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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可靠性,並接納了被鑑定的檔案載有非公知資訊及可對擁有該資訊者帶來經濟利益的結論。
2008年3月31日,柳相軍被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判決侵犯富士康科技集團商業秘密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08 年3月24日,司少青被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判決侵犯富士康科技集團商業秘密罪名成立,判處之刑罰包括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
第一節 一波三折富比之爭(5)
富士康公告全文如下:
中國單位犯罪刑事調查
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在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而追究比亞迪法團(單位)刑事責任,並於2008 年3 月12 日立案(案件編號[2008] 02670)後,本公司於2008 年3 月19 日,獲公安局通知;公安局已就中國單位犯罪刑事調查對夏佐全(「夏氏」)發出一項拘留令(拘留令編號:深公寶(2008)01656 號)。本公司又於2008 年3 月21 日接獲通知,公安局已於同年3 月20 日拘留夏氏。根據比亞迪公佈的資料顯示,夏氏不僅是比亞迪創辦人之一,更因負責全集團的一般營運,自2002 年6 月11日起為比亞迪主席外的唯一執行董事,而據比亞迪2008 年4 月7 日延遲的公佈顯示,夏氏已於2008 年3 月20 日因個人因素辭退執行董事及副總裁職務。
中國刑事定罪
除中國單位犯罪刑事調查的進度外,公安局亦曾就侵犯富士康科技集團商業秘密之罪行,對柳相軍(「柳氏」)及司少青(「司氏」)的行為分別進行調查。柳氏及司氏均為本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併為新訴訟原告之一的深圳富泰宏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富泰宏」)之前僱員。柳氏及司氏在富泰宏離職後,均獲得比亞迪聘用︰柳氏為比亞迪的IT產業群體主管兼海外商務部經理,司氏為比亞迪的系統管理辦公室主管。基於公安局調查結果,柳氏及司氏被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及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檢察院分別控以侵犯富士康科技集團商業秘密罪。
於2008 年3 月31 日,柳氏被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深圳寶安法院」)判決侵犯富士康科技集團商業秘密罪名成立,判處之刑罰包括有期徒刑四年。其中深圳寶安法院發現,柳氏透過指示鴻富士康(深圳)有限公司(本公司母公司旗下之附屬公司併為新訴訟的原告之一)前僱員並之後受聘於比亞迪的張健,自富泰宏另一名前僱員王維處取得富士康科技集團的數份檔案,從而非法取得屬於富士康科技集團的商業秘密。
在裁判過程中,深圳寶安法院參考了中國科學技術部智慧財產權事務中心就柳氏取得的檔案作出的鑑定結論。深圳寶安法院亦參考了北京九州世初智慧財產權司法鑑定中心就包括從柳氏在其比亞迪辦公室的電腦中取得的被查獲硬碟中的檔案作出的鑑定結論。經過當庭質證,深圳寶安法院認可了兩份鑑定結論的合法性及可靠性,並接納了被鑑定的檔案載有非公知資訊及可對擁有該資訊者帶來經濟利益的結論。
於2008 年3 月24 日,司氏亦被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深圳龍崗法院」)判決侵犯富士康科技集團商業秘密罪名成立,判處之刑罰包括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其中深圳龍崗法院發現,司氏在受聘於富泰宏期間違反對富泰宏的保密責任,自富泰宏之處所帶出了若干檔案,用於比亞迪同類檔案的編撰制定。
在裁判過程中,深圳龍崗法院參考了中國科學技術部智慧財產權事務中心就司氏取得的檔案作出的鑑定結論。經過當庭質證,深圳龍崗法院認可了該份鑑定結論的合法性及可靠性,並接納了被鑑定的檔案載有非公知資訊、可對擁有該資訊者帶來經濟利益及具有可應用性的結論。
承董事會命
主席兼行政總裁
陳偉良
中國香港二零零八年四月十日
第一節 一波三折富比之爭(6)
2008年4月11日晚上,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釋出公告稱,3月20日被警方拘留的比亞迪創始人夏佐全,已在拘留後的第4天因證據不足被釋放;而另外兩名分別獲刑一年零4個月及4年的員工,在定罪前已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屬於個人犯罪,與比亞迪無關。並且兩人任職期間也非公司高層。
比亞迪的公告全文如下:
本公司謹此證清;夏佐全先生於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至二十四日被深圳公安局拘留;只因協助調查;且由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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