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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monopoly distortions)將消失。原因是:穩態條件容易形成低成本價格歧視,邊際消費者(marginal customer)以邊際成本價格獲得產品,並且/或者消費者能夠更有效地組織市場中的消費方談判以達到高效的結果。然而,當現實環境具有高度不確定性時,應該自覺關注可選擇模式的最初屬性和適應性屬性。
Demsetz對特許投標的分析強調了最初的供應價格,正如下文所述,他對適應性問題的分析相當有限,而且態度樂觀。對管制持批評態度的人指出,管制存在問題。而且在不確定情況下,就公共事業服務進行特許投標,顯然也會遇到許多問題,這往往與許多管制批評者對管制的指責相類似。Victor Goldberg(1976)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問題是固有的。
Ⅲ�不確定條件下的特許投標
(Franchise Bidding Under Uncertainty)
研究三種形式的特許權契約會對我們的分析很有益處:一次性契約(once�for�all),此為Stigler想象的契約形式;不完備的長期契約,此為Demsetz偏愛的契約形式;週期性的短期契約,此為Posner支援的契約形式。
A�一次性契約(Once�for�All Contract)
關於特許投標,Stigler的觀點主要侷限於對Demsetz以前分析的認可上。他簡單地認為“自然壟斷常受國家的管制。消費者可以把國家作為進行拍賣的工具,把賣電的權利拍賣出去,由此可以節約交易成本。這一拍賣……包含有一個便宜出售的承諾”(1968,p�19)。Stigler沒有指出相反的情況,他顯然認為在真實市場環境中,也就是說在市場和技術不確定的情況下,招標是替代管制的一種重要模式。他沒有提到週期性招標,這也說明他所建議的招標方案屬於一次性招標。但Stigler的意思也可能是應該採用Demsetz對重新談判及/或重新招標的論述。Demsetz的討論內容見後文。
一般行業及CATV行業中治理自然壟斷的特許投標(5)
一次性契約可分為兩種:完整的權變申述契約(plete contingent claims contracts)和不完備契約(inplete contracts)。前者要求特許權競標者確定他當前提供服務的條件(價格),以及將來發生不確定事件需要相應調整價格時他提供服務的附加條件。人們普遍認為這種完整的契約非常複雜,難以草擬、協商和執行(Radner; 1968)。這種契約在交易中的潛在不可行性(transactional disabilities)在其他文獻(Williamson; 1975; Chap�2; Williamson; Wachter; and Harris; 1975)中有所論述。
既然完整的權變申述契約不具有可行性,那麼就可以考慮不完備的一次性契約。然而,不完備契約也不是沒有成本的。就滿足有限理性約束(bounded rationality constraints)而言,不完備的一次性契約具有可行性,但是這樣的契約會增加機會主義風險,從而產生危害。這裡提到的問題基本上都在下文不完備長期契約中進行了討論。
B�不完備長期契約(Inplete Long�Term Contracts)
顯然Demsetz(1968,p�64~65)認為授予特許權(franchise awards)是長期的,遵守懲罰條款的同時,對契約條款進行重新談判可以適應意外事件。而如果契約各方在最初就同意用一種共同利益最大化的決策規則來處理意外事件和解決衝突,並分享調整帶來的收益,那麼上面提到的重新談判當然就沒有必要了。但這種粗泛的協定無法自我執行(self�enforcing),除非雙方對利益結果都非常清楚,而且不費多少成本就可以向公正的仲裁人說明。否則,各方在意外事件發生時勢必會以利己的方式操縱資料(Williamson; 1975; p� 31~33; 91~93)。
由於存在非正式制裁,以及雙方都認為可以從調整中獲得長期的收益(Macaulay; 1963),這種追求私利、侵犯性的短視行為得以減少。但機會主義的危害依然存在。在不確定條件下就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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