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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財政問題,所以整個王朝與小民一樣,都賴於土地。這就如同明朝是個大家庭,大家庭由小家庭組成,如果小家庭家之不家,大家庭同樣無法儲存,決定這個家庭正常運轉的根系是土地。這一點與遊牧民族不同,遊牧民族是馬上王朝,其流動性的特點決定了他們的生產方式更多帶有掠奪性、機動性的特點,土地所有權問題,不是他們的主要問題。
朱元璋建明朝以後,深知土地對於人民的重要性。自建朝開始,他對土地的控制一直是比較嚴的,這和朱元璋出身於貧民家中的背景有關。他對農民之疾苦多有體會,他曾頒佈詔令:“耕者驗其丁力,計畝給之。”在明初以來,“計丁授田”制度的出現,對於抑制土地兼併,實現按人丁計算耕地面積的政策多有襄助,但最關鍵的還是,朱元璋由此制定了一系列法規,比如丁甲制度等,都旨在以土地為枷鎖,將人民牢牢拴在其上,形成牢固的家庭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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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民時代(2)
這個制度一直持續到明成祖永樂時期,未有太大的變化,但是在永樂以後,制度終於出現了漏洞。明朝中期自正德始,皇帝開始寵信太監,而且貪心日起,於是,利用太監直接管理皇莊的潛藏制度就出現了。太監專權後,兼併土地成為首要目標,明武宗正德年間,太監直接強佔的土地竟多達五萬多頃,而其他的皇親國戚也效仿之,兼併土地蔚然成風,到後來,全國一半土地都在皇親國戚手中,朱元璋苦心建立的“計丁授畝”制度被破壞殆盡。
這些現象到萬曆一代更為嚴重。不過,明朝比較幸運,在萬曆臨朝之際,大學生張居正組閣成為總理大臣。張居正對土地問題非常敏感,也有清醒的認識。他上臺後改革戶籍制度,推行“一條鞭法”,對抑制土地兼併,增加國家稅收,起到了很積極的作用。
張居正在黃冊和魚鱗冊都失去效果的時候推行了更簡化的“一條鞭法”。黃冊與魚鱗冊早在宋元時代就有,到明朝,由太祖朱元璋親自建立完善,這兩冊意義,不單代表冊籍的本身,而且與賦役制度緊密聯絡,黃冊更是一切賦役的根源。
黃冊與黃冊制度是明代比較通行的登記戶口制度,有點像現在的戶口本。黃冊以戶為單位,每十年更新一次。黃冊主要是為了登記人口而用,但也規定人與土地之間的佔有關係。比如黃冊上的人與所佔地都是對應的,比如某人有田百畝,那麼黃冊上就對應著有百畝,如果他賣去二十畝,那麼就應當再造新冊,寫上:舊管百畝,今賣二十畝,新管八十畝。黃冊與甲裡制度相配合使用,《明史·楊思義附範敏傳記》說:“十三年,試尚書……帝以徭役不均,命編造黃冊,敏議百一十戶為裡,丁多者十人為里長,鳩一里之事,以供歲役,十年一週,餘百戶為甲,後仍其制不廢。”如上所述,甲裡制度的以一百一十戶為為單位,形成一里,這是清查戶口的手段,黃冊則是編制,詳細記錄每戶籍貫、丁口、姓名、年齡、田宅、資產。政府則掌握黃冊登記的每戶人丁和田宅資產。黃冊與甲裡制度出現以後,基本上掌握全國的戶口和耕地,賦役徵收管理制度更趨完善。
魚鱗圖冊源自南宋時代的經界法,魚鱗圖冊其實就是田地之圖,它把田地分割槽分段,繪畫區內的田形,丈尺田界,記錄田地種類和肥瘦,買賣情況及田主姓名,再編列字號,訂成一冊。魚鱗圖冊的得名是因為內裡繪製的田畝,狀似魚鱗。明實錄說:以圖所繪,狀若魚鱗然,故號曰魚鱗圖冊。與黃冊相比,魚鱗圖冊詳細記載的田產的情況,比如田地的好壞、產權爭執的依據,並隨時登記變動情形,以此作為定賦役的標準。
黃冊與魚鱗冊配合使用,嚴明的規定了土地的所有權,基本上解決了土地與佔有者、賦稅之間的關係,可有效控制兼併的,但是到了萬曆年間,因為土地兼併嚴重,黃冊上的數字已經並不準確,這個制度被破壞了。對此,國學家錢穆分析的很清楚,他說:“如有一豪家置田萬頃,他的田畝侵佔別人的太多了,便會有人想法變亂黃冊,把新收的挪為舊管的,來遷就此種兼併之惡風。又黃冊規定每一百十戶為一里,推擇其中丁糧多者十戶為長,餘百百戶分十甲,一甲分十戶。歲役里長一人,甲首一人,董理此一里一甲之事。主要替政府主管催徵,但兼併之風既盛,大戶千畝也是一里長,小戶三十畝也是一里長,則小戶非傾家蕩產不可。”(錢穆《中國政治得失》)
黃冊被破壞,魚鱗冊同樣不能真實的反映土地的情況,業主名字既然可以更改,則無法與真實的土地所有情況對應。兩冊破壞後,地主豪強兼併土地沒有法理上的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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