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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質還是特殊細節上看,而這些細節足以使這兩者互相區別並區別於其他類似的原型”。
科恩和比塞特都進一步說明,米勒創造的長毛怪形象同樣有不少前輩,其中包括大腳怪和喜馬拉雅雪人。
米勒的專家證人傑瑞? 李? 布萊斯(Jerry Lee Brice)有著不同的論點,他的焦點集中於《怪物公司》主角的演化和如何比較麥克和G眼懷斯。布萊斯曾是加州藝術學院動畫製作專業的碩士研究生,後來為迪士尼動畫工作室和其他動畫工作室工作,而且他曾是加利福尼亞藝術學院聖地亞哥分校動畫製作專業的教員。在報告中,他列出了十位《怪物公司》的動畫製作者,包括多科特在內,這十位美工師都曾與布萊斯有過共事的機會。“我十分尊敬這幾位藝術家,跟他們共事非常愉快。”
不過他的結論就不是這麼友好了。透過對發現程式中皮克斯呈交的檔案和藝術作品的研究,他相信“麥克?瓦扎斯基的形象與斯坦利?米勒在推銷《望塵莫及》的劇集和電影創意時所塑造的懷斯非常相像,以至於……麥克的外形和性格設計肯定不僅是受啟發於,而是直接抄襲米勒先生的原創。”
他寫道:“作為同一批的美工師在同一部電影中設計的角色,麥克的發展軌跡遠不同於其他角色。”薩利和阿部的形象比較典型,他們經歷了很多個不同的階段,而麥克好像從一開始有了完善的設計。布萊斯還發現另一個引人注意的地方,就是在麥克設計的草稿階段,他就被畫成“與米勒先生1963年的手繪作品中的形象一模一樣”。
我這輩子還從沒見過哪兩位美工師繪畫方式一模一樣。繪畫跟手寫字一樣。每個人都有自己獨特的簽名,也有獨特的繪畫和書寫方式。只有在一個美工師模仿或練習使用另一個美工師的風格並且有意識地複製他人作品的時候,這種完全一樣的繪畫風格才會出現。
布萊斯還說,這兩個角色之間有著普遍的共同點,這些也都是抄襲的證明。除了一些明顯的共同點——都只有圓腦袋沒有身子、眼睛和嘴巴都在一樣的位置、都有綠色的面板,布萊斯還發現:兩個角色都以有褶皺的面板代替了通常該有的眉毛,肩膀長在了平常是耳朵的地方,而且下巴的連線處位於肩膀的正前方。麥克和G眼懷斯都有很細的胳膊,而且長得很不一般,幾乎快夠到腳了。
迪士尼、皮克斯和編年史出版社要求法官給予簡易判決——判定它們有法律上有獲勝權,因為米勒沒有保護自己早期繪畫作品的版權,而且沒有證據表明皮克斯收到過《望塵莫及》的相關作品。2005年5月2日,本案的主審法官北加州地方法院的詹姆斯?懷爾(James Ware)法官頒佈了他的判決。在第一個問題上,他同意了被告的請求:從60年代早期開始直到訴訟發生的這40多年中,米勒的繪畫作品並沒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看來,米勒作為藝術家要比他作為商人出色;這麼多年來,他要麼就沒有為自己的作品申請版權,其中包括弗裡德?弗萊波傑和G眼懷斯的前輩們,要麼就沒有在版權即將過期的時候繼續申請保護。結果,在皮克斯製作《怪物公司》以前,僅有《望塵莫及》是受保護的。
然而,在第二個問題上,懷爾法官的判決有利於米勒。他說,有可能拉賽特的朋友(工業光魔的一位美工師)給他看過《望塵莫及》中G眼懷斯的某張圖。他是否真的這樣做過還存在爭議,所以,到底相信哪一方本可以留給陪審團來定奪。不過,即使陪審團沒有找到直接證據證明皮克斯曾經接觸過《望塵莫及》,只要他們可以找到G眼懷斯和麥克之間“明顯的相似性”,他們一樣可以裁定皮克斯抄襲。懷爾認為,這兩個角色之間有足夠的相似性,已經可以直接進入審判了。
訴訟懸而未決。2006年1月,案件審判之前,皮克斯及其他被告方與米勒達成了一個不公開的協議。在發現程式中皮克斯提交的藝術作品和檔案以及有關證詞還保持著封存狀態。
不久,在和其他一些學者共同經營的部落格上,被告方的專家證人科恩教授對本案發表了一些謹慎的想法,揭示了大眼麥克?瓦扎斯基的形象下面所反應的問題:
看來,一個以描繪改裝車和奇幻插畫著稱的插圖畫家認為麥克和他自己創造的一個卡通眼球太相像了。案子剛結束,從法律上說我不能談論太多,不過可以說的是,有時候一箇中古史學家對美國大公司還是有用的。我被聘請作為專家證人,對人類歷史上的單眼怪獸進行了研究,並撰寫了一篇相關的報告。說實話,我的發現讓自己都覺得吃驚——我想,這些證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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