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閏月辛丑,濟陰王長薨。
二月甲戌,詔曰:“王者八政,以食為本,'一'故古者急耕稼之業,致耒耜之勤,'二'節用儲蓄,以備兇災,是以歲雖不登而人無飢色。自牛疫已來,穀食連少,良由吏教未至,刺史﹑二千石不以為負。'三'其令郡國募人無田欲徙它界就肥饒者,恣聽之。到在所,賜給公田,為僱耕傭,賃種□,'四'貰與田器,勿收租五歲,除筭三年。其後欲還本鄉者,勿禁。”
注'一'尚書洪範八政,一曰食,是為政本。
注'二'耒耜,農器也。耒,其柄;耜,其刃。
注'三'負猶憂也。
注'四'□,糧也,古餉字,音式上反。
夏四月己卯,分東平國,封憲王蒼子尚為任城王。
六月辛酉,沛王輔薨。
秋七月丁未,詔曰:“律雲‘掠者唯得榜﹑笞﹑立’。'一'又令丙,棰長短有數。
'二'自往者大獄已來,掠考多酷,鑽鑽之屬,'三'慘苦無極。念其痛毒,怵然動心。書曰‘鞭作官刑’,豈雲若此?'四'宜及秋冬理獄,明為其禁。”
注'一'蒼頡篇曰:“掠,問也。”廣雅曰:“榜,擊也,音彭。”說文曰:“笞,擊也。”立謂立而考訊之。
注'二'令丙為篇之次也。前書音義曰:“令有先後,有令甲,令乙,令丙。”又景帝*(京師)*定棰令,棰長五尺,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其平去節,故曰長短有數也。
注'三'大獄謂楚王英等事也。鑽音其廉反。說文曰:“鑽,□也。”國語曰:“中刑用鑽鑿。”皆謂慘酷其肌膚也。
注'四'孔安國注尚書曰:“以鞭為理官事之刑。”
八月甲子,太尉鄧彪罷,大司農鄭弘為太尉。
癸酉,詔曰:“朕道化不德,吏政失和,元元未諭,抵罪於下。寇賊爭心不息,邊野邑屋不修。'一'永惟庶事,思稽厥衷,與凡百君子,共弘斯道。中心悠悠,將何以寄?其改建初九年為元和元年。郡國中都官繫囚減死一等,勿笞,詣邊縣;妻子自隨,佔著在所。其犯殊死,一切募下蠶室;其女子宮。繫囚鬼薪﹑白粲以上,皆減本罪一等,輸司寇作。亡命者贖,各有差。”
注'一'“修”或作“充”。
丁酉,南巡狩,詔所經道上,郡縣無得設儲跱。'一'命司空自將徒支柱橋樑。'二'
有遣使奉迎,探知起居,二千石當坐。其賜□﹑寡﹑孤﹑獨﹑不能自存者粟,人五斛。
注'一'儲,積也。跱,具也。言不預有蓄備。
注'二'柱音竹主反。
九月乙未,東平王忠薨。
辛丑,幸章陵,祠舊宅園廟,見宗室故人,賞賜各有差。冬十月己未,進幸江陵,詔廬江太守祠南嶽,又詔長沙﹑零陵太守祠長沙定王﹑舂陵節侯﹑鬱林府君。還,幸宛。十一月己丑,車駕還宮,賜從者各有差。
十二月壬子,詔曰:“書雲:‘父不慈,子不祗,兄不友,弟不恭,不相及也。’'一'往者妖言大獄,所及廣遠,一人犯罪,禁至三屬,'二'莫得垂纓仕宦王朝。
如有賢才而沒齒無用,朕甚憐之,非所謂與之更始也。諸以前妖惡禁錮者,一皆蠲除之,'三'以明□咎之路,但不得在宿恚Ф�選!�
注'一'祗,敬也。左傳胥臣雲:“康誥曰:‘父不慈,子不祗,兄不友,弟不恭,不相及也。’”今康誥之言,事同而文異。
注'二'即三族也。謂父族﹑母族及妻族。
注'三'左傳曰:“以重幣錮之。”杜預注曰:“禁錮勿令仕也。”
二年春正月乙酉,詔曰:“令雲‘人有產子者復,勿筭三歲’。今諸懷□者,'一'
賜胎養穀人三斛,復其夫,勿筭一歲,著以為令。”又詔三公曰:“方春生養,萬物莩甲,'二'宜助萌陽,以育時物。其令有司,罪非殊死且勿案驗,及吏人條書相告不得聽受,'三'冀以息事寧人,敬奉天氣。立秋如故。夫俗吏矯飾外貌,似是而非,揆之人事則悅耳,論之陰陽則傷化,朕甚饜之,甚苦之。安靜之吏,悃愊無華,'四'日計不足,月計有餘。'五'如襄城令劉方,'六'吏人同聲謂之不煩,雖未有它異,斯亦殆近之矣。閒□二千石各尚寬明,而今富奸行賂於下,貪吏枉法於上,使有罪不論而無過被刑,甚大逆也。夫以苛為察,以刻為明,以輕為德,以重為威,四者或興,則下有怨心。吾詔書數下,冠蓋接道,而吏不加理,人或失職,其咎安在?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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