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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取酒,調以諸辛味,復飲之,驢未絕而為火所逼爍,外已熟矣。詹一日,方巾首,失力仆地而卒。頃之,詹膳夫亦卒。一夕,膳夫復甦曰:“某見詹,為地下責其過害物命,詹對以某所為,某即以詹命不可違。答之。詹又曰:‘某素不知,皆狄慎思所傳。’故得以回。”無何,慎思復卒。慎思亦登進士第,時為小諫。(出《玉泉子》)
唐朝的李詹,宣宗大中七年在崔瑤主持的考試中進士及第。他平生多方尋找特殊味道的菜餚。每次吃鱉,就綁上它的腳。放到烈日下曝曬,等鱉很渴的時候給它酒喝,然後拿到廚房烹煮,鱉正醉的時候已經被做熟了。又有時把驢拴在庭院裡,周圍點上火,驢渴得沒辦法就喝含鹼的灰水,洗它的腸胃,然後再拿酒,放入各種調料,再讓驢喝,驢未死而被烈火所烤、外邊的肉已經熟了。有一天,李詹剛戴上頭巾,突然站不住了,倒地而死。不一會,李詹的廚師也死了。過了一天,廚師又甦醒過來,他說:“我看到李詹了,閆王正追責他過分殘害動物的生命,李詹對閆王說是我乾的,我就說:‘李詹讓我幹我敢不幹嗎?’李詹又說:‘我根本不知道那樣辦,是狄慎思傳授給我的。’所以我才免死又回來了。”過不久,狄慎思也死了。狄慎思也是進士及第,當時作小諫。
王公直
唐鹹通庚寅歲,洛師大飢,谷價騰貴,民有殍於溝塍者。至蠶月,而桑多為蟲食,葉一斤直一鍰。新安縣慈澗店北村民王公直者,有桑數十株,特茂盛蔭翳,公直與妻謀曰:“歉儉若此,家無見糧,徒竭力於此蠶,尚未知其得失。以我計者,莫若棄蠶,乘貴貨葉,可獲錢十萬,蓄一月之糧,則接麥矣,豈不勝為餒死乎?”妻曰:“善。”乃攜鍤坎地,卷蠶數箔瘞焉。明日凌晨,荷桑詣都市鬻之,得三千文,市彘肩及餅餌以歸。至徽安門,門吏見囊中殷血,連灑於地,遂止詰之。公直曰:“適賣葉得錢,市彘肉及餅餌貯囊,無他也。”請吏搜尋之。既發囊,唯有人左臂,若新支解焉。群吏乃反接送於居守,居守命付河南府尹正瑯琊王公凝,令綱紀鞠之。其欵示:某瘞蠶賣桑葉,市肉以歸,實不殺人,特請檢驗。尹判差所由監領,就村檢埋蠶之處。所由領公直至村,先集鄰保,責手狀,皆稱實知王公直埋蠶,別無惡跡。乃與村眾及公直,同發蠶坑,中唯有箔角一死人,而缺其左臂,取得臂附之,宛然符合。遂復領公直詣府,白尹,尹曰:“王公直雖無殺人之事,且有坑蠶之咎,法或可恕,情在難容。蠶者天地靈蟲,綿帛之本,故加剿絕,與殺人不殊,當置嚴刑,以絕兇醜。”遂命於市杖殺之。使驗死者,則復為腐蠶矣。(出《三水小牘》)
唐朝鹹通庚寅年,洛陽地區饑荒。谷價飛漲,在陰溝裡、田梗上到處都有餓死的百姓屍首。到了放蠶的季節,而桑葉大多被蟲子吃了,桑葉每斤值一鍰。新安縣慈澗店北村有個村民叫王公直,有桑樹幾十棵,特別蔭翳茂盛。公宜就和妻子商量說:“饑荒這麼重,家中也沒有糧食,就是盡力養蠶,也不知後果會怎麼樣。依我看,不如放棄養蠶,乘著現在桑葉價貴就賣桑葉,這樣可以賺錢十萬。能積蓄一個月的糧食,就可接上麥秋了,難道不比餓死強嗎?”妻子說:“好”。於是他就拿著鍬挖了一個坑,捲起那幾張蠶子埋了。第二天起早,挑著桑葉到城裡的集市上賣掉桑葉,得錢三千文。又在集市上買了個豬腿以及燒餅、菜餚等回家。到了徽安門,門吏見他的口袋裡流血,點點滴滴灑了一地,於是就讓他停下盤問他。
公直說:“我剛才賣了桑葉賺到錢,買了豬腿肉以及燒餅等東西裝在口袋裡,沒有別的什麼。”公直請門吏搜查,開啟口袋,只見有一個人的左臂,好象剛肢解下來的。於是一群門吏把公直反綁了送到居守衙門。居守命令送交河南府尹正王公凝審理。王公命令人審問,要依法處置。公直招供道:我埋了蠶賣掉桑葉,買肉回家,確實沒有殺人。請派人到家裡檢驗。府尹就派差吏所由監管,帶公直到村裡去檢查埋蠶的地方。所由領公直到村裡後,先召集鄰里和保長,畫押簽字。大家都說確實知道公直埋蠶,沒幹別的什麼壞事,差吏就同村裡的眾人及公直到埋蠶的地方一塊兒挖坑,卻坑裡只有箔角上有一個死人,缺一左臂,等把公直口袋裡那個左臂拿來附上,正好相合。差吏就帶公直到府裡去報告,把情況向府尹說了。
府尹說:“王公直雖然沒有殺人的事。卻有坑埋桑蠶之罪,法律上可以饒恕,但情理難容。
蠶是天地間的靈蟲,是紡紗織布的根本,故意剿殺絕盡,同殺人沒有什麼兩樣,應該施以嚴刑,以茲禁絕兇醜。“遂命人在刑場上用刑杖打死。等到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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