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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幹的工作。1941年一則關於下等妓女的新聞報道說,一名妓女一夜接客達25次,然而儘管如此,大多數的妓女對自己的境遇卻並不反感,因為妓院中的生活畢竟比在鄉下要輕鬆。一位在1949年以前採訪過妓女的社會工作者說,“其他的工作都比較累。而這個工作收入多,而且吃得好,所以她就做了。”研究者發現,20世紀40年代末的物價飛漲和戰亂造成了老百姓流離失所,許多婦女從鄉村跑到上海恰恰是因為她們羨慕妓女的生活:“從事淫業,日子過得風光舒適,對鄰近鄉村中窘迫度日的勞動婦女著實很有吸引力。”儘管研究者注意到性服務行業實際上是有誘惑力的,但妓女上了法庭或到了警察局卻絕不會這樣供認,庭審場合本身排除了這樣的可能。 與所謂性服務可恥而非具有吸引力的說法相一致的是,妓女們往往不把她們的工作性質告訴給她們所供養的家裡人。從鄉下來的妓女告訴她們的鄉里鄉親自己在做傭人,由於她們回家探親時衣著光鮮、出手闊綽,村裡人還覺得當傭人真的有錢可賺。邵美亭是一個來自寧波鄉下的未婚女子,1947年,她在上海德龍菸廠找了一份臨時的工作,可是當工廠停業的時候,她告訴警方說,“我因德龍菸廠關閉後生活無法維持,只得淪落為私娼。本想做數月後返鄉去。我父母並不知我做此事情。”儘管邵也相信當妓女是一件有失身份的事情,但她還是拒絕了警方將她送到某慈善機構的建議:“我不能去,因家中父母年邁,妹妹尚幼,家中無人照顧。”家在上海的妓女往往也有同樣的傾向,一是對她們的職業保密,不讓家人知道,二是願意幹下去。陳英於1948年因無照賣淫被捕,她對警方說,她必須撫養她的老母、兄嫂和外甥。“我母親不知道,因為我是白天做生意,晚上回去住,母親以為我在外做工。”陳說她不願找其他的活計,“因為別的工作不夠維持家庭生活,每每想到母親年老,日夜啼哭,心裡不忍。”許多婦女因失去了工作、找不到別的工作而當了妓女,或是認為當妓女就是196能得到的最理想的工作;這些人對維繫家庭關係仍是至關重要的。 即便是那些被賣到妓院或被典當而從事淫業的婦女,交易本身並不一定就意味著斷了家庭關係,儘管19世紀末時賣人契約的語言寫得明明白白——該女子一旦賣出,應斷絕與家庭的一切聯絡: 買賣一旦成交,她將被帶走,她的名字也將更換,她長大成人後將服從買主的意志,做他要她做的一切事,無論那是體面的還是不體面的。倘若違迕,必嚴加處置。在對她本人的全部利害作以上的託付後,她將永遠斷絕與其家庭的一切關係,並永不翻悔。若遇死亡事故,雙方都將認為是天意,絕無任何抱怨。 不過,許多買賣交易並不像這一合同那麼正式,做到一筆成交,它們造成的矛盾衝突在法律系統中亦時有所見。例如在1920年,一名叫徐定義的女子在會審公廨狀告其妹夫將她妹妹賣入娼門,造成她孃家與婆家兩家對簿公堂。徐募集資財為其妹贖身,她妹妹則要求並被獲准離婚。(會審公廨隨即宣佈該案審結,將那男人釋放。)該女人不願被賣這一點顯然是該案審理時的關鍵,她得到了孃家一方的支援。但其他庭審案例則不宜視作女子掙脫由其家庭招致的契約責任,而應看作是其家庭重申對於該女子的控制權。在1929年的一個案例中,一男人聽中介人說他的妻子找到了一份當傭人的工作。約半年後,由於陰曆新年將至,他就去找她回家料理家務。中介人則說她已經將他妻子賣了,給了他200塊錢,要他再娶一個,他於是告到了法院。甚而還有這樣的情況: 是丈夫自願將妻子賣掉,卻仍然還要分享她們的收入;在一個案例中,一姓齊的男人,在1931年那年把他妻子賣了,得了240元。五年後,他妻子獲得了自由,但她仍然幹妓女這一行。1936年,齊在街上看見了她,竟向她勒索1000元。她拿不出錢來,他便夥同一些人把她關進一家旅館裡,直到警方發現將他們逮捕。
第七章 人口買賣(五)
被典押的妓女與持續的家庭關係 與賣妻賣女不同,家裡把女人典押出去從事娼妓業,就好像是把女人的身體當作一種經濟資源去開發,197不是將它放棄。(作出這一決定有什麼內在的機制,女人在其中參與到什麼程度,通常的材料中都語焉不詳。)在20世紀30年代,典押的做法至少是實行的,尤其在低等娼妓業中最為普遍,而有些材料說一半或一半多一點的妓女屬於這一類情況。此類交易就像是典當衣服或家裡其他值錢之物一樣,在城裡的窮人當中,這樣的交易也很普遍。愛德華·亨德森這位公共租界的公共衛生署官員在1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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