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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假定可以忽略需求的不確定性,從而也可以不予考慮取消訂單的風險。然而,我們還要假定,在信用風險方面買方是不同的,而且,如果可能的話,生產方將拒絕向信用風險高的人出售產品。由於假定低信用風險與高信用風險之間差別足夠大,有可能實現一種分散的均衡,見第133頁註釋③。生產方可以要求抵押(或者換句話說,信用風險低的人能夠提供抵押品),以此作為一種甄別方法。而且,既然抵押作為甄別方法是其唯一的使用方法,那麼讓a的值等於0就可以達到這一目的,而又不會使買方面臨侵佔風險(基於法律術語)。特別是對於國王來說,雖然他對兩個女兒同樣寵愛,但為了甄別而不得不提供一個人質的話,更好的建議是讓醜陋女兒做人質。
2�不確定的評估(Uncertain Valuation)
本模型假定,專用性投資(k)的價值得到了非常詳盡的說明。其實並非必須如此。事實上,對於買方來說,很難查清生產方為了第一階段的訂單是否進行了他所宣稱的那些數量或那些種類的投資。如果生產方處於競爭性的市場中,並且具有信譽,那這就不算是嚴重的問題。然而,如果不能這麼假設,那麼,買方的抵押擔保就可能被侵佔。生產方可能會假裝有交貨能力(聲稱對專用性資產進行了數量為k的投資,但僅僅實際投入了k′<k);並且透過違約或訴諸技術性問題而侵佔數量為h=k的抵押擔保。
如果擁有專用性資產的生產方能夠在持有抵押品的基礎上前向一體化整合買方市場,那麼這種風險尤其巨大。即使生產方不適合履行後續階段的各種職能,但佔有第一階段的專門化資產與在第二階段重新進入的成本相比,會有效降低成本。
當然,提供抵押品的買方會意識到抵押品存在被蓄意侵佔的風險,他會調整原來的條款以應對這一風險。尤其是被侵佔風險較高的抵押品所支援的契約會少於與那些被侵佔風險較低的抵押品所支援的契約。這表明由於缺乏附加的保障措施,無論產品按邊際成本轉讓,還是投資的有效水平和種類,都不會應用第Ⅲ類契約。這就明顯地提出了比這一簡單模型預期的更為深刻的治理問題。
3�不完全契約/討價還價(Inplete Contracts/Haggling)
由於上面所給出的以及在其他地方所描述的理由(見我在1975年的研究,p�20~36、p�91~94),複雜的契約總是不完全的,許多這樣的契約適應性不強。原因有二:許多緊急情況都未能預見到(甚至是預見不到的);對那些已被預見到的緊急情況,採取的各方一致同意的相應的調適措施,卻常常是錯誤的。這可能是因為,在契約執行期間各方對生產與需求的瞭解,比開始時更為深入(Nelson and Winter;1982;p�96~136)。執行過程中的彌補性工具成了履約過程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能夠容易而有效地進行彌補,或者如果就調適措施及其執行達成後續協議的代價高昂,那麼就會在評估契約的效力上產生很大差異。
因而,即使可以忽視蓄意違約的風險,但是完全公開、公正的履行契約的生產方仍然有能力討價還價……從而侵佔賣方利益……因為契約不完全,或者適應不良。以促進和諧適應並保持交易關係連續性為目的的專門化治理結構隨之出現。還有可能出現具備完全知識的第三方仲裁和共同投資於專用性資產的互惠行為(reciprocal exposure of specialized assets)。。 最好的txt下載網
可信的承諾:用抵押品支援交易(9)
B�保護性治理結構(Protective Governance Structure)
1�仲裁(Arbitration)
仲裁是一種比法庭更有知識能力評斷爭端的機制。例如,契約履行期間有關各方可能同意把爭議提交給具有本行業專門知識的仲裁者。Lon Fuller關於仲裁與訴訟之間的程式差異的評論值得一提:對仲裁者開放的……快速告知方法並不對法庭開放。仲裁者可以不時中斷對證人的調查,要求雙方中肯扼要地告知他以理解所得到的證詞。當某一點需要澄清時,告知可以非正式地進行,仲裁者和雙方的知情人可以不時地中斷調查。有時仲裁時會發生爭論,甚至在各獨立陣營內部偶爾也會出現分歧。最終結果往往是經過澄清,每個人都能更加理智地將訴訟進行下去。(Lon Fuller;1963;p�11~12)許多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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