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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地“傻瓜化”。
另一方面,消費者在對各種馴服的消費品施行獨裁時,也同時被消費品施行著獨裁--“平均化”的獨裁。無論是電視還是傻瓜相機,它們都像普洛克勒斯床一樣地對消費者進行著“平均化”的處理,把人與人的差異降到最低程度。這也就是說,各種產品的生產者透過大規模地複製出各種“大路貨”,自覺不自覺地使消費者在總體上成為“大路貨”。一個攝影家是不可能使用傻瓜相機的,因為傻瓜相機在有效地避免了失敗和風險的同時,也同樣有效地消除了人與人之間的差異,扼殺了一個人與另一個人的作品之間的差異。
由此我們更加明確了一點:大眾文化產業,尤其是大眾化傳播媒介產業同時造就的兩種東西(消費者與消費品),一路貨色(平均化、整齊劃一的大眾與平均化、整齊劃一的產品)。
基於以上立場,我們就不難理解喬治?吉爾德為什麼把電腦技術以外的許許多多電子技術(尤其是電視技術)稱為“消費者電子學”(consumerelectronics)。按照我們前面的說法,我們也可以把“消費者電子學”直接稱為“傻瓜電子學”。受這種“電子學”(電子技術)支配的種種產品(從“傻瓜相機”到“高畫質晰度電視”)都在有意無意地造就或助長一種文化--“消費主義文化”,即為平均化的消費者--“大眾”--所擁有的文化。
8.3 從按摩到挑戰
從經濟學意義上講,電腦使用者(使用者)仍然是“消費者”。然而從文化意義上講,電腦使用者與電視觀眾(典型的消費者)具有質的不同。電視觀眾閒置著雙手,被動地、集體性地接受電視的按摩,或者說,接受由電視臺複製出來的無數雙“看不見的手”的按摩。相反,電腦使用者伸出自己的雙手敲擊著鍵盤,與電腦進行著真正意義上“交往”。
人與電腦相互挑戰並各自作出應戰,雙方在索取的同時也在被索取,在向對方敞開自身的同時讓對方向自己敞開,在這一過程中共同“改變、豐富、塑造、修煉”自身。所以電腦使用者說到底是“生產者”而不是“消費者”。
正如吉爾德所看到的,電腦使用者把電腦當作是一個為他們在經濟、技術和文化上積累資本,富有創造性並預示著未來的工具。在美國,電腦在1993年的銷售量是5000萬臺,而每臺電腦的價格比每臺電視機的價格高出近4倍。電腦的市場比電視和電影的市場加起來還要大,比如1992年美國的電腦產業的總銷售量是1610億美元,而電視和電影產業的銷售量加起來也只有1040億美元。電腦硬體的銷售收入是電視機銷售收入的6倍,家用電腦的銷售量每年以10倍的速度增長。更重要的是,電腦買主的綜合素質要比電視買主的高得多。電視買主來自中等收入階層,他們用400美元買一臺電視機;而電腦的買主幾乎都來自高收入階層。他們總是受過高等教育(在美國,受教育程度的高低與收入的高低是相應的),用大約1500美元買電腦硬體,再用1500美元買軟體和外圍裝置。
吉爾德指出,電腦與電視的“最關鍵的差異是這兩種裝置在用途上的差異”:
看電視的人幾乎是在用電視來愚弄他們自己和他們的孩子,而PC機的使用者是在利用他們的機器使自己變得更富有、更聰明、更具創造性。PC機的買主也是一種新的應用和附加裝置的創造者,而電視機只是一個消費品。PC機是一種供方投資(supply-sideinvestment),它使家庭在資本主義生產中重新成為中心角色。資本主義生產被轉化為一種對於現階段出現的家庭、文化和社群危機的治療性力量。
電腦與電視在用途上的不同,緣於它們在“稟性”、“脾氣”上的不同。人與電視的關係是不平等的--電視像奴僕一樣迎合著人,儘可能地讓人感到舒適、自在,雖然實際上它是像靡菲斯特反過來奴役浮士德一樣地奴役著人。
人與電腦的形成的卻是平等相處、相互溝通、相互促進的關係。電腦從來不是拿來就可以用的馴服工具,它對人提出各種條件和資格要求。透過鍵盤來操作電腦與透過遙控器來操作電腦決不可同日而語。一匹駿馬常常同時就是一匹烈馬,只有優秀的騎手才能駕馭它。同樣道理,電腦不是像“傻瓜相機”那樣的可以隨便上手的工具。電腦強制性地改變著它的使用者,它是人的嚴師和諍友,它向人許諾和提供的不是廉價的、消遣性的“輕鬆愉快”和“自由自在”,而是在透過無數次的挫折、摔打、掙扎贖來的深刻、強烈的自由感和成就感。電腦與電視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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