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部分(第3/4 頁)
除僱傭關係時,應該得到合理的補償。同時,也已經有先例表明負責養家口的人在分配財產時並不比操持家務的主婦更具優先權。2000年,英國國會上議院透過了一項具有劃時代意義的判決:珊·蘭伯特(Shan Lambert)得到了她前夫總共為2000萬英鎊的財產的一半。這不僅是英國曆史上財產授予數字最大的離婚案,同時這個案子的非凡之處還在於它把妻子的家務勞動和丈夫在家庭之外的工作的價值等同起來。這就顛覆了長期以來富豪的妻子在離婚時得到的錢僅僅能支付“合理需要”的慣例。 在過去,英國的法庭裁定丈夫和妻子對家庭的貢獻是相等的——但是經常會找一個理由讓妻子得到的少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通常法官會說丈夫所具有的賺錢“天賦”使他理應多得到一些。而妻子們很難證明自己對家庭的貢獻值得分到一半財產。 蘭伯特的案子改變了這一切。這對夫婦結婚的時候,哈里·蘭伯特(Harry Lambert)還沒有當上一家報業集團的總裁,這個集團的主要業務是出版免費報紙,最後這個集團以超過7500萬英鎊的價格被出售。珊·蘭伯特照顧著家庭,同時也幫他打理一些集團裡的事務。在他們結婚20多年之後,蘭伯特離開了妻子,和另外一個女人生活在了一起。在法庭辯論時,哈里·蘭伯特的律師說他當事人的公司在與珊認識的9個月之前就成立了,公司的成功靠的是蘭伯特自己的商業天賦。但是法官認為珊·蘭伯特應該得到婚姻共同財產的一半。審理此案的法官索普(Thorpe)說:“不能再認為在外面工作的人就比操持家務的人對家庭的貢獻多了。”家庭法律師協會的前主席奈傑爾·謝潑德(Nigel Shepherd)說這個案子在離婚法上是一個“大變革”。 他說法庭曾經認為哈里·蘭伯特對於公司的貢獻是特殊的,但他並不是什麼天才,他的妻子為他做了能做的一切事情,沒有理由不把財產平分。把50%的財產判給蘭伯特夫人也帶來了一個新的令人進退兩難的困境。如果一個不工作的妻子能得到50%的財產,那麼一個既撫養孩子又賺錢養家的妻子在離婚時應該分得多少財產呢?難道她應該得到60%? 事實上,有時候我們看到的是一些有利於妻子的不均等的財產分配。簡·博布洛(Jan Bobrow)和丈夫裡查德已經結婚24年了,她是安永國際會計公司(Ernst & Young)的執行長。2002年在印第安那州的法庭上,簡最後獲得了夫妻共同擁有的2450萬美元中的60%。簡·博布洛說最初她丈夫向她隱瞞財務狀況,每個月只打算給她5000美元讓她去撫養四個孩子。 她說在他說他想離婚並提出給她120萬美元的贍養費之後,她決定檢查他放在家裡的檔案。她後來說,她想過把贍養費提高到200萬美元。“我不知道他到底賺多少錢,也不知道我們到底有多少財產”。法官說他之所以判決這對夫妻平分財產是因為2001年當裡查德的年薪高達310萬美元的時候,簡在教堂做兼職每個小時有10美元的報酬。 這起案子之所以引起人們的注意並不是因為不同尋常的財產分配方式,而是因為其中的一些金融資訊——這些資訊關係到了安永公司的一些財務細節。但是公開公司秘密已經越來越成為妻子們在離婚時喜歡採用的討價還價的籌碼了。在與通用電氣公司的前總裁傑克·韋爾奇離婚時,簡·比斯利·韋爾奇僱傭了一個瞭解她丈夫的股票投資情況的律師。這個戰術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在她提出13000萬贍養費的要求被回絕後,她在2003年又提起了上訴。 比斯利·韋爾奇在1989年結婚的時候本身是成功的職業女性,當時她是一名律師。從這方面看,她和那些以照顧家庭和孩子作為婚姻全部內容的女人們並不相像,這些女人們必須要依靠法庭判決的贍養費才能維持生活。而有工作的那一方並不會因為離婚減少收入。這一點在溫特夫婦的離婚案中很明顯。離婚以後,加里·溫特繼續掌管著康賽克(Conseco)公司——這是一家很大的保險公司。儘管他的收入到底是多少沒有人知道,但人們得知他的獎金就高達4500萬美元。 洛納·溫特在被“解僱”,離開妻子的職位後從事的第一份工作是妻子運動分子這一情況實在是很有諷刺意義。溫特傳遞的資訊很簡單:對於婚姻來說,經濟的和非經濟的貢獻都應該被賦予同樣的經濟價值。她很認真地表明自己的使命就是呼籲男人和女人之間的平等,但是很顯然女人還有許多東西需要去爭取,儘管有越來越多的男人開始做家務。
第八部分 妻子的價值(4)
在獲得贍養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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