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驅使,在算計她們的客人時無所不用其極。1929年,一名叫小玲瓏的20歲的上海妓女,逃到了該市的南火車站,在她準備搭車去杭州時被警察擒獲。報道說她小時候在杭州被綁架,後被賣到了一家雉雞堂子裡。她逃跑過一次,但被抓了回來。成年後,她在上海乾上了妓女營生。一個客人看上了她,他每月付給妓院50元,要把她包下來,並把她弄到野雞妓院外的一間房子裡。他不知道小玲瓏是鐵了心要回杭州。在後來一個來月的時間內,她“騙”他(報道如是說)給她買了許多的衣物,而她把這些東西一卷,跑到了火車站。她的計劃之所以沒有成功,是因為她路上撞上了一個流氓,他想訛詐她,而他們的爭吵引起了警察的注意。從表面上看,這故事講的是妓女偷客人的東西(或許還違背了與妓院簽訂的契約),然而故事中豐富的細節描述卻足以讓讀者可以有另外一種理解: 即這個女人是為了返回老家,223為了擺脫被綁架、被人控制的妓女地位,才落到偷竊和逃跑的地步。 妓院往往還被描寫成這樣一種地方: 男人們來到這裡,他們原先所受到的尊重和親人熟人的保護,一時間都不存在了,他們個人就很容易遭遇到危險。報上常看到這樣的報道,某男人與一名野雞或其他什麼低等妓女在旅店裡過夜,早晨起來,他發現自己的錢財和衣物統統不見了。另一常見的話題是客人死在妓女的床上,其家屬傷心欲絕。1916年即有這樣一個案例,事主為黃又鵬,他與妓女陳連寶過夜,突然(報道如是說)發出一聲呻吟。陳大驚,連忙用黃包車把他送到紅十字醫院,但黃的情況已非常危急,醫院又將他送回妓院,結果他死在那裡。屍檢稱他是吞鴉片自殺,但他的小舅子覺得有詐,說黃的皮夾中少了100元。1929年另有一案,也是說事主在嫖宿危險妓女時自殺,但故事稍有不同。一名叫王阿三的侍者用包月方式“租”了一名叫老三的妓女,兩人情投意合,準備結婚,但王的經濟非常拮据。他父親不許他結婚,因為他沒有工作,老三又是一個妓女,而且鴉片還抽得很兇。王請舅舅幫忙,但他舅舅一口回絕。老三這時還一個勁地催他結婚。走投無路之下,王偷偷吞了毒藥,於凌晨4點來到老三的妓院。老三晌午醒來發現他睡在身邊,臉色蒼白,不停地呻吟。她趕忙喊鴇母,鴇母叫來警察,用車把王送到仁濟醫院,可是想盡辦法也無濟於事。王的父親要求不要屍體解剖,警長同意了。老三來到遺體前,被死者的親屬團團圍住,他們對她說,“阿三為你而死,你應披麻帶孝。”她起初不允,後受到那些親屬的斥責終於同意。具有諷刺意味的是,這些親屬在阿三生前並不同意他們之間的關係,而在他死後,他們的關係卻得到了承認。但這故事的真正含義卻是要說明,像他們那樣的一種關係對那些脫離大家庭的男人來說實在太危險。 被譴責的法庭 改革作家除事無鉅細地刻畫妓女所遭受的種種苦難外,還對法律體制不能妥善保護妓女的狀況給予強烈的譴責。在這類敘述中,妓女被描寫成了最純粹的受害者。1938年,上海的一篇婦女雜誌文章中,記者記錄了一名叫馬瑞珍的妓女的“自述”。故事完全按照改革派的寫作慣例,224一開始的題目就叫作“跳出火坑以後”,給人以妓院是一個地獄的印象。而整個故事的要點,就是各種合法的和非法的強制手段如何交織在一起,把妓女們控制在鴇母的手中,特別是對那些被典當進來、合同還沒有到期的妓女。按馬瑞珍自己的說法,她是在20世紀30年代末在妓女改造組織中待過一小段時間的妓女。她母親上訴法庭,法庭下令將她從改造學校釋放。她們離開法院時,母親告訴她,老鴇曾威脅她,如果不立即把她女兒弄出來,就要她的命。她們走在大街上時,發現老鴇帶了幾個男的隨從正等著要把她弄回妓院。老鴇還要她立刻交出她在收容期間因未能接客而欠下的份子錢,否則就要揍她。老鴇威脅說,如不馬上交出,就要把她交給“老闆”處置,馬說,此人是“妓院中的最高執刑官”,他說不定會把她殺了,或把她賣到其他城市。此時,老鴇的幾個隨從出來打圓場。他們要馬和她母親給老鴇下跪,求她讓馬繼續在妓院幹下去,掙錢抵債。這樣,在妓院隨從的監視下,馬又到馬路上去拉客了。 據馬自述,她一連兩天都故意找不到客人。老鴇斷了她的飯,並威脅說如果她午夜前再找不到生意,就要叫人把她吊起來鞭笞。馬於是逃到當地的派出所,一名好心的警官對她實行了保護性監管,並下令去捉拿那老鴇。可是,當地的巡邏警和偵探都同老鴇有串聯,因為他們都定期從妓女上繳的份子錢中分到自己的好處(巡邏每人每天有兩毛錢的“站街捐”,派出所的偵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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