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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的淨收益是負的(如下文所述)。這是因為調節需要經過論證和審查,而論證、審查的成本會超過預期收益。
中等程度的困擾是新古典主義契約法的適用物件,即與Karl Llewellyn的“作為框架的契約”概念相關的交易。Llewellyn(1931:737)將契約看做是“高度適應能力的框架,幾乎從未精確闡明實際中的工作關係,但卻給出了框定關係變動的一個粗略指標,契約可作為存在疑問時的指導,並且當關系終止時充當最後評判的標準”。Nevada 能源公司和西北貿易公司之間長達32年的煤炭供應協議表明了新古典契約所運用的彈性機制。契約中的部分內容如下:……如果發生了不公平情況可能會損害一方利益時,雙方負有同等責任立即採取必要的、有誠意的行動,有效地採取對策以糾正或調適這種不公平。在一方向另一方提出關於不公正的書面宣告的基礎上,雙方將聯合行動,在書面宣告提出後的60天內就此宣告的不公平情況達成協議。經過調整後的煤價與市場價格相差超過10%,則產生一個可能需要仲裁的問題。提出不公正宣告的一方應該在宣告中涵蓋必要的資訊和資料以合理證實這一宣告,並且要及時、免費地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的認為相關的、必要的資訊和資料。如果雙方無法在60天內達成協議,問題就應該提交仲裁。與古典契約相比,本契約(1)考慮了預料之外的需要進行除錯的一些困擾,(2)提供可承受範圍(±10%),此範圍內調適的失效可以被消化掉,(3)有效調適要求資訊披露以及資訊的可證實性,(4)若自發協商失敗,提供仲裁機制。
新古典主義契約在出現爭論時求助於(至少最初是如此)仲裁而不是法庭判決,Fuller(1963:11~12)完整地描述了仲裁和打官司之間在程式上的差異:對仲裁者開放的……快速告知方法並不對法庭開放。仲裁者可以不時中斷對證人的調查,要求雙方中肯扼要地告知他以理解所得到的證詞。告知可以非正式地進行,仲裁者和雙方的知情人可以不時地中斷調查。有時仲裁時會發生爭論,甚至在各獨立陣營內部偶爾也會出現分歧。最終結果往往是經過澄清,每個人都能更加理智地將仲裁進行下去。新古典主義契約儘管富有調適性,但它的彈性有限,當困擾愈發嚴重時,新古典主義契約面臨著真正的侷限。因為交易雙方的自主所有權的地位會不斷產生違約激勵。通俗地講,當堅持按照字面意義執行契約得到的“合法”收益超過了維持交易關係的貼現值時,就可以預期會有違背契約精神的不履行義務的行為。
比較經濟組織:對離散組織結構選擇的分析(4)
實際上,當仲裁讓位於打官司,和解將成為奢望。相反,契約將轉而接受更為法律化的體制……儘管,甚至在這種情況下,新古典主義契約法透過採取某些形式的免責條款從而防止了懲罰性的後果。法律體系在新古典主義契約法下對於守約的承諾是適度的,正如Macneil(1974:731)所解釋的那樣:契約補救措施是法制體系能夠採用的最弱的手段,但是在制定補救措施時存在一系列的原則和技巧:不可能、挫敗、錯誤、人為操作的解釋、司法明斷、思考、違法、脅迫、不恰當的影響、不公平、能力、罰金、處罰原則、重要績效原則、破產法、欺騙性法令等就是其中的一部分;幾乎任何契約原則都能夠並且確實做出法律體系上的承諾來保證其不完全性(promise keeping less than plete)。從經濟學的觀點來看,執行免責契約時需要在較強的激勵和弱化的機會主義之間進行權衡取捨。如果這種均衡狀況的實現未能預料也不可預料(在程度上特別是在型別上不同於規範的商業行為的範圍);如果嚴格的強制執行會有懲罰性後果,尤其是如果不公正的結果得到(合法的)機會主義的支援,那麼免責條款主要是一種減輕機會主義的手段,在理想狀態下不會對激勵產生不利影響。如果無論不利情況何時發生,免責條款都會得到批准,那麼明智的選擇技術、有效分擔風險以及規避不利影響的激勵將被削弱。因此應當慎用免責條款……顯而易見應該如此(Farnsworth;1968:885;Buxbaum;1985)。
儘管免責主義提倡豁免,新古典主義契約仍以巨大的成本處理重大困擾:仲裁的執行成本高而且適用範圍有限,當重大困擾尤其是極大的困擾頻繁發生時,仲裁和免責主義所支援的混合機制會導致更高的成本並且受到更大的約束。這時需要考慮更加富有彈性、適應性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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