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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當長的時期中,一夸特小麥的平均價格或普通價格,大概不會在陶衡銀四盎斯以下。
由大約十四世紀中葉至十六世紀初,被認為是小麥的不高不低價格,換言之,小麥的普通或平均價格,似已逐漸減到這價格的一半,最後降到大約等於陶衡銀二盎斯,約合今幣十先令。一直到1570年,還被估定為這麼多。
在1512年諾薩伯蘭第五世伯爵亨利的家務記錄中,對於小麥價格,有二種不同的計算:其一,一夸特以六先令八便士計算;其二,一夸特僅只五先令八便士計算。在1512年,六先令八便士僅含有陶衡銀二盎斯,約合今幣十先令。
從許多法令看來,由愛德華三世第二十五年以至伊麗莎白在位初期這二百餘年的時間中,六先令八便士一直被認為是小麥的普通價格或平均價格,亦即所謂不高不低的價格,然而,在這時期內,由於銀幣有一些變革,此名義金額中所含的銀量,卻在不斷減少。不過,銀價的增加,很足以補償含銀量的減少。所以,在立法當局看來,名義金額合銀量減少這種情況不值得注意。
1436年,立法當局規定,小麥價格如低落至每夸特六先令八便士,那就不經特許,亦可輸出。1463年又規定,小麥每夸特價格若未超過六先令八便士,那就禁止其輸入。立法當局認為,當麥價十分低的時候,任其輸出,亦無不便,但若麥價增高,則允許輸入是精明的措施。因此,當時含有今幣十三先令四便士那麼多銀的六先令入便士(其含銀量,比愛德華三世時代同一名義金額所含的銀量,已減少三分之一),就是當時所謂不高不低的小麥價格。
1554年,腓力普王及瑪利女王第一年和第二年的法令,以及1558年,伊麗莎白女王第一年的法令,同樣規定,在小麥一亨特價格超過六先令八便士時,禁止其輸出。當時六先令八便士所含銀量,並不比現令同一名稱的金額多二便士。但不久就發覺,要到價格如此低落時才不限制穀物輸出,這實是等於永遠禁止小麥輸出。於是,在伊麗莎白第五年,即1562年,又規定小麥價格若不超過每亨特十先令,就可隨時在指定的港口輸出。當時十先令和現今同一名稱的金額幾乎含有相等的銀量。所以,這六先令八便士的價格,當時被認為是所謂不高不低的小麥價格,這和上述亨利伯爵家務記錄所估計的價格,大抵相符。
法國的情形,亦與此相似,該國穀物平均價格,在十五世紀末葉及十六世紀初,比過去二世紀低廉得多。杜普雷·得·聖莫爾以及論穀物政策這篇論文的文雅作家都這樣說。在同一時期,歐洲大部分國家的谷價也許同樣下降了。
白銀和穀物相對價值的增高,也許全是因為供給繼續不變而需求則隨改良及耕作的進步而增加;也許全是因為,需求繼續不變而供給逐漸減少,當時世界上已發現的大部分銀礦,都已採掘將盡,因而費用大大增加;也許部分由於前一原因,部分由於後一原因。十五世紀末葉及十六世紀初,歐洲大多數國家的政局,比過去數世紀安定。這安定性的增加,自然使產業發展和改良程度增高,而貴金屬及其他一切裝飾品和奢侈品的需求,也自然隨財富的增加而增加。年產物加多,那末為流通這年產物,便需要有更多的鑄幣。富者人數增多,就需要有更多銀製器皿及其他銀製裝飾品。此外,認為當時以銀供給歐洲市場的大部分銀礦,可能採掘將盡,因而採掘起來費用更大,那也是很自然的,因為其中多數銀礦是從古羅馬時代起就開採的。
論述往時商品價格的作家,大部分都認為,自諾爾曼征服時代起,甚或從朱利阿·愷撒侵略時代起,直到美洲各礦山發現的時候止,銀的價值都在不斷減少。我想,這種見解的發生,一部分起因於他們對穀物及其他土地原生產物所作的觀察,另一部分則起因於一種通俗說法,說一切國家的銀量,自然而然地隨財富的增加而增加,其價值則自然而然地隨銀量的增加而跌落。
在觀察穀物價格時,以下三種情況似乎常使他們走入迷途:
第一,在古時,幾乎所有地租都是以實物支付,即以一定數量的穀物、家禽、牲畜等支付的。然而有時候地主卻規定,關於年地租,他可隨心所欲地要求佃戶以實物支付,或以代替實物的一定數額貨幣支付。象這樣以一定數額貨幣代替實物繳納的價格,在蘇格蘭稱為換算價格。因為在這場合,要實物和要代價的選擇權,總操在地主手中,所以,為佃戶的安全計,其換算價格,需要訂得比平均市價低,而不把它訂得比平均市價高。因此,許多地方的換算價格,都比平均市價的一半稍稍多些。蘇格蘭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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