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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會導致了人的行為是為個人或少數人而不是對大眾負責。然而,由於人不是孤立存在於世間的,一個人的行為會對其他人產生影響,這時人的行為有可能與他人產生利益衝突。當人的行為不能受到理智的控制,人性中醜惡和陰暗的一面就會表現出來,這樣就會表現為對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和社會秩序造成破壞。
競爭的方式中有所謂的惡性競爭,其主要表現為個人與個人、集團與集團之間尖銳激化的矛盾和衝突,從而導致人與人的關係和社會處於不穩定的狀態中。在個人行為方面,象偷盜、詐騙、搶劫、貪汙、以權謀私等行為都屬於惡性競爭的範疇,表現為人用不當手段獲取利益,由此造成對人與人之間正常關係的破壞。
人類的存在是以一個群體而存在的,這要求每個人去審視一下自己在其中的作用,思考一下個人的利益是否和人類的發展相沖突。在小的方面,競爭關係到每個人的利益得失;而在大的方面,競爭關係到人類的命運,因此如何協調好個人與群體的關係是人們面臨的重要問題。從人的生存狀態來看,人與人之間既有利益衝突,但同時又存在共同的利益,而個人的利益往往存在於共同的利益之中。換句話說,人類的不斷發展是所有人的共同利益之所在,沒有人類的發展,個體利益的實現是沒有意義的。
人類的生存面對著人與人之間相互關係能否協調的問題,即個體利益和群體利益的統一。其實,如果人能夠站在理性的高度來對待競爭,人可以有許多競爭方式可以選擇,即競爭可以表現為人與人之間的良性互動。生活中每個人要審視自己在群體中的作用,看一下自己的行為是否有利於人類的生存和發展,當人與人之間建立起穩定協調的關係,人類的發展才能得到順利實現。
所以說,怎樣進行競爭是人類面臨的一個主要問題。在人追求欲求的滿足過程中,人與人之間會因利益而產生衝突,這種衝突如果不能被控制在一定範圍內,彼此之間就可能產生相互傷害,最終各方的利益可能都得不到保障。因此,人與人之間的競爭需要有一定的度,或者說有一道臨界線,使人在競爭中的行為符合人類共同的利益。
人類在發展過程中得到這樣的經驗,無序的競爭使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處於緊張狀態,人的安寧和幸福就沒有了保障。如果人人隨心所欲,任性而為,不能夠對自身的慾望加以約束和控制,那麼,不要說人類的發展,人的生存也會難以保證。從生命的存在狀況看,競爭是不同生命個體之間的相互關係形式,它的存在的本質作用是為了推動生命的發展,而不是給生命帶來破壞和毀滅。
生活中,人為了自身的最大利益,同時不使自己在衝突中受到傷害,人與人相互之間需要有約定,也就是人對自我行為的約束,不使相互之間的衝突過於激化,大家能夠生活在一個相對安寧和穩定的環境中。同時,在與自然的抗爭和社會生活中,每個人都會需要別人的協助來達到自己的目的,人與人之間有相互依存和相互利用的關係,人們認識到保持相互之間的良好關係的重要性。
所以,理性的競爭應該表現為這樣。個人主要透過自身的努力進行勞動和創造,產生出對社會發展有價值的東西,用自己的付出來獲取回報,並且也以自己的努力來影響其他的人。在正常情況下,一個人擁有什麼樣的東西和他的自然狀態有關,如人的智力、身體狀況、性格品行,也就是人透過自己的自然狀態得到相應的欲求上的滿足。而如果人靠投機取巧,利用各種不正當的手段掠奪他人的財富和勞動,這就超出了正當競爭的範疇。
在人類的發展程序中,人正從相互殘殺的非理性狀態中逐漸解脫出來,人透過對相互關係的調整,努力避免競爭給人類帶來的不安、動盪、甚至毀滅,並透過有序競爭促進人類自身的發展。
在人與人的相互關係中,沒有利益衝突是不可能和不現實的。人沒有必要逃避競爭,並且也不可能逃避。對待衝突,人首先要承認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每個人生存和發展的要求都是正當的,然後去加以協調和引導。而如果去否定這樣衝突存在的必然性,用虛假的東西去掩飾這樣的衝突,這不僅達不到目的,並且有可能走向人意願的反面,導致人的虛假和偽善。
所以,對於競爭,問題不在於要不要競爭,而是應該如何進行競爭。人的生存競爭和競技比賽是一樣的,比賽就是競爭,沒有競爭就不能稱其為比賽。與此同時,任何比賽都有相應的規則和裁判的執法,這樣是為了保證比賽能夠正常進行下去,同時有利於運動的發展和運動員水平得到提高。規則和裁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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