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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起立說:“一審法院收到我們對劉鎖森一案發回重審的裁定後,將案件退還給市公安局補充偵察。嶺南市公安局對此案進行了重新調查取證,然後又一次提起了公訴。1976年1月8日,嶺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開庭審理了劉鎖森殺妻案,再次判決劉鎖森死刑,劉鎖森不服此判決,又向我院提出上訴。”
劉副院長問:“有什麼新證據嗎?”
審判長說:“案卷中又補充提交了幾份證據:一是市公安局對全市人員進行了調查,證明去年”五一“前後嶺南市無第二例人員失蹤,尤其是年輕的女同志;二是趙玉香、劉鎖林等人為張玲玉辦理喪事時的幾張照片和有關在場人出示的材料;三是對去年10月10日給趙玉香出證的那四個人其中三個人的詢問筆錄,從這些詢問筆錄中可以看出這四個人並不認識張玲玉,是在趙玉香引誘下出具的證明;四是張玲玉的母親王桂花和哥哥張振玉確認死者的書面報告。另外,還有被告方提供的張玲玉上高中時患有精神病證明。這些證據請諸位領導過目。
劉副院長一邊看著案卷材料一邊問:“趙玉香是否承認自己出了偽證?”
審判長說:“趙玉香始終不承認作偽證,青龍縣公安局以包庇罪將其拘留了。”
這時一名法官發言說:“這個案件的關鍵是確認在池塘中發現的死屍就是張玲玉,從現有的證據看張玲玉確已死亡,劉鎖森殺人罪成立。”
“我反對”,另一名法官說:“從池塘中撈出死屍後,該屍體已高度腐爛,難以從五官上辨認死者,張玲玉的母親僅從死屍頭上的一塊疤痕就確認該屍體是張玲玉,證據不足。張玲玉患有精神病這是個不爭的事實,不能排除其”舊病復發,出走失蹤“的可能性。”
會議室裡的人員就去年6月1日發現的死屍是張玲玉,還是第二天出現在齊縣耿莊的瘋女人是張玲玉,爭議著……
在審判委員會的同志們爭論不休時,角落裡坐著一名30多歲的女法官卻始終在看案卷,一直沒有發言。她就是趙玉香和翠翠千里尋證時在小旅店遇到的好心人,在她的指點下祖孫倆才有了齊縣的奇遇。
劉副院長看她一直沒說話,就說:“嶽曉紅,你雖然剛從”五七“幹校回來,但也是老政法了,講講你的意見。”
嶽曉紅站起來說:“按理說我離開法院工作好幾年了,剛剛從農村回來,不該亂說話。但既然領導點到了,我就說點不同看法。”與會的同志一聽還有不同看法,都安靜了下來。“我認為,應該將劉鎖森無罪釋放。”
一石擊起千層浪,會議室裡的人們議論紛紛,多數人持反對意見。
劉副院長說:“肅靜。人命關天,大家多聽聽不同意見,毛主席都說”真理有時掌握在少數人手裡“,聽小嶽講完嘛。”
嶽曉紅接著說:“我認為此案的刑偵人員不是以證據定案,而是主觀先入為主,有罪推定,誤導他人。張玲玉剛失蹤,辦案人員沒有任何劉鎖森犯罪的證據就對其採取了強制措施,主觀認定張玲玉已死亡,劉鎖森有殺人嫌疑,客觀上使老百姓也認為劉鎖森有罪。池塘女屍就是在這種誤導下辨認的,加上把門簾放在一起辨認和王桂花悲痛復仇心理的共同作用,使王桂花將高度腐爛的女屍主觀認定就是張玲玉。由此產生了警方誤導當事人,當事人再誤導警方辦案的惡性迴圈,以至於五個月後,趙玉香在齊縣發現張玲玉還活著的真實《證明》反而成了偽證。如果在坐的同志們能逆向思維,從張玲玉舊病復發、出走失蹤的基點出發,重新審視此案,不難看出,此案的所謂兇手是屈打成招的。我們對於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要慎重使用,只有被其他證據證實的口供,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而刑訊逼供下產生的供詞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所以說,本案的被告劉鎖森應該無罪釋放。”
“嶽大姐,那趙玉香也證實不了耿莊出現的瘋女人就是張玲玉啊。”一名法官問道。
嶽曉紅說:“你說反了,是公安局證明不了她不是張玲玉!從法理上講,嫌疑人無義務證明自己無罪,應該是辦案人員用證據連結的事實來證明嫌疑人有罪。尋找刑事犯罪的證據是辦案人員的職責,本應該是辦案人員義不容辭的工作。當事人的母親趙玉香千里尋證,是辦案人員的失職,是一個農村婦女的無奈和悲哀,怎麼還能以包庇罪將其拘留呢?”
又一名法官問:“那麼死屍頭上的疤痕、劉鎖森遺落的褲釦、沉屍用的石頭和撕成布條的門簾是不是證據呢?”
嶽曉紅答道:“是證據,但都不是劉鎖森殺人的證據。身高、年齡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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