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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表的與機械的:詩是一種表現,嚴格的與音律相關聯;散文是一種表現,不求音樂的規則,但從事於極有變化的律動。但是,以詩立論,這種分別顯然的只足以說明‘韻語’,而韻語不必是詩,是人人知道的——韻語實在只是一種形式,是,也許不是,曾受了詩感的啟示。所以韻語並不是根本問題;它不過是律動的一種類而已,抽象的說,它只是個死板的、學院的規法。這種規法永沒有為散文設立過;所以,散文與韻文沒有確定的不同。我們不能不追求‘詩’字的更重要的意義。
“……詩與散文之分永遠不能是定形的。無論怎樣分析與規定韻律音節,無論怎樣解釋聲調音量,也永遠不會把詩與散文的種種變化分入對立的兩個營幕裡去。我們至多也不過能說散文永不遵依一定的音律,但這是消極的理由而沒有實在的價值……。
“詩與散文的分別也是個物質的;那就是說,因為我們是討論心靈上的東西,這個分別是心理的。詩是一種心靈活動的表現,散文是另一種。
“詩是創造的表現;散文是構成的表現……。
“創造在此地是獨創的意思。在詩裡,文字是在思想的動作中產生出或再生。這些文字是,用個柏格森①的字,‘蛻化’;文字的發展和思想的發展是同等的。在文字與思想之間沒有時間的停隔。思想便是文字,文字便是思想,思想與文字全是詩。
“‘構成的’是現成的東西,文字在建築者的四圍,預備著被採用。散文是把現成的文字結構起來。它的創造功能限於籌畫與設計——詩中自然也有這個,但是在詩中這個是創造功能的輔助物。”(Herbert Read,English Prose Style.)
律動的不同是我們從詩與散文中可以看得出的,但是這個不同不能清清楚楚的對立,因而詩與散文的分別便不能象Sym-ons那麼專拿律動作界碑了。亞里士多德在《詩學》裡也說過:“詩是比歷史更鄭重更哲理的,因為詩是言普遍真理的,不是述說瑣事的。”他也說:“詩人應為神話的製作者,不是韻律的製作者。”這都足以證明,詩是創造的,不專以排列音韻為能事。這樣的看法有幾樣好處:一、因為我們知道詩的成功在乎它的思想、音律;而且這音律與思想是分不開的,我們便容易看出什麼是詩,什麼不是詩。設若詩中的音律不是藝術化的,而只是按一定的格式填成的,那便不是詩,雖然它有詩的形式。試看“無室無官苦莫論,周旋好事賴洪恩。人能步步存陰德,福祿綿綿及子孫。”(《今古奇觀·裴普公義還原配》)便不能引起我們詩的狂喜;其實這首詩的平仄字數也並沒有什麼缺欠;若只就律動說,這裡分明有平仄抑揚,為什麼它還是不能成為詩呢?這便是韻語與詩之分了:凡有音律的都可以叫作韻語,但韻語不都是詩;詩中的律動是必要的,但是這個律動決不是指格式而言,而且詩中的律動必須與詩的實質同時的自然的一齊流蕩出來。好詩不僅仗著美好的律動,思想與文字必須全是詩。詩的一切是創造的;韻語只是機械的填砌。
在前面,我們用律動說明了所引的《長恨歌》等三段的所以不同。現在,我們明白了用律動分別詩與散文還不是絕對的。那麼,我們試再讀那三段看看。不錯,我們還覺得它們的律動不同;但是我們不能不承認那一段散文也有它的律動。況且,我們如再去讀別的散文,便覺得散文的律動是千變萬化,而永遠不會象詩那樣固定;所以,不如說這散文與詩的分別是心理上的,而律動只是一部分的事實而已。同時我們也看得出:散文不論怎樣美好,它的文字是現成的,決不會象詩中的那樣新穎,那樣表現著創造獨有的味道。
二、我們這樣說明詩與韻語之別,便可以免去許多無謂的爭執——如詩的格式應如何,詩是否應用韻等。照前面的道理看,詩的成立並不在乎遵守格式與否,而是在能創造與否。詩的進展是時時在那裡求解放,以中國詩說,四言詩後有五言,五言後有七言,七言後有長短句,最近又有白話詩,這便是打破格式的進展。白話詩也是詩,不是白話文;有格體音律的詩有些並不能算是詩;這全憑合乎創造的條件與否。好的律詩與好的白話詩的所以美好可以用這一條原則評定,而不在乎格律的相同與否。詩人的責任是在乎表現,怎樣表現是仗著他的創造力而全有自由,格律是不能拘束他的,我們隨便拿兩首詩來看看:“黃河遠上白雲間,一片孤城萬仞山。羌笛何須怨楊柳,春風不度玉門關。”(王之渙《涼州詞》)這自然是很美了,但是象
“簾外雨潺潺,春意闌珊。羅衾不耐五更寒。夢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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