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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0年5月,在傑克森總統的倡導下,聯邦議會透過了印第安遷移法。然而,在美國的法治約束下,這個法案並不能強迫印地安人遷徙,而只是撥出用於購買土地的資金,以便和五個印第安部落談判西遷,讓他們定居在密西西比河以西即現在俄克拉荷馬州的保留地內。
印第安人的切諾基國到底是不是一個獨立的主權?喬治亞州到底有沒有對切諾基的管轄權?切諾基人決定尋求司法保護,他們向聯邦最高法院申訴。在“切諾基國對喬治亞”一案的裁決中,首席。官約翰馬歇爾裁定印第安人不受州法律的管轄,但是他又說,切諾基國不是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家,而是“內部附庸國”。反正怎麼說,都是美國法官說了算,伊拉克有沒有核武器,也是美國人說了算,先滅了你再說,至於說最後有沒有,等把你們都打死了,你找誰抗議去,找閻羅王麼,呵呵,貌似歐美人不信那個。
儘管如此,切諾基國這樣的印第安政治實體到底是不是獨立的主權所有者,這個問題依然沒有解決。事實上,一直到幾十年後的1871年,聯邦政府還是把印第安部落看作是獨立的主權國家的,聯邦政府和印第安部落的關係是條約關係。從1778年同印第安部落簽訂第一個條約開始,到1871年簽訂最後一個條約,總共370個條約,除了一個例外,都認定印第安人是他們的土地的所有者,只有透過條約才能從他們那兒得到土地,這就象和外國的關係一樣。
根據最高法院的裁決,切諾基人拒絕服從喬治亞州的法律,而喬治亞州則拒絕執行聯邦最高法院的裁定。1830年底,喬治亞州議會立法禁止白人未經州政府允許進入印第安土地,這個法律的動機是不讓傳教士去鼓勵印第安人反抗州政府。結果就有十幾個傳教士被逮捕關押起來,但是多數人在保證不再違反喬治亞法律以後就得到了州長的赦免。可是,一個叫塞約爾。沃斯特的傳教士寧可坐牢也不願接受州長的條件。他向聯邦法院申訴,要求他的自由。這個案子,“沃斯特對喬治亞州”最後打到聯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作出了對喬治亞州政府不利的裁決,指出根據聯邦憲法和法律,喬治亞州沒有管轄印第安事務的權力,喬治亞州對印第安區域的干預是非法的,必須馬上停止。
在得知最高法院的裁決以後,傑克森總統說了一句歷史上很有名的話,幾乎在所有有關的歷史書裡都要重複。第一個平民總統傑克森,表達了他對於這個制度本身的輕率,他輕蔑地說:“好啊,約翰馬歇爾作出了他的裁決。現在,讓他去執法吧!”
不幸的是,最高法院在作出這個裁決後進入休會期。傑克森總統和喬治亞州政府對最高法院的裁決既不公開抗辯,也不實行,事實上讓這個裁決胎死腹中。傑克森總統一方面勸喬治亞州政府釋放被捕的傳教士,一方面讓國會里和切諾基人關係較好的議員出面,勸切諾基人接受西遷的交易條件。美國政府以他們實質的行動,狠狠地抽了他們完備的法律體系和所謂的普世價值一記響亮的耳光。
1834年2月5日,傑克森總統在白宮會見切諾基國大頭人約翰。羅斯。約翰。羅斯是愛爾蘭人後裔,只有八分之一的切諾基血統。當時的聯邦政府對西遷計劃一直抱有希望,也因為切諾基的首領並不是一口回絕,而是在價格上有爭執。羅斯讓傑克森總統的計劃屢屢受挫,因為他對聯邦政府的西遷計劃開出來的價格,是兩千萬美元再加以前違背協議的補償。這個要求使得傑克森總統非常惱火。他指責帶頭人羅斯等人已經成為切諾基人中的一個自私的精英階層,他們只想利用這個機會,犧牲切諾基人的整體利益,以尋求更大的權力與財富。
1835年12月29日,傑克森總統的專員繞開羅斯大頭人,私下與願意妥協的切諾基領袖20餘人,就在這裡,切諾基國首都新埃喬塔,簽下了西遷的條約。這一條約規定,切諾基國將出讓他們在密西西比河東岸的所有土地,以換取聯邦政府在西岸提供的同樣面積的土地,同時,切諾基國獲得五百萬美元的補償費,和三十萬美元的安家費。
簽署條約的切諾基領袖認為:雖然族人反對搬遷,在條約上簽字會招致怨恨,但是這樣的交換條件對切諾基的生存是有利的。切諾基領袖梅傑利基在簽字後說,“我簽署的是自己的死亡證書”。
1839年,主張簽署條約的三個主要切諾基領袖,利基父子和《切諾基鳳凰》的編輯e里亞斯,在切諾基人西遷以後被仇恨的族人暗殺。
切諾基國議會以79比7透過了西遷條約。不久聯邦議會就收到14,000個切諾基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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