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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國民之義務,誓行革命之主義者,得選舉縣官以執行一縣之政事,得選舉議員以議立一縣之法律,始成為一完全自治之縣。
九一完全自治之縣,其國民有直接選舉官員之權,有直接罷免官員之權,有直接創制法律之權,有直接複決法律之權。
十每縣開創自治之時,必須先規定全縣私有土地之價,其法由地主自報之,地方政府則照價徵稅,並可隨時照價收買。自此次報價之後,若土地因政治之改良,社會之進步而增價者,則其利益當為全縣人民所共享,而原主不得而私之。
十一土地之歲收,地價之增益,公地之生產,山林川澤之息,礦產水力之利,皆為地方政府之所有,而用以經營地方人民之事業,及育幼、養老、濟貧、救災、醫病與夫種種公共之需。
十二各縣之天然富源與及大規模之工商事業,本縣之資力不能發展與興辦,而須外資乃能經營者,當由中央政府為之協助;而所獲之純利,中央與地方政府各佔其半。
十三各縣對於中央政府之負擔,當以每縣之歲收百分之幾為中央歲費,每年由國民代表定之;其限度不得少於百分之十,不得加於百分之五十。
十四每縣地方自治政府成立之後,得選國民代表一員,以組織代表會,參預中央政事。
十五凡候選及任命官員,無論中央與地方,皆須經中央考試銓定資格者乃可。
十六凡一省全數之縣皆達完全自治者,則為憲政開始時期。國民代表會得選舉省長,為本省自治之監督;至於該省內之國家行政,則省長受中央之指揮。
十七在此時期,中央與省之許可權採均權制度。凡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劃歸中央;有因地制宜之性質者,劃歸地方。不偏於中央集權或地方分權。
十八縣為自治之單位,省立於中央與縣之間,以收聯絡之效。
十九在憲政開始時期,中央政府當完成設立五院,以試行五權之治。其序列如下:曰行政院;曰立法院;曰司法院;曰考試院;曰監察院。
二十行政院暫設如下各部:一、內政部;二、外交部;三、軍政部;四、財政部;五、農礦部;六、工商部;七、教育部;八、交通部。
二十一憲法未頒佈以前,各院長皆歸總統任免而督率之。
二十二憲法草案當本於建國大綱及訓政、憲政兩時期之成績,由立法院議訂,隨時宣傳於民眾,以備到時採擇施行。
二十三全國有過半數省份達至憲政開始時期,即全省之地方自治完全成立時期,則開國民大會,決定憲法而頒佈之。
二十四憲法頒佈之後,中央統治權則歸於國民大會行使之,即國民大會對於中央政府官員有選舉權、有罷免權,對於中央法律有創制權、有複決權。
二十五憲法頒佈之日,即為憲政告成之時,而全國國民則依憲法行全國大選舉。國民政府則於選舉完畢之後三個月解職,而授政於民選之政府,是為建國之大功告成。
民國十三年四月十二月
孫文書(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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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節。第四章 關於五權憲法的演說
第四章關於五權憲法的演說
五權憲法的源起
今天講題為“五權憲法”。五權憲法是兄弟所創造,古今中外各國從來沒有的。諸君皆知近世一兩百年來,世界政治潮流趨於立憲。“立憲”二字,在我國近一二十年內亦聞之熟矣。到底什麼叫做憲法?所謂憲法者,就是將政權分幾部分,各司其事。各國憲法只分三權,沒有五權。五權憲法是兄弟所創。自兄弟創出這個五權憲法,人家對之都很不明白,到底五權憲法有什麼來歷?講到它的來歷,兄弟可以講一句實在話,就是從我研究所得思想中來的。至講到五權憲法的演講一層,十數年前在東京同盟會慶祝《民報》週年紀念的時候,兄弟曾將五權憲法演講一過。但是兄弟雖然演講,在那個時候大家對於這個事情都沒有十分留心。此事說來已十餘年了。在當時大家的意思,以為世界各國只有三權憲法,沒有聽見講什麼五權憲法的,大家覺得這個事情很奇怪,以為兄弟偽造的。但兄弟倡此五權憲法,實有來歷的。兄弟倡革命已三十餘年,自在廣東舉事失敗後,兄弟出亡海外;但革命雖遭一次失敗未成,而革命的事情仍是要向前做去。奔走餘暇,兄弟便從事研究各國政治得失源流,為日後革命成功建設張本。故兄弟亡命各國的時候,尤注意研究各國的憲法,研究所得,創出這個五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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