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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官誥,歸江蘇狼山鎮總兵郎玉,封夫人。每見其由署中鼓吹出,則雕鞍戎服,英氣不減在軍時也。生二子,曰俊、曰佶。夫人先郎玉卒,歸葬父母墓側。
賽雲英自回籍以後,將父柩安頓在湘鄉北山,又迎母柩前來合窆。佳城蔥鬱,夾道松揪,墓礙上刻著“誥封建威將軍予諡果烈顯考凌雲府君、誥封一品夫人顯妣祁太夫人合葬之墓”。淑儀將葬事摒擋完備,歸來將歷年保案獎札等件檢齊,寫了一封稟帖,大致說從前因父仇未報,國事未寧,是以權宜拜職;如今解甲歸裡,何可濫廁摚�穡�遺�喲尤耍�袼�環稀�
現已與江蘇狼山鎮總兵郎玉訂婚,將來應從夫封。是以將保案獎札納還,懇請轉奏登出。至雲騎尉應襲世職,查有從弟郭鹹,已為父嗣,應否唯襲,乞並奏聞等語。果然郭鹹襲了世職,收入湖南撫標。那北山郭氏墓旁,有一巍峨高冢,便是淑儀的葬所。
嘉慶仗著額勒登保這班人,削平了白蓮教。那些東坍西漲的伏莽,同一切遊兵冗勇,亦都次第就範,總算恢復了“昇平”兩個字。嘉慶又急急的澄清吏治,平反冤獄。這年正在辦理秋審,忽然刑部尚書聯銜上了一本,要叫順天京兆縣解案提訊,卻不知為著何事?正是:棠薄雨甘官聽訟,草飛霜肅表陳情。
欲知後事,且聽下文。
第三十五回 牝鶴啄陽郎官斷疑獄 孤雛出口卜者雪前仇
上回說到刑部奏提冤獄,交由司官復訊。這案的犯婦秦氏,是一件謀斃親夫,情實待決的定讞。只等部復一轉,犯婦便要行刑。那件諮文到了部裡,由部郎反覆察核,覺得疑竇不少。
原諮稱死者與犯婦俱系望族,自幼訂婚,該犯婦亦素性貞潔,並不出戶,何至遽下毒手?可疑者一。又稱死者甫經成婚,並未與犯婦同寢,犯婦與死者並無夙仇,奚忍置之死地?可疑者二。又稱官派穩婆驗婦,確係處女,則該犯婦並無姦夫,新婚正直歡樂,遽然故殺,所持何故?可疑者三。又稱次日該犯婦晨起梳妝,直至午後,始由僕婢察及死者情狀,如果系該犯婦夜間所斃,何能如此從容?可疑者四。又稱該犯婦親自招認,遍訪並無兇手,然犯婦既無兇器,所失陽具,亦無著落,可疑者五。竊意該犯婦名門所出,未必不知禮教,奈以新婚晚間,即罹此變,於事無可推諉,翁姑應加逼迫,父母礙難辯護,該犯婦亦志在一死,是以畫供。承審官不肯虛心研鞫,只求草率了案。上官照詳轉部,殊未體會。此案雖無承審官刑求威嚇諸弊,但令該犯婦受此惡名,受此顯戮,揆請哀衿勿喜的意思,未免刺謬了。部郎照此上了說帖,六堂已別有所聞,便聯銜上了一本,批令順天府尹,飭宛平縣親解卷宗、人犯到部。
部郎遵旨開審,先提原告韓宗藩。據供曾官太常寺博士,兒子韓襄,年十八歲。本年五月間,娶同縣內閣中書秦汝珍之女為妻。成婚次日,兒子晌午未起,經僕婦邊氏、婢女桂香,至房呼喚不應,撫之已冷,乃報告職等夫婦。旋在床上驗視,兒子身體,並無傷痕,惟下部僅存其半,形同齒齧,血肉模糊。
職等詢諸秦氏,諉為不知。經報縣檢視填格,秦氏亦在縣招認。
案無遁飾,願堂上勿故出人罪。再提被告之父秦汝珍,據供以長女于歸韓氏是實。結婚次日傍晚,來報新婿猝斃。職等夫婦馳往看視,見長女呆坐不語。韓宗藩歸罪長女,赴縣請驗。長女到案後,並不聲辯,職等亦難代主。惟長女內言不出,極守姆教,還求堂上詳察。最後提到被告秦氏。部郎低頭望去,不過十八九歲,淒涼憔悴,並沒有兇光殺氣;照例問了幾句,秦氏總是承認。部郎問她用何器具?她說小刀。問她小刀何在?
她說遺失。問她殘骸何在?她說燒燬。問他如何遺失?如何燒燬?她又默然無辭。部郎料定總有他故,左思右想,卻又無從開脫,便對原告道:“本司官承審此案,總期無枉無縱。爾亦不必性急,決不使爾子抱屈。”
仍命將犯婦帶監,再行細鞫。
是夜百思其故,一無所得。次早適屆班期,破曉即須入直。
一路從御街進去,只聽空中有嘹亮的聲音,心裡一怔道:“這不是鶴嗎?”
心裡又一轉道:“這案不為著是鶴嗎?”
早朝事罷,急忙提案復訊。這時間的是僕婦邊氏、侍女桂香,及一干奴僕了。邊氏先供成婚次日,奉主命前往新房,呼喚少爺午餐,屢叫不應,經小婦人用手推之,已經僵硬,視之早面無人色。
是以走報主人,餘情不知。桂香所供,與邊氏略同,但說少奶奶此時妝尚未竟。又提僕人韓升,是一向隨侍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