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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忽略。
在一個省當省主席,主要的幫手便是主管各廳的廳長、省府委員、省府秘書長及各縣的縣長。
其次便是各廳的局、處長及縣以下的佐治人員。
而現實中國的官場雖經辛亥革命、大革命的洗禮,仍是十分黑暗,任人唯親、結黨營私、貪汙腐化、欺上瞞下、不求政績、不思進取等現象相當嚴重。
陳果夫在國民黨內幹了多年,對此有深刻的瞭解,他覺得,不對吏治進行一番革新,他不可能幹出什麼成績,甚至會站不住腳跟,為此,他要在自己主掌江蘇期間,對政治來一番重新整理。
首先是選擇各級官吏,陳果夫十分嚴格和謹慎。
對各廳廳長,他要求的條件是:幹自己主管之事有專門研究和實際經驗;有責任心、有創造力;對於省主席有相當信仰,能夠接受他的指揮。
特別是最後一條,陳果夫十分強調。
對各縣縣長,陳果夫要求其有主管全面事務的能力,有把一個縣辦好的志願和抱負;對省方的命令和計劃要切實執行。
不管是廳長也好,還是縣長也好,陳果夫最重要的是要求他們對自己信仰,聽他的話,做他的忠實臣僕,這樣,他在江蘇就可以令行禁止,江蘇便可以成為他獨來獨往的自由王國。
為了選擇好各級官吏,陳果夫在省政府成立了一個甄審委員會,甄審委員由省府委員充任。
凡屬任命官員,都得經過甄審委員會嚴格審查,不但看他的學歷、文憑、談吐、文章,更重要的是詳細調查他過去的經歷及其政績,過去做事有無功過,何以會有此功過等。
考查後,如果各委員都贊成,才予以任命,如意見不統一,最後由省主席決定,官吏任職後,必須定期報告自己的工作,省府經常對其工作進行檢查,每隔一段時期,便召開會議,對有政績的官員進行表揚與獎勵,對沒有政績甚至有過錯的官員進行訓斥和處罰。
獎優罰劣,功過分明,這一辦法收到一定效果。
在用人時,陳果夫不限制籍貫與私人關係。
他初到江蘇時,常聽到人將江蘇分為江南與江北,他頗不高興,加以申斥,他說:“我自己是浙江人,在江蘇做事,從不想他是江蘇,我是浙江。
假使我用人限於浙江人,那就糟了。
浙江的人才未必都來,而我就被同鄉觀念所限,用不著人才了,我又如何做得好事?所以我認為限於用同鄉、同學、或親族之類,都是自己把自己的範圍縮小的一種表現。
革新吏治(2)
”當時,江蘇省的縣長中有22省的籍貫,東北人用的較多。
當然,在一些關鍵部門中,陳果夫仍然用他的同鄉、同學、親族,特別是一些CC派人物,都被他安插在重要位置上。
他自己並非像他所說的那樣超脫和清廉。
為了使各級官員能克己奉公,廉潔自持,陳果夫開展了懲治貪汙的行動。
為了表示他對貪汙行為依法辦理、毫不容情的決心,一下子處理了三名貪汙有據的縣長,其中二名現任縣長職期間,大肆貪汙錢財,中飽私囊。
查出後,陳果夫即令撤職法辦,並勒令退還貪汙款項,有一名現任縣長與陳果夫有親戚關係,事發後,找到陳果夫三叔陳其採,希望從中通融,陳其採為此專門寫信說情,陳果夫考慮再三後,還是將這名貪汙縣長依法嚴辦了。
還有一名是10年前當過縣長的,在任期間貪汙款項10萬多元,一直沒有過問,他自以為年代久遠,時過境遷,不會有什麼事了,便特來應縣長甄審,想再度出任縣長,結果被審出10年前的貪汙事實,陳果夫即將此人扣留,並嚴加懲處。
在懲治貪汙官吏的同時,陳果夫還採取了其他一些相應的防範措施,他認為,光靠懲治不能根本解決問題,必須採取相應的措施,才能起到防微杜漸的作用。
首先,陳果夫指示省政府提高各級官員的俸祿,並在每個月發放獎金,使他們的經濟收入高於一般人員,即使一般的縣佐治人員也能養活8口之家。
他認為,“衣食足而後知榮辱”,俸祿提高後,貪汙現象將會減少。
其次,規定各級官員的婚喪喜慶應有限度,送禮的規格也應有限度。
陳果夫認為,婚喪喜慶請客送禮,本來是中國社會一種重情誼、互助合作的好習尚,但越出範圍,就不好了,尤其是下級對上級的送禮,足以造成貪汙行為。
1934年春,陳果夫主持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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