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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守、縣令,則計戶而給祿,各以戶數為九等之差。大州六百二十石,其下每以四十石為差,至於下下,則三百石。大郡三百四十石,其下每以三十石為差,至於下下,則百石。大縣百四十石,其下每以十石為差,至於下下,則六十石。其祿唯及刺史二佐及郡守、縣令。
三年四月,詔尚書左僕射,掌判吏部、禮部、兵部三尚書事,御史糾不當者,兼糾彈之。尚書右僕射,掌判都官、度支、工部三尚書事,又知用度。餘皆依舊。尋改度支尚書為戶部尚書,都官尚書為刑部尚書。諸曹侍郎及內史舍人,並加為從五品。增置通事舍人十二員,通舊為二十四員。廢光祿寺及都水臺入司農,廢衛尉入太常尚書省,廢鴻臚亦入太常。罷大理寺監、評及律博士員,加置正為四人。罷郡,以州統縣,改別駕、贊務,以為長史、司馬。舊周、齊州郡縣職,自州都、郡縣正已下,皆州郡將縣令至而呼叫,理時事。至是不知時事,直謂之鄉官。別置品官,皆吏部除授,每歲考殿最。刺史、縣令,三年一遷,佐官四年一遷。佐官以曹為名者,並改為司。六年,尚書省二十四司,各置員外郎一人,以司其曹之籍帳。侍郎闕,則厘其曹事。吏部又別置朝議、通議、朝請、朝散、給事、承奉、儒林、文林等八郎,武騎、屯騎、驍騎、遊騎、飛騎、旅騎、雲騎、羽騎八尉。其品則正六品以下,從九品以上。上階為郎,下階為尉。散官番直,常出使監檢。罷門下省員外散騎常侍、奉朝請、通事令史員,及左右衛、殿內將軍,司馬督,武騎常侍等員。
十二年,復置光祿、衛尉、鴻臚等寺。諸州司以從事為名者,改為參軍。
十三年,復置都水臺。國子寺罷隸太常,又改寺為學。
十四年,諸省各置主事令史員。改九等州縣為上、中、中下、下,凡四等。
十五年,罷州縣、鄉官。
十六年,內侍省加置內主事員二十人,以承門閣。
十八年,置備身府。
二十年,改將作寺為監,以大匠為大監。初加置副監。
仁壽元年,改都水臺為監,更名使者為監。罷國子學,唯立太學一所,置博士五人,從五品,學生七十二人。
三年,監門府又置門候一百二十人。
煬帝即位,多所改革。三年定令,品自第一至於第九,唯置正從,而除上下階。罷諸總管,廢三師、特進官。分門下、太僕二司,取殿內監名,以為殿內省,並尚書、門下、內史、秘書,以為五省。增置謁者、司隸二臺,並御史為三臺。分太府寺為少府監。改內侍省為長秋監,國子學為國子監,將作寺為將作監,並都水監,總為五監,改左右衛為左右翊衛,左右備身為左右騎衛。左右武衛依舊名。改領軍為左右屯衛,加置左右御。改左右武候為左右候衛。是為十二衛。又改領左右府為左右備身府,左右監門依舊名,凡十六府。其朝之班序,以品之高卑為列。品同則以省府為前後,省府同則以局署為前後焉。
尚書省六曹,各侍郎一人,以貳尚書之職。又增左、右丞階,與六侍郎並正四品。諸曹侍郎並改為郎。又改吏部為選部郎,戶部為人部郎,禮部為儀曹郎,兵部為兵曹郎,刑部為憲部郎,工部為起部郎,以異六侍郎之名,廢諸司員外郎,而每增置一曹郎,各為二員。都司郎各一人,品同曹郎,掌都事之職,以都事為正八品,分隸六尚書。諸司主事,並去令史之名。其令史隨曹閒劇而置。每十令史置一主事,不滿十者亦置一人。其餘四省三臺,亦皆曰令史,九寺五監諸衛府,則皆曰府史。後又改主客郎為司蕃郎。尋又每減一郎,置承務郎一人,同員外之職。
舊都督已上,至上柱國,凡十一等,及八郎、八尉、四十三號將軍官,皆罷之。並省朝議大夫。自一品至九品,置光祿、從一品。左右光祿、左正二品,右從二品。金紫、正三品。銀青光祿、從三品。正議、正四品。通議、從四品。朝請、正五品。朝散從五品。等九大夫,建節、正六品。奮武、從六品。宣惠、正七品。綏德、從七品。懷仁、正八品。守義、從八品。奉誠、正九品。立信從九品。等八尉,以為散職。開皇中,以開府儀同三司為四品散實官,至是改為從一品,同漢、魏之制,位次王公。門下省減給事黃門侍郎員,置二人,去給事之名,移吏部給事郎名為門下之職,位次黃門下。置員四人,從五品,省讀奉案。廢散騎常侍、通直散騎常侍、諫議大夫、散騎侍郎等常員。改符璽監為郎,置員二人,為從六品。加錄事階為正八品。以城門、殿內、尚食、尚藥、御府等五局隸殿內省。十二年,又改納言為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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