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部分(第4/4 頁)
統應有法
律許可權的報告。他們答應了。
從第二天(4 月7 日)阿登納對選舉委員會所作的關於基本法所規定的
聯邦總統許可權的報告中,可以明顯感到阿登納想透過對憲法的解釋來擴大聯
邦總統的許可權,阿登納想把這些作為他當聯邦總統的一個前提。看看他的發
言報告這一點就會非常清楚。
可以想象阿登納經過一番怎樣艱苦的思考想頂住黨內對他發動的這次猛
烈衝擊。正是這樣才使他的發言尤其耐人尋味。阿登納在選舉委員會上一開
場就強調說:“我是定期地不斷地向聯邦總統報告政府工作情況和國內外總
形勢的。如果聯邦總統出於特殊的原因希望我在某一方面作報告的話,只要
他邀請,我就到他那兒去。此外,各個聯邦部長也經常向聯邦總統彙報情況,
即使不是所有的情況都彙報,可能這個聯邦部長彙報得多一些,那個少一些,
但也能使聯邦總統經常瞭解發展中的形勢,同時也使他能夠完成根據基本法
所賦予他的職能。從開始以來,聯邦總統豪斯都是由他的國務秘書代表他出
席所有的內閣會議,然後再由國務秘書向他報告內閣會議的全部情況的。假
如人們全面地看一下聯邦總統這一職位,那麼也必須承認,聯邦總統必須多
聽彙報,並且可以派他的國務秘書參加內閣會議。這一點從來也沒有受到哪
一方面的否定。當然,聯邦總統也能在他認為適合的情況下親自參加內閣會
議。不消說,儘管他沒有投票權,人家肯定也會由於他的國家元首地位讓他
主持會議。”
這一番開場白的中心是讓人明白,聯邦總統有權聽取聯邦部長們的匯
報,也有權參加內閣會議。既然聯邦總統有這樣的權力,那為什麼豪斯時期
總統權力沒有顯示發揮出來呢?接下來,阿登納轉了一個彎,說這是由於基
本法賦予總統特權裡諸多不明確之處所致。阿登納列舉了三大不明確。
第一個不明確的是聯邦總統對聯邦總理的提名權。阿登納指出,基本法
第63 條規定,聯邦總理由聯邦總統在聯邦議院提名選舉,無須經過討論,但
是,這一條文後面所規定的程式對一切可能發生的情況來講卻不明確。比如
有可能出現這樣一種情況:即使聯邦議院佔多數的議會黨團不同意,也有可
能在聯邦總統提名的基礎上取得聯邦議院的多數,即起決定作用的不是佔比
例多數的議會黨團,而是多數議員。在這種情況下,聯邦總統會有可能解散
聯邦議院,這一點應該引起重視。〃奇…_…書……*……網…QISuu。cOm〃
第二個不明確的是基本法第64 條,“聯邦部長經聯邦總理提名,由聯邦
總統任免”。這一條中沒有明確聯邦總統是否有責任立即任命聯邦總理提名
的人選為部長。如果反對該怎麼辦?由此延伸,可以認為聯邦總統能對聯邦
部長的任命起重要作用。
第三個不明確源於基本法第58 和59 條,這兩條規定聯邦總統在對外政
策方面享有特別許可權的地位。作為國家元首,對外又是聯邦共和國代表,聯
邦總統首先必須瞭解要求他做的事情,只有在以經常向聯邦總統報告情況為
先決條件的情況下,聯邦總統才能作出自己的判斷。並且,根據傳統,聯邦
總統要接見每一個返回波恩述職的大使和公使,他也接見外國派駐波恩的大
使和公使,在這種場合他要致詞,他可以頗有份量的政治口吻講話而不受約
束。這些特別許可權,聯邦總統發揮起來可大可小,完全有可能對政權政策產
生重大影響。
此外,阿登納還談到聯邦總統在聯邦官員的任命、聯邦法律的簽署、緊
急狀態的確定等等問題上,基本法都未能就聯邦總統許可權作出很明確的規
定。他的結論是,聯邦總統在這些方面�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