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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假設
(1)令a1代表基金管理人的行動,可取F(舞弊與受資企業共謀fraudulent practices)和W(努力工作work hard)兩種數值。
a2代表基金託管人的行動,是一個一維連續函式,其取值範圍是[0;1);a2=0表示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完全放任不管,a2的數值越大,代表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督越嚴格a2=1代表託管人的監督工作已到了極限,即不再可能再嚴格。
(2)π代表基金的收益,π=α1+θ,θ是均值為0、方差為的正態分佈隨機變數。
(3)投資基金公司付給基金管理人的報酬由合同S1(π)=α1+β1π決定,其中α1是付給基金管理人的固定報酬,β1是基金管理人分享的基金收益比率,當基金收益為負時β1=0;另外當基金管理人舞弊時將獲得額外收入D>α1+β1π。
投資基金公司付給基金託管人的報酬由合同S2(π)=α2決定,其中α2是付給基金管理人的固定報酬。
(4)設C1和C2分別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成本函式
其中:b為成本系數;
p為基金管理人舞弊被發現時受到的處罰罰金;
ε(a2)代表基金管理人舞弊被發現的機率,這裡假設其服從0—1分佈:
其中0≤k≤1-qa2,代表除託管人之外的其他監督管理人的力量,如外部審計、輿論監督、群眾舉報等。
+pε(a2)即為管理人舞弊的成本。
(5)投資人是風險中性的,即投資人的效用函式的導數為0,所以不妨設投資人的期望效用等於期望收入,即Ev(w)=Ew。
(6)基金管理人是風險規避的,設管理人的效用函式為u1=…e…ρω1。
三、代理人的行動能被準確觀測到時
根據前面的假設,我們可建立如下的模型:
因為投資人是風險中性的,對於給定的S1(π)=α1+β1π,投資人的期望效用等於期望收入,所以有:
Ev(π-S1(π)-S2(π))=E(π-S1(π)-S2(π))
=…α1-α2+(1-β)a1
由假設條件,基金管理人的效用函式為u1=…e…ρω1
其實際收入為ω1=α1+β1(a1+θ)-C1(a1),即
所以基金管理人的確定性等價收入〔1〕X1為:
這裡是基金管理人的風險成本。
至此,投資人的問題是選擇(α1;β1)求解下列最最佳化問題:
這裡IR是參與約束條件:管理人的確定性等價收入必須大於等於保留工資水平。
IC是激勵約束條件:管理人選擇努力工作的確定性等價收入要大於他選擇舞弊時的收入。
當投資人能夠準確觀測到基金管理人的行動時,此時IC不起作用,a1=W可以透過滿足參與約束條件IR的強制合同實現。即投資人可在合同中規定,若發現管理人舞弊,則馬上失去基金管理資格並要被處以極大的罰款。由於不存在資訊不對稱,只要舞弊就一定會被發現,為了自己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只能選擇努力工作,此時的模型為:
構造拉氏函式
一階條件:
把β*=0代入(6。7)式,有
把β*=0和代入(6。8)式,推出此時投資人的最大期望效用是:
四、代理人的行動不能被準確觀測到時
此時,投資人要想促使管理人選擇W,合同必須滿足激勵約束IC,最最佳化問題變為:
構造拉氏函式
一階條件:
代入λ=1有
由(6。15)式
將(6。14)式代入(6。10)式,得
上式是投資人的期望收益的最大值,對於基金託管人而言,由於α2固定,其期望效用等於期望收入,問題是選擇a2使其效用最大:
一階最優條件是:=…ba2=0
五、結果分析
(1)託管人的監督作用十分重要。因為μ>0,W>0,р1>0,可知β1=>0即在此時的最優合同中,REITs管理人的收入與基金收益相關,並且必須承擔一定的風險,進一步由β1=可知:一方面,a2越大,就越小,即REITs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