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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連著下了幾場雪。謝宗芬沒有出攤,白寶山也沒再作案子。天氣是太冷了。
白寶山在北京做的搶劫案(以搶錢為目標的搶劫案),只此一起。說不清是出於他的狡猾,還是另有目的。
搶了錢,白寶山還跟以前一樣,花錢靠謝宗芬,這筆錢他只動了一點點。母親每月給他100元,他說不要了。花銷上,仍然十分節儉。
五、槍,是鐵證
“12·16”案件給警方提出了一道難題。
犯罪分子完全改變了作案方式,“12·I6”搶劫案與前5案無論在案件性質、作案目標、侵害物件和作案手法上,都有很大的不同。犯罪分子使用的槍支與前5案也不一樣。
從形式上看,這應該是與前5起系列搶槍案無關的另一起獨立的案件。
偵查工作是從德勝門煙市做起的,北京市公安局和東城公安分局還是很快注意到這起案件與北京“3·31”系列涉槍案件及徐水槍案的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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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偵察人員在現場收集到犯罪分子遺留的3枚彈殼,其彈底標識與5起涉槍案一致,都是75-81。
北京市局對這一批號的子彈做過徹底的調查,掌握了第一手資料,這種子彈分佈在新疆,以其它渠道出現在北京的可能性極小。
第二,現場目擊者反映,作案分子使用的是自動步槍,對槍形的描繪,與徐水被搶劫槍支相近。
第三,作案分子一人作案。無論在現場,還是逃跑途中,目擊證人均未看見有其他同夥。這也與前5案一致。
第四,此案與前5案,在邏輯上有一定的因果聯絡。
前5案除了與巡警的遭遇戰,作案方式基本上是一致的。從前5案分析,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原因和目的,起碼有以下三種可能:一、懷有政治目的,破壞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二、製造惡性事件,報復社會;三、搶槍,是為了搶劫財物。在沒有新案件發生的情況下,這三種可能性,均無法排除。
“12·16”案件發生後,由於它與前5案,有著多項一致性。警方做了這樣一個大膽的描畫:
犯罪嫌疑人搶劫武器的目的是為了搶劫財物,作為第一步,他需要搶劫一支攜帶方便、便於隱蔽的槍。前4案犯罪嫌疑人沒有達到目的。徐水案件後,犯罪嫌疑人搶槍的目標基本完成,轉而實施他“搶劫財產”的最終目標。
在作案工具上,第一案犯罪嫌疑人搶劫了“五六”式半自動步槍,之後4案都使用了該“五六”式步槍,第五案搶劫了自動步槍,第六案(搶劫煙攤案)放棄“五六”式步槍,改用自動步槍。
這一描畫能否成立,關鍵看“12·16”案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槍種的確認。
北京市局技術處副處長,痕跡專家王滿倉對“12·16”現場提取的子彈進行了專門研究。
由於“81—1”式自動步槍是新槍種,在部隊配備較少,其特徵難以把握。北京市公安局待意把這種自動步槍的設計者請過來,為技偵人員上課,講解“81-1”式自動步槍的效能、特點,以及與“五六”式半自動步槍、自動步槍的區別。
在王滿倉主持下,經過嚴格的鑑定,得出了科學結論,犯罪嫌疑人在“12·16”搶劫殺人案中,使用槍種為“81-1”式自動步槍。
這就為“12·16”案這一特殊案件,與前5起案件的串併案工作,提供了堅實的基礎。
同時,這一結論,也修正了警方對前5起案件的性質的判斷,清晰地表明,犯罪嫌疑人的搶槍的最終目標,是為了搶錢。
“12·16”案串並的主要意義,也在這裡。
這一結論,也使警方在對犯罪嫌疑人身份、職業、生活層次及其它特徵的刻畫上,得到進一步的修正。
第八章
一、從北京,到新疆
時間進入了1997年。
北京是平靜的。犯罪分子並沒有按照警方所判斷的,在北京繼續作案,也沒有在北京周圍地區繼續作案。
自1997年春天到仲夏,這個窮兇極惡的持槍歹徒隱藏了起來。在北京西郊,在北京市內,在河北地區—一乃至在全國,那支打死我兩名解放軍戰士、擊傷7名軍警人員的“五六”式半自動步槍再沒打響過,那支殺死女煙販許桂花的“81—1”式自動步槍,也銷聲匿跡。
犯罪分子蟄伏了起來——他消失了,不見了。
這並不符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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