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部分(第3/4 頁)
做工傷認定時存在適用法律依據錯誤。
原告提的這點質證意見一針見血,靜薇看到查海通眼中狡黠一笑,頗為洋洋得意。
小盧有些惱怒了,他覺得原告這是無理取鬧,情急之下,直接駁斥道:“按照原告所說,像第三人夏姓小包工頭這樣的角色出了事情就沒有人負責了……”
小盧稍帶情緒化的意見,瞬時激起了坐在第三人席上夏姓小包工頭的不滿情緒,他激動地喊道:“你們這些大老闆,就不把我們這些底層的人當人看,我摔下來不要說來看一下,連醫藥費都不給付,現在還要來打官司……”
主審法官提醒第三人等會再發表意見,靜薇也示意第三人等一會輪到了再發言,她接過小盧的話,“本案中第三人雖然不是發包關係中最終一層勞動者,但是第三人系其上一級大包工頭招用的,本人也參與工程建設,雖然不具備勞動關係的基本要素,但是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原告方對其有不可推卸的用工主體責任,這一點在被告對招用其的上一級大包工頭張某的筆錄中也體現了,張某承認其叫夏某來幫他做工程,可以一起帶幾個老鄉來一同做工。”
第三人夏某不停地點頭,表示贊同靜薇的意見。以至於主審法官對他發問時,他只說了一句:“人社局的意見就是我的意見。”
靜薇補充道:“另外,在工傷認定調查階段,第三人向被告遞交了工資發放證明,即證據工資領取單,該份證據充分證明第三人系從其上一級大包工頭處按時領取報酬的方式結算工資,工程材料等都是由第三人的上一級大包工頭提供。因此,從這一層面來說名義上第三人稱呼為小包工頭,但其只是提供勞動的勞動者。”
這時,主審法官問原被告雙方及第三人夏姓小包工頭對他們之間存在的發包轉包關係及工資報酬結算方式有沒有什麼疑義。
被告、第三人方均表示沒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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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突變陷被動
此時,原告代理律師查海通表示對夏姓小包工頭只是以提供勞務的形式參與工程建設沒有疑義,但提出另有意見要發表,他拿出一份紫陽建設與一家名為建坤水電安裝公司簽訂的發包合同,並向法庭提供了建坤水電安裝公司的執照影印件,他用這兩份證據證明,被告在認定工傷時不僅存在適用法律依據錯誤,同時認定主體也有誤,既然原告已經將水電工程承包給有資質的建坤公司,那麼用工主體責任,也應該由建坤公司來承擔,而非紫陽建設來承擔。
案子轉而對認定的責任主體產生較大的爭議,假如真如原告所陳述,那被告將陷入十分不利的局面。
被告要求檢視新提交的兩份證據,從形式上來說這兩份證據沒有什麼瑕疵問題,靜薇輕聲問小盧怎麼回事,小盧說在調查階段紫陽建設未提供,第三人夏姓小包工頭和大包工頭也未提及此事。
靜薇心裡咯噔一下,原告方太陰險了,在開庭前故意隱瞞了這份關鍵證據,就是想在庭上讓他們措手不及。
主審法官請被告方就原告新提供的證據發表質證意見。
靜薇心想不能再被這兩份證據繞進去了,轉念一想,答道:“被告在受理第三人的工傷認定申請之後,按照規定依法向原告發出了舉證通知書,告知其如果認為第三人不是工傷的,應當舉證。但是,原告在工傷認定階段一直未提供該兩份證據,現在才遞交該證據,不僅沒有證明效力,同時按照工傷認定舉證倒置的原則,原告方也應當承擔舉證不力的後果。”
第三人夏姓小包公頭的質證意見相對來說更為直白,他說:“我就是張老闆(大包工頭)叫我去做2幢樓的水電工程的,張老闆一直都是自己在包工程的,從來沒聽他開過什麼公司,更不知道建坤水電在負責這個專案。”
法官問原告有什麼補充意見。
查海通說:“被告的舉證通知書是發給原告公司的人力資源部主管,原告方提供的舉證通知ems回單的收件人欄就可以證明這一事實。人力資源部主管不是原告方的法定代表人,未經授權委託無權接收法律文書。”
法官繼續詢問原告,到底有沒有收到舉證通知書。
查海通說:“原告方人力資源部主管收到舉證通知書以後認為此事與己無關,便擱置一旁,直至被告作出工傷認定再次送達人力資源部主管的時候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告知原告負責人。”查海通看了一眼坐在被告席上的靜薇,頓了頓繼續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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