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部分(第3/4 頁)
37歲的心理學家,看上去對家庭很熱愛。沒有一個人記得他曾經發過脾氣。莉莉蓮,在殺死丈夫的時候35歲,比她丈夫矮一英尺,體重輕80磅。她喜歡做家務,還經常去教堂做禮拜。 莫瑞·格特凱特對武術很感興趣,這在法庭上的描述中成了一件很兇險的事情。他教他未來的妻子如何握槍,如何射擊。在法庭上,關於這對夫婦的截然相反的說法出現了。她的辯護律師說他掩飾著自己的暴力傾向。法庭則認為她幻想著殺死丈夫並且對他投入工作心懷不滿。陪審團也注意到了格特凱特一家在經濟上的困窘。在謀殺發生的那天晚上,法庭說莉莉蓮·格特凱特在他羞辱了她的做愛表現後很是憤怒。 最後,陪審團認為她二級謀殺的罪名不成立,但是殺人罪成立。也就是說,她的行為很難被理解為自衛。在接受判決之前,莉莉蓮·格特凱特在監獄裡待了11天。最後她自由了。她被釋放這一事實讓法庭的檢舉人朱利安·巴菲特(Julianne Parfett)說這一不把她投入監獄的決定傳遞出一個資訊:女人們可以去殺死自己的丈夫,只要她們宣稱自己被虐待,即便無法證明也能逍遙法外。 以受虐女性綜合症來作為辯護理由同時存在積極的與消極的兩個方面的作用。一方面,對於那些長期遭受著非人虐待又找不到出路的女性來說的確是有保護作用。然而這同時也確實是對女性提供了一種庇護。那些被丈夫毆打的女性採取反擊——甚至是殺死他們——被看作是缺乏自由意志的行為。把受虐女性綜合症當作為她們辯護的證據,她們的行為也就不再被認為是合乎情理的了,而是被看作是短暫的精神病發作。 如果法庭要釋放一個出於自衛目的殺人的女人,最起碼他們應該承認她是一個行為正當合理的有理性的人,是和男人一樣為了挽救自己的生命才殺害了別人。恰恰相反,因為有沃剋制定出來的綜合症這一說法,法庭把受虐女性的殺人案當作特殊個案來處理,這其實是有點邏輯錯亂。這些女人經常會表現得根本就不記得自己做過什麼事,像魁北克的麗塔·格雷夫勒爾(Rita Graveline),她在1999年殺死了丈夫邁克爾(Michael),最後被宣告無罪。醫生在法庭說格雷夫勒爾長期患有“非精神病症的遊離行為症”,這是由於受虐女性綜合症引發的一種狀態。這並不是辯護,但這一說法變得很有名,經常被類似案件的當事人所應用。 電子書 分享網站
第五部分 愛與傷痛(7)
那些做事拼命、勇敢,甚至女英雄般救出自己的孩子們的女人,被認為她們頭腦有問題的專家所“饒恕”。1992年,《紐約時報》上刊登了一篇文章,伊麗莎白·施納德爾(Elizabeth Schneider)是一個法律專家,她在文中指出“許多被毆打的女性對她們的孩子沒有保護能力,因為在法官看來她們是無助的、無能的受害者,甚至無法處理正常的生活事務。如果一個女人被看作太有能力,太善於處理生活,就會與受害者的形象不符,她將不再得到信任。” 在討論家庭暴力的時候,“好妻子”這個概念經常被提出。1988年,一項基於對有家庭暴力行為的男性所做訪問為基礎的研究證明,78%的男人認為自己之所以會有暴力行為是因為他們的妻子沒有盡到一個“好妻子”應盡的責任。甚至是尼克爾·布朗在一封信中也談到過“好妻子”,她說:“我想成為一個好妻子,可是他從來不給我機會。”這封信在審判的時候從來沒有被提及。 1989年,薩拉·桑頓(Sara Thornton)在殺死她的丈夫馬爾科姆(Malcolm)之後成了英國最有名的被毆打的妻子。她是在丈夫喝醉酒後昏睡的時候,用一把廚刀把他給殺死的。案件審判期間,她的性格受到了不好的評價,主要是因為她不符合對好妻子的習慣性要求。她不善於理家,除此之外,還有介紹說她曾經三次墮胎,有試圖自殺的經歷,一直到結婚前她都不穿內衣褲。1990年,她被判謀殺罪名成立。法官對桑頓說,當面對暴力的時候,她可以“跑出去或者是躲到樓上去”。1991年,桑頓在上訴書中寫到:“我不是瘋子,我不是瘋子,我承受著難耐的壓力,這壓力一天比一天更令人難以忍受,卻沒有人願意關注。當我丈夫威脅說要殺了我的時候,我爆發了……我是一個現代女性,我請求得到現代的審判。”1996年在服刑5年半之後,她經過了複審獲得了自由。 《衛報》(The Guardian)在提到桑頓的時候,說她是“被毆打妻子的偶像”。這個時候,她也成了一個小產業的主題。她在監獄裡的時候和一個記者的通訊被出版了,書名是《插上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