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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還有可能轉化為股票上市公司。另一種方式則相反,即由特權部門出資成立公司,經營特殊壟斷行業,透過公司再設立財團法人,以達到節稅與免稅的目的。
財團法人為了爭取更多的政府補助,政治人物常常出任基金會或其他財團法人機構的董事長或理事長。據資料顯示,約有1/3以上的“立法委員”參與民間組織,在第四屆“立法院”中有30位“立法委員”擔任基金會董事長一職,掛名理事長的人則更多。有了政治人物的保護傘,基金會就容易向政府部門申請補助經費。不完全統計,在1997年度“中央”政府各單位的財政決算中,補助給“立法委員”所屬團體的經費超過2�5億元。如“立法委員”遊淮銀任副執行長、“考試院”院長許水德任執行長的“臺灣棒球協會”,從“內政部”與“環保署”申請到的補助經費達550萬元。“立法委員”潘維剛任董事長的現代婦女基金會,從“內政部”與“###”申請到補助400多萬元;“立法委員”餘玲雅任董事長的“高苑工商專校”,從五個部委申請到350多萬元經費。相反,民間人士擔任負責人的基金會則不易獲得政府的補助,資金嚴重不足,運作困難。
財團法人還成為政客官員的“酬庸樂園”。這些財團法人或基金會安插特殊人士或家族親信擔任財團法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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