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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審問犯人(2)
第二,在中國拘留監禁並不是法律所規定的對犯罪的懲罰措施。監獄僅僅是用來關押證人、嫌疑犯和等待判決的犯人的場所,所有這些人都在監獄內等待法庭對他們的處置。入監服刑並不是中國法律規定的刑罰,法庭從來沒有對某人判處過監禁。這一事實使得監獄記憶體在恐懼和慘無人道的私刑令人更加不可接受。它是對那些無辜的證人、受到指控但實質清白的嫌疑犯的嚴重犯罪。而這一切只是這些中國的“死亡高牆”內發生了恐怖內容的一部分。有一箇中國人在北京的一座監獄大門上用漢字寫了兩個大字“地獄”。對於這兩個字所描述的物件來說,這樣的描寫還是相對溫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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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禮制度的優越性
這種收送禮物的制度並非一無是處。它在維持加強社會的安定與秩序方面擁有實踐價值。中國的法律雖然沒有規定各級罪行可以透過交納罰金來取代懲罰,但是司法過程中允許透過納金來抵消一些並不嚴重的罪行。實際上大量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透過壓榨罪犯儘可能多的金錢來私下結案。雖然這些錢有的時候被挪用花在了繼續的公共事業之上,但是這些罰金從來就沒有上繳到國庫。在中國,上級官員對下級官員的瀆職或者失職行為有非常廣泛的認證權力,可以採取罰金等懲罰方式。因此,一旦有反對他們的聲音或者抱怨,一旦遇到困擾或者麻煩,下級官員就趕緊向負責官員送錢。如此一級一級類推。
不管這種制度的抽象意義是什麼,在正面的意義上,它導致的直接結果是使得那些有權收受罰金而又被上級官員監督負責的官員們盡心維護秩序,小心謹慎地統治百姓。如果地方官員明白——事實上他們都明白,如果壓榨索取得太多,民怨沸騰,讓總督巡撫們知道了,那麼他就不得不與上級官員平分自己的所得。這樣做,他還不如普通老百姓精明算計。與其榨取過多,不得不讓上級官員拿走一半或者大部分所得,還不如只榨取這一數額的三分之二但卻全都佔為己有。同樣的,如果官員翫忽職守,使得抱怨不滿累積到一定的程度爆發出來,那麼他肯定要為此付出代價。即使這些抱怨和不滿是微不足道的或者是客觀上站不住腳的也一樣。下面就有一個非常能說明這一點的例子。
有一次,我向美國駐北京公使館旁邊的衙門報告了一件盜竊案。有小偷進入了公使館中國打字員的房間,偷走了銀器裝飾品,大約價值十五或而是美圓。衙門的捕快慷慨地保證一定儘快抓住盜賊,但是一點結果也沒有,事情不了了之。我也漸漸把這事給淡忘了。三個月後,又有盜賊進入了我的房間,偷走了值錢的財物。這次來的還是上次的捕快。我威脅要將這事情報告給北京城的九門提督,往上告。在壓力下,捕快保證一定在20小時內將所有盜走的物品和盜賊都擒拿歸案。他果然做到了。
幾星期後,這位捕快要求與我見面。我答應了。他拿來了上次盜賊從打字員房間偷走的銀器,一樣不少地擺放在桌子上。我向他表達了自己的感謝和驚訝之情。我們倆發生了下面的對話:
“它們給我惹了許多麻煩,讓我陪了一大筆錢。如果您在向九門提督抱怨前警告我的話,我就會把這些東西給您追回來,避免自己的損失了。”
“但是我並沒有告訴九門提督遇竊的事啊!”
“您肯定告訴他了,因為他對整件事情非常瞭解。”
“沒有。我從來沒有就這件事情或者其他事情在提督面前抱怨過你。我只是警告你,如果你不把闖入使館的盜賊給抓獲的話,我會上告;但是你的任務完成得讓我們非常滿意。加上失竊的東西價值也不高,我並不打算宣揚這件事情。實際上,我都把整件事情忘記得差不多了。”
“難道您就沒有向九門提督提及盜竊案的點滴事情?”
“只是間接提到過。我當然要經常與提督會面。關於要怎麼處理上次你抓到的那名盜賊的問題,我也和他商量。在談話過程中,我稱讚了你既敏捷又令人滿意的辦案。坦率的說,我告訴他我對此感到既驚訝又滿意,因為之前我曾經委託你一件並不太重要的事情,但是你滿口答應了,卻沒辦好。”
“這不就清楚了嘛。提督大人讓我去見他,告訴我您是怎麼表揚我的行為的,接著逼我告訴他之前那件事情的全部情況。他罰了我一千兩白銀,還警告說如果我不能在一個月內將案件偵破,將物品交還給您,他就要再罰我一千兩白銀,並將我撤職查辦。您再也不需要抱怨盜竊了,今後再也不會有盜賊來打擾公使館了。”結果,使館再也沒有盜賊光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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