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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戰犯的國際審判:二戰後的創舉
主要戰犯的國際審判: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創舉
第二次世界大戰是以軸心國的失敗而告終的。德國的正式投降是在1945年5月8日,日本的正式投降是在同年9月2日。
紐倫堡國際法庭東京國際法庭在德日投降之後,戰勝的同盟國便分別在德國紐倫堡和日本東京先後設立了兩個國際軍事法庭。前者的名稱是“國際軍事法庭”;後者的名稱是“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後者冠以“遠東”二字,以示區別於前者。一般人對這兩個國際軍事法庭的簡稱是“紐倫堡國際法庭”和“東京國際法庭”,或者“紐倫堡法庭”和“東京法庭”。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的英文名稱是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Nuremberg;東京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英文名稱是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Tokyo。
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
東京國際法庭
這兩個法庭的組織雖略有不同(見下章),但是它們的任務和目的卻是一樣,那便是:把軸心國的某些國家領導人當做首要的或主要的戰爭罪犯而加以逮捕、偵察、起訴、審訊和判刑。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一條:“依照……協定,應設立一國際軍事法庭,以公正並迅速審判及處罰軸心國之主要戰爭罪犯。”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一條:“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之設立,其目的為公正與迅速審判並懲罰遠東之主要戰爭罪犯。”這些首要的或主要的戰爭罪犯有時又被稱為“甲級戰犯”;他們都是當年納粹德國和法西斯日本政府中對策劃、準備、發動或執行侵略戰爭負有最高或主要責任的人物。這些人對於國家侵略戰爭政策的制定和侵略戰爭的進行是起過重大作用的。
對於這類主要戰犯或甲級戰犯由正式組織的國際法庭依照法律手續加以審訊和制裁,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國際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人類歷史上的一個創舉。在這以前,一個戰敗國的領導人物,即使他們是發動侵略戰爭的元兇巨魁,一般都是逍遙法外的,從來沒有受過法庭的審判和法律的制裁。
誠然,在歷史上,一個國家的元首或政府顯要在戰爭中一旦落在敵國手中被殺害或被囚禁的事情,是屢見不鮮的。最著名的近例便是1815年拿破崙一世被英、俄、奧、普等戰勝國流放在聖赫勒拿島終身囚禁。但是他的流放並沒有經過任何國際法庭或國內法庭的審判。用法律去制裁戰敗國領導人之事,確實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一個新創舉。
兩個國際軍事法庭設立的經過(1)
1945年5月德國投降。從是年7月17日起,英、美、蘇三國舉行了柏林會議,1945年7月柏林(波茨坦)會議
簽訂了著名的“波茨坦議定書”。在該議定書的第六章(標題為《戰爭罪犯》)裡,重申了對於希特勒德國的主要戰犯必須嚴予法律制裁之決心,並“認為儘速開始審判此等主要戰犯乃極其重要之事”。“波茨坦議定書”中有關懲處戰犯之條款。在此前舉行的蘇、美、英三國領袖克里米亞會議上,懲辦希特勒德國的主要戰犯問題也得到了他們的重視。會議並決議要“……使所有一切的戰爭罪犯,予以公正與迅速之懲處。”
根據同盟國在戰時和戰後迭次表示要懲辦法西斯戰犯的堅決意願,蘇、美、英、法四國代表在倫敦舉行了會議,專事討論組織國際法庭審判納粹主要戰犯的問題,並於1945年8月8日簽訂了關於設立國際軍事法庭的四國協定和作為協定附件的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憲章,憲章規定了法庭的組織、職權和審判程式的基本原則。截至1945年底為止,加入本協定的國家有澳大利亞、比利時、捷克、丹麥、衣索比亞、希臘、海地、宏都拉斯、印度、盧森堡、荷蘭、紐西蘭、挪威、巴拿馬、巴拉圭、波蘭、烏拉圭、委內瑞拉和南斯拉夫。
四國協定和法庭憲章簽訂、頒佈之後,經過約兩個月工夫,法庭的組織工作便告完成。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在1945年10月18日接受了對戈林、赫斯等22名首要納粹戰犯的起訴,正式審訊是在10月20日開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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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設立的情況同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的有些不同。它不是直接按照一個國際協定設立的,而是根據一系列的國際檔案授權遠東盟軍最高統帥部設立的。這些檔案是“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文書”和莫斯科外長會議的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