法)無天。〃

王洪文倒是對自己的罪行供認不諱。

姚文元胸前依然彆著一支鋼筆,金魚眼睛仍朝著天花板,一般尚能認罪,但往往要咬文嚼字,掂斤撥兩。

唯有張春橋鬍子拉碴,雙唇緊閉,從頭至尾一言不發,以沉默相抗。他鬆弛了的眼瞼低垂,一雙眼睛更顯得成了三角形。

張春橋在審判中實行〃三不主義〃:

面對提問,不答;

送達檔案,不看;

要他簽字,不籤!

香港黃河浪先生當時為審判臺上的張春橋寫了一首詩,頗為傳神:

當年舌尖分叉

噴吐謊言的瀑布

每一星唾沫

都是殺人的蛇毒

而今啞口無言

滔滔雄辯已冰封

你的心冷到零度

正因為張春橋〃而今啞口無言〃,問他不答,所以審訊張春橋比審訊江青、姚文元、王洪文要快得多。

1981年1月23日,張春橋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他的罪名是: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八條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第九十二條陰謀顛覆政府罪,第九十三條發動武裝叛亂罪,第一百零二條反革命宣傳煽動罪,第一百三十八條誣告陷害罪,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

蟲工木橋◇。◇歡◇迎訪◇問◇

第171節:押上歷史審判臺(24)

張春橋被關押於北京遠郊的秦城監獄。

差不多每隔一兩年,從那高牆深處,總要傳出一點關於張春橋的訊息。

在〃四人幫〃之中,只有江青與張春橋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姚文元為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王洪文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到了1983年1月,張春橋與江青緩期二年已滿。根據刑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死刑緩刑期間如有悔改表現,可改刑為無期徒刑〃。張春橋與江青均被改判為無期徒刑,理由是:〃沒有以極端的方法抗拒勞動改造。〃

1983年1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送達張春橋,上面寫著:

罪犯江青,女,現年六十九歲,山東省諸城縣人,現在押。

罪犯張春橋,男,現年六十五歲,山東省鉅野縣人,現在押。

上列罪犯江青、張春橋,經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於1981年1月25日特法字第一號判決,認定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的主犯,都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八條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第九十二條陰謀顛覆政府罪,第一零二條反革命宣傳煽動罪, 第一三八條誣衊陷害罪,罪犯張春橋並犯有第九十三條策動武裝叛亂罪,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嚴劣,分別判處江青、張春橋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力終身。

罪犯江青、張春橋的死刑緩期執行期,到1983年1月25日,二年期滿。

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組成合議庭,對罪犯江青、張春橋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表現,進行了調查。現已查明,罪犯江青、張春橋在死刑緩刑期間,無抗拒改造惡劣情節。本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並經本院審判委員會第一七二次會議決定,裁定如下:

對原判處罪犯江青、張春橋死刑緩刑兩年執行減為無期徒刑;原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不變。

1984年9月12日日本《朝日新聞》,刊載了該報駐北京特派員橫崛的電訊,報道他走訪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發言人、辦公室主任魯賢所得到的資訊。

橫崛在詢問江青近況之後,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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