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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要被人逼著離婚,楊霞感覺自己的精神即將崩潰。她睜著淚眼,仰頭看著宋濤,說:“阿濤,我怎麼辦?我真的想不出兩全其美的辦法,我真的愛你,可是我和他也真的離不了婚,我的家人沒有錯,我不能傷害他們啊。”此時宋濤已有了醉意,他望著懷裡這個女人說:“咱倆生不能為夫妻,那就死了來做陰間的鴛鴦。”話說得這樣悲悲切切,楊霞心裡壓抑了許久的感情頓時爆發,開始放聲大哭,宋濤說:“如果不能得到你,我活著也沒有什麼樂趣了,不如我們一起死吧。我是真心愛你的,既然在人間結不了婚,就讓我們在陰間做夫妻吧。”聽了宋濤的話,楊霞不禁萬念俱灰,她想:這也不失是一個解脫的辦法,起碼可以保住家人生命,還可以逃避掉自己面對家人的尷尬,於是失魂落魄地點了點頭。於是兩人相約,宋濤執筆寫下了那張願意一起赴死的約定,放在了床頭。
絕望的宋濤和楊霞躺在床上,兩個人你看看我,我看看你,怎麼死?宋濤去門口拿上楊霞從自己家拿來的那把錘子,走到酒櫃又取出一包安眠藥,說我們用鐵錘自殺可能打不死,要是沒死我們就繼續喝藥。楊霞看著大鐵錘說:“我怕,我不敢砸”,宋濤說:“你怕什麼?我們都決心要死了,你還怕疼嗎?”楊霞又開始哭,說:“我怕看見血”,宋濤這時被楊霞的哭啼聲惹煩了,加上酒精的作用,他大聲吼道:“你要信得過我,我就幫你砸,我馬上就隨你而去”,楊霞被他的樣子嚇怕了,不知是哭得哽咽還是點頭,宋濤坐在床邊一下子掄起鐵錘,對準楊霞的頭部就是猛擊,頓時鮮血濺在地板、牆壁和楊霞的裙子上,楊霞連哼都沒哼一聲就不動了。熱乎乎的血“噗哧”一聲濺到了宋濤的臉上,宋濤“啊”地大叫一聲,此刻酒醒了,人卻懵了,看著一分鐘前還哭得梨花帶雨的女人,此時此刻卻滿臉是血地躺在那裡一動不動,愛恨情仇一起湧上宋濤的心頭,他一時亂了方寸,他搖了搖楊霞,“真的死了!”宋濤一下跳起來,他順手拉起被子將楊霞的頭蓋住,撿起鐵錘,對準自己的前額就要砸。由於力度不夠大,“噹啷”一聲錘子從宋濤手裡滑掉,宋濤嘴裡喃喃地不知道說了些什麼,拉開房門就往外跑。直到路口那聲剎車他才醒了過來。
現在宋濤已經被警察逮捕了,公訴機關準備以故意殺人罪對宋濤提起公訴,但宋濤矢口否認自己殺人,宋濤辯解:是她自己要自殺,又不敢,所以叫我幫她的,怎麼能怪我呢?
當我突然有一天想起楊霞的事時,主動給她打電話,才發現接電話的是她的丈夫,這個男人被突如其來的風暴擊垮了,那時我才知道楊霞已經死亡。聽說我曾是楊霞生前找過的律師,他想起來也看過我的電視節目,這個男人把從公安機關了解的情況全部告訴了我,我聽了只覺得心情無比沉重。又過了些日子,我又聽說最終宋濤還是被判了死刑,這倒應了兩人的約定,不知他們在陰間相會又會說什麼呢?不知宋濤的家人得知曾是他們驕傲的兒子的行為後又會作何感想。
我想,此時的楊霞內心正在進行激烈的鬥爭。其實她知道宋濤的威脅是犯法的,是應該報警嚇退宋濤,還是委曲求全滿足他的敲詐呢?我告訴楊霞,敲詐勒索,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都有關於敲詐勒索行為的規定。
假如楊霞要追究宋濤的行政責任,按《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宋濤開口就要一百萬,這已經是鉅額的敲詐勒索了,我國《刑法》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像宋濤這樣,以暴露楊霞的隱私為要挾,要求給付青春補償費的行為顯然是違法行為,並且由於宋濤敲詐勒索財物的數額巨大,他的行為已涉嫌構成犯罪。但是楊霞也知道,一旦報警,自己也完了,我想她還會報一種僥倖心理繼續與宋濤糾纏的。
王芳律師點評
那麼像宋濤、楊霞這樣所謂的相約自殺或者說經授意的幫助別人自殺,和我國《刑法》上所說的故意殺人罪有什麼關係呢?宋濤的辯解成立嗎?
首先我們必須清楚一點,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是故意殺人罪。
(1)這個罪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權。
(2)在客觀上,犯罪人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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