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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所痛恨的目標。在日本投降不久,東條於行將就捕之際所表演的那幕“自殺不遂”的滑稽劇被揭露以後,他更遭到日本人民的唾棄和嘲罵。
東條是後來被遠東法庭判處絞刑的七名被告戰犯之一,也是被判處絞刑的兩名日本首相之一,另一名是廣田弘毅。
梅津美治郎
六十五歲,陸軍士官學校及陸軍大學畢業,畢業後奉派赴歐洲各國考察軍事,歸國後歷任陸軍省軍務局課長,步兵第一旅團長等職。
梅津於1928年至1945年間曾擔任下列各要職:陸軍省總務局局長(1931年);華北日本駐屯軍司令官(1934年至1936年);廣田內閣、林內閣、近衛內閣之陸軍次官(1936年3月至1938年5月);關東軍總司令兼駐“滿洲國”大使(1939年至1944年);參謀總長(1944年7月起至1945年日本投降止)。梅津於1940年晉升為陸軍大將。
梅津是日本法西斯軍人中資望很高、能力很強的一個,在日本歷次的侵略陰謀中,他經常是一箇中堅分子。在當時的日本人心目中,梅津被稱為“陸軍之寶”。在他擔任華北日本駐屯軍司令官的時期,為了實現日本在佔領東北之後進一步吞食中國的侵略政策,他曾千方百計地勾結華北軍人,鼓吹“華北自治”,企圖使華北脫離中國而建立在日本操縱下的傀儡政權。1935年簽訂的那個臭名遠揚的“何(應欽)梅(津)協定”便是梅津對當時辱國喪權的中國政府利誘威脅的結果之一。“何梅協定”是日本粗暴地干涉中國內政和分裂中國主權的一個典型檔案。它規定了中國中央政府的軍隊必須全部從河北省撤退;取消河北省國民黨黨部,不准它有任何活動;並禁止河北省境內的一切反日行為。這個協定只是為了解決一個所謂“河北事件”的問題而簽訂的,而當時日本人在華北製造的“事件”是不勝列舉的。單就這個“協定”的內容來看,便可以明瞭日本對中國主權的侵犯和中國政府對日本的屈從達到了什麼樣的程度!梅津於1938年並曾一度率領日軍在華北作戰,對中國人民犯下了不少的殘酷暴行。在他擔任關東軍總司令兼駐偽滿大使的那五年,正是日本對外侵略戰爭發展的高潮時期,梅津用盡了一切殘酷手段掠奪、榨取中國東北的財富資源和人民血汗,以供日本維持其罪惡戰爭之用。由於這種種原因,梅津美治郎的惡名和罪行也是中國人民所家喻戶曉的。
二十八名被告戰犯的簡歷(10)
梅津出任他最後的也是最重要的一個公職(參謀總長)的時候,日本已經是窮途末路、奄奄待斃了。不到一年工夫,它便宣佈了無條件投降。在密蘇里號軍艦上舉行投降儀式的時候,梅津是代表日本大本營在投降書上正式簽字的兩個日本代表之一,另一個是代表日本天皇及日本政府的重光葵。
由於梅津和重光是日本投降代表,在盟軍總部看來,似乎不無微勞可念,理應有所“照顧”。因此,對他們二人的逮捕是遲延到起訴前夕方才執行的,不像其他的甲級戰犯一樣,在起訴好幾個月以前便關進了監獄。
以上是在遠東國際法庭受審的二十八名日本甲級戰犯的簡單履歷。正如前面所指出過的,在漫長的審判過程中,兩名被告(松岡洋右和永野修身)患病身死;另一名(大川周明)得了精神病,暫時中止受審。因此,在1946年5月法庭開審時被告原是二十八名,但是到了法庭宣判的時候,它判處的被告只是二十五名而不是二十八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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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英蘇等十一國對日主戰犯起訴書
中美英蘇等十一國對日本主要戰犯的起訴書
國際檢察處遞送給遠東法庭的起訴書開端寫的是:“呈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第一號起訴書。”用“第一號”這樣的字樣無疑地表示國際檢察處當時的設想是:在第一號起訴書中被控的二十八名戰犯審判結束之後,將有第二號、第三號……起訴書的提出。但是,事實上,正如我們所一再指出的,由於美國庇護日本戰犯的政策日益明顯,所謂第二號、第三號……起訴書都成了泡影,根本沒有出現。
起訴書的第一號標題是這樣寫的:
“美國、中國、英聯合王國、蘇聯、澳大利亞、加拿大、法國、荷蘭、紐西蘭、印度、菲律賓。
控告荒木貞夫……(共二十八名,次序依照其姓氏的英文字母先後排列,此處從略)。”
從起訴書的這個標題看來,提起訴訟的原告無疑地是對日作戰的十一個主要同盟國,而不是國際檢察處或盟軍總部。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