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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時為儘自己的義務而犧牲自己的生命。但如果
已經有人公開承認了這些教條,而他的行為卻和他不信仰這
些教條一樣,那就應該把他處以死刑;因為他犯了最大的罪
行,他在法律的面前說了謊。
公民宗教的教條應該簡單,條款很少,詞句精確,無需
解說和註釋。全能的、睿智的、仁慈的、先知而又聖明的神
明之存在,未來的生命,正直者的幸福,對壞人的懲罰,社
會契約與法律的神聖性,——這些就是正面的教條。至於反
面的教條,則我把它只限於一條,那就是不寬容;它是屬於
我們所已經排斥過的宗教崇拜的範圍之內的。
我的意見是,那些把政治的不寬容和神學的不寬容加以
區別的人乃是錯誤的。這兩種不寬容是分不開的。我們不可
能和我們認為是要墮落到地獄裡去的人們和平共存,愛這
些人也就是仇視懲罰這些人的上帝了;我們必須絕對地要末
是挽救他們,要末是折磨他們。凡是承認神學上的不寬容的
地方,都不可能不產生某種政治效果的。而且只要神學上的
不寬容一旦產生了這種效果,主權者即使在世俗方面也就不
再是主權者了;從此牧師就成了真正的主人,而國王則只不
過是牧師的官吏而已。
現在既然已不再有,而且也不可能再有排他性的國家宗
教,所以我們就應該寬容一切能夠寬容器他宗教的宗教,只
要他們的教條一點都不違反公民的義務。但是有誰要是膽敢
說:教會之外,別無得救,就應該把他驅逐出國家之外,除
非國家就是教會,君主就是教主。這樣的一種教條,唯有在
神權政府之下才是好的,而在其他一切政府之下就都是有毒
害的。傳說中亨利第四在接受羅馬教時所根據的那種理由,
是應該使得一切正直的人都脫離羅馬教的,而尤其是每一個
善於思想的君主。
第九章 結論
在已經提出了政治權利的真正原理並且試圖把國家奠定
在它的基礎之上以後,剩下來的就是怎樣透過它的對外關係
來支援它;這就包括國際法、通商、戰爭的權利與征服、公
法、同盟、談判、條約,等等。但這一切構成了一種新的對
象,而對我這篇簡短的論文來說就未免太大了,我還是始終
只把它限定在我的範圍以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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